#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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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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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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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刑法是個理論性很強的學科,所以顯而易見的,同學往往深陷於刑法學說的漩渦裡,卻忽略了學者批評的標的通常是「實務見解」。要開槍攻擊敵人,就要先知道敵人在何處,否則通常會打擊錯誤,濫傷無辜。所以說,了解實務有知己知彼的功效。
此外,各位同學以後考上公職、律師或從事相關法律業務,實務見解時常會接觸到,不能不會,何不趁準備考試時,把它一併唸起來呢?尤其是準備四等刑法概要的同學,實務見解真的非常容易出題(有時候直接一題25分都考實務見解,投資報酬率真的高到逆天,但你不會就沒輒,很可能要再+365)。趕快把實務見解補好補滿吧!對學業和考試都有很大的幫助。
在此附上課程連結,希望同學可以用新台幣支持好課,投資自己:
https://www.readercollege.com.tw/lesson/GXS534/preview…
刑總課程試聽:
https://youtu.be/7ODfiCo3s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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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李斯是成就秦始皇的功臣,也是出賣秦始皇的奸臣? |知史百家
歷史春秋網
人的一生總是有功有過,但李斯一生功過的反差太大了,而且影響力太大了,直接關係中國的歷史進程。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他的成就是一個時代的成就,他的過失是一個時代的過失。
李斯的一生作出了怎樣的貢獻,據《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他在被囚後寫給秦二世的信中自己作了總結,計有七條:第一條罪(功以「罪」說)是,我擔任丞相治理百姓,已經三十多年了。我來秦國時秦國領土還很狹小。
先王的時候,秦國的土地不過千里,士兵不過幾十萬。我用盡了自己微薄的才能,小心謹慎地執行法令,暗中派遣謀臣,資助他們金銀珠寶,讓他們到各國遊說。又在國內準備兵力,整頓政治和教化,任用英勇善戰的人為官,提高功臣的社會地位,給他們很高的爵位和俸祿,終於威脅韓國,削弱魏國,擊敗了燕國、趙國,削平了齊國、楚國,最後兼併六國,俘獲了他們的國王,擁立秦王為天子。這是我的第一條罪狀。(臣為丞相治民,三十餘年矣,逮秦地之狹隘。先王之時秦地不過千里,民數十萬。臣盡薄材,謹奉法令,陰行謀臣,資之金玉,使遊說諸侯;陰修甲兵,飾政教,官鬥士,尊功臣,盛其爵祿。故終以脅韓弱魏,破燕、趙,夷齊、楚,卒兼六國,虜其王,立秦為天子。罪一矣。)
秦國的疆域並不是不廣闊,還要在北方驅逐胡人、貉人,在南方平定百越,以顯示秦國的強大。這是我的第二條罪狀。(地非不廣,又北逐胡、貉,南定百越,以見秦之強。罪二矣。)
尊重大臣,提高他們的爵位,用以鞏固他們同秦政權的親密關係。這是我的第三條罪狀。(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親。罪三矣。)
建立國家,修建宗廟,以顯示主上的賢明。這是我的第四條罪狀。(立社稷,修宗廟,以明主之賢。罪四矣。)
更改尺度衡器上所刻的標誌,統一度量衡和文字,頒布天下,以樹立秦朝的威名。這是我的第五條罪狀。(更克畫,平鬥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樹秦之名。罪五矣。)
修築馳道,興建遊觀之所,以顯示主上志滿意得。這是我的第六條罪狀。(治馳道,興遊觀,以見主之得意。罪六矣。)
減輕刑罰,減少稅收,以滿足皇上贏得民眾的心願,使萬民百姓都擁戴皇帝,至死都不忘記皇帝的恩德。這是我的第七條罪狀。(緩刑罰,薄賦斂,以遂主得眾之心,萬民戴主,死而不忘。罪七矣。)
