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湖北的台灣人,可以告蔡英文違憲嗎?】
滯留在湖北的台灣人民,因為不滿我國移民署將他們列為「管制入境名單」,計畫要集資向蔡英文總統與其執政團隊提告,主張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是,要怎麼告總統違憲呢?
🎸 大法官解釋怎麼聲請?
解釋憲法,是大法官的工作,依照原來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現為《憲法訴訟法》第59條,但尚未生效),一般人民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要先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在窮盡訴訟途徑(就是訴訟打到不能再打了),針對最後一個判決當中所用的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才能提出聲請,請大法官來解釋憲法。
因此,人民要聲請釋憲,需要先經過訴訟,而且聲請對象要針對「判決中所用的法律或命令」,而非總統或是政府!
🎸 可以主動請求政府來接我嗎?
人民要直接請求政府做一件事,要政府有做這件事情的義務與法律依據。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應該要作為卻不作為,那人民可以在訴願程序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做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然而,「撤僑」是指政府透過外交手段,把僑居在其他國家的本國公民接回的一種「外交行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規定,外交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因此沒有法律明文的權利,去請求政府做成一個撤僑的「行政處分」,也就無法提出行政訴訟,自然就無法獲得判決去聲請釋憲了。
🎸 管制入境有沒有違憲?
雖然目前中國廈門、成都、上海、北京這四個城市有飛機可以飛回台灣,但滯留湖北的人民因中國的政策,沒有辦法離開湖北。但是,往後就算這些滯留湖北的台灣人民可以移動到這四個城市,我國目前仍不允許他們自行搭機