李斯上書的「罪」實為功。功還可以再加一條,寫有名篇《諫逐客令》,主張人才流動。這是中國人最早的開放意識的體現。可惜,書上訴後,趙高使吏「棄去不奏」,說「囚安得上書」,即趙高派人把李斯的信扔掉了不上奏,還說什麼一個囚犯怎麼有資格上書皇帝呢?李斯最終被五刑,腰斬咸陽。夷三族。
李斯的最大過錯是被動參與了胡亥、趙高的篡奪國家最高權力的活動。秦始皇在出遊中於沙丘病重,令趙高寫信給長子扶蘇:「以兵屬蒙恬,與喪會咸陽而葬。」書已封,趙高密而不發,秦始皇就死了。趙高與胡亥密謀篡權,但沒有丞相李斯的配合是不能成功的。
趙高找來李斯,說:「今秦始皇已經死了,死之前留下給長子扶蘇的信,要他回來奔喪並立他為繼承人。但是信還沒有發出。現在並沒有人知道皇上死的事,皇上留下來的書信、兵符、印章都在胡亥那裡。決定誰當太子,就決定在你及我趙高之口。你打算怎麼處理這件事?」(上崩,賜長子書,與喪會咸陽而立為嗣。書未行,今上崩,未有知之者。所賜長子書及符璽皆在胡亥所,定太子在君侯及高之口耳。事將如何?)李斯說:「安得有亡國之言!此非人臣所當議也!」從這句話看,李斯開始是反對趙高夥同胡亥篡位陰謀活動的,將趙高的話視為「亡國之言」,認為這種事不是下面大臣所能議論的,而是由皇帝確定的,也就是認為應該長子扶蘇接位。
趙高接著說:「你自己好好考慮,與蒙恬相比,你的能量怎麼樣?與蒙恬相比,你的功勞怎麼樣?與蒙恬相比,你的謀略遠見怎麼樣?與蒙恬相比,你的得天下民心怎麼樣?蒙恬是長子扶蘇的舊臣,與扶蘇的親近,你與蒙恬比又怎麼樣?」(君侯自料能孰與蒙恬?功高孰與蒙恬?謀遠不失孰與蒙恬?無怨於天下孰與蒙恬?長子舊而信之孰與蒙恬?)李斯說:「此五者皆不及蒙恬。」趙高說:「長子扶蘇即位後必用蒙恬為相,而你最終將失侯回到鄉里。這是很明顯不過的事了。」(長子即位必用蒙恬為相,君侯終不懷通侯之印歸於鄉里,明矣。)
趙高抓住了李斯保全爵位的私心,終於使李斯就範。是國家為大,還是一己爵位為大,李斯作了錯誤的選擇。其結果不僅國亡,而且己亡。李斯的第二個過錯,力主輿論一律,造成秦始皇的焚書坑儒行為。
在《秦始皇本紀》中載:「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就始於李斯的這一席話。豈止影響秦朝,而且影響了中國幾千年,歷代的帝王,總是用一種思想統治全國,而不能存在第二種思想,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空氣從此不復存在,乃至發展到明清,大興文字獄,壓抑不同意見。由於思想沈悶,國家失去生機,在明中後期以後,中國就落後於世界的發展。
第三個過錯,行所謂「督責之術」。也就是用嚴刑峻法對待國人。秦二世當權,民怨沸騰,李斯兒子李由的治所三川爆發了陳勝吳廣的農民起義。秦二世簡直沒有辦法,李斯提議:「只有五丈之高的城沒有人敢上,但百仞之高的泰山卻有跛足的羊牧其上,什麼原因,就是因為它們的陡峭程度不一樣。」(城高五丈,而樓季不輕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羊牧其上。夫樓季也而難五丈之限,豈跛頭羊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塹之勢異也。)這是為嚴刑峻法設喻。然後李斯又說:「聖明的君主為什麼能獨霸天下,獨享其利,就是靠獨斷和從嚴執法,所以天下才不敢犯法,從而長治久安。」(明主聖王之所以能久處尊位,長執重勢,而獨擅天下之利者,非有異道也,能獨斷而審督責,必深罰,故天下不敢犯也。)此術,秦二世聽了十分高興。
執行的結果是,「刑者相半於道,而死人日成積於市。」一個國家怎樣才能長治久安?李斯的認識實在粗淺,沒有能越出舊時法家的思維,或者說把法家的思維僵化了。 這裡有必要說一下孔子。在各個國家都在尋求使本國變得強盛的方法時候,也就是都在重視法家的時候,孔子卻把視野放在了另一面,一個國家強大以後,如何治理這個國家,這就是儒家學說。儒家學說的核心是「仁」和「禮」,目的是要建立一個等級社會,要求統治者做到「為政以德」,「仁者愛人」。
但是當時的儒家學說並不受各國統治者的歡迎,孔子也成為不受歡迎的人,連他自己也嘆息「匪兕匪虎,率彼曠野」,不是犀牛,不是老虎,卻在曠野上奔波不停,無人理睬自己的學說。就是這樣的學說,後為漢武帝所接受,成為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的統治思想。漢朝當然也因這個學說而得到鞏固。
李斯對儒家學說是斷然否定的,是秦始皇「焚書坑儒」的積極參與者。所以,在思想領域也決定了秦朝是不得持久的。
第四個過錯,由於李斯的提議,秦朝過早地在全境實施郡縣制,成為導致秦朝滅亡的重要原因。郡縣制的推行,這在好多人看來是秦始皇的政績,因為「百代都行秦政制」,其實當時人們的思想還是停留在分封制,實行郡縣制的條件並不成熟。由於不實行分封制,秦始皇的二十多個子女及所有功臣都沒有分封,在秦朝中央政權受到打擊的時候,沒有諸侯王國作羽翼,應對動亂,國家很快滅亡。
由於沒有分封制,使得趙高胡亥的篡位一步成功,順利得手,而且使得胡亥一下子殺去了自己二十多個兄弟姐妹,殺去了為秦統一六國立了大功的重要功臣。秦朝,實在是被秦自己滅掉的。
劉邦建立漢政權接受了秦朝的教訓,在打江山的過程中就不斷的封王,以此為誘餌,吸引更多的人參加他的起義軍,如韓信、彭越、黥布等,寧可以後再一個個鎮壓下去,「非劉姓而王,天下共擊之」。劉姓而王,又不太平,後有七國之亂。是漢武帝解決了封國問題。前後經過一百多年時間,郡縣制才得以在中國推行。
李斯只看到分封制可能導致諸侯國之間戰爭的一面,但沒有考慮到沒有分封制會使秦政權很快被推翻的另一面。在先王的成熟經驗與後王的非成熟經驗之間應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再大的權威,再高的威信,都得承認這一條。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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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學說 在 [課業] 打擊錯誤跟客體錯誤的競合怎麼解? -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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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周昉的刑總課本中提到關於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競合的學說有2個
案例:甲欲殺乙 卻誤丙為乙欲殺之 不料開槍時卻誤中丙旁邊之乙
甲說就是把甲對乙 甲對丙分開來看 之後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 結果來說甲犯了殺
人未遂罪
書上有詳細解釋甲說
但是關於乙說我不太瞭解 課本上只說2種錯誤均是在一次殺人行為中產生 一行為應一
次處斷 所以將2者以想像競合論處甲殺人既遂
乙說只有解釋上述這樣
我的想法是甲自始有殺乙的故意 而乙也被甲殺死 所以甲成立殺人既遂
但是這邊甲誤丙為乙的部分我不知道該如何解釋
有沒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乙說的更詳細解釋?
還有實務上的通說是採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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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65.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9760687.A.198.html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15:54
我把課本原句打出來好了
(1)甲雖先有客體錯誤 而後在射殺行為中又產生打擊錯誤
(2)然而該兩次錯誤均在同一殺人之犯罪行為中產生 一行為應為一次處斷
(3)是故 應將兩者依想像競合犯論以故意殺人既遂罪責之從重處斷為是
不是我不想說清楚 是真的課本只有寫這樣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21:16
我在查的時候 處殺人既遂的理論是以甲原本就是有殺乙的故意 而乙也被殺死 心想事成
當做出發點 但更詳細理論解釋我一直找不到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30:02
所以是依照甲說去解成 故意殺丙未遂 過失致乙於死?
所以解這題可以不用寫有學說爭議 直接用甲說下去處理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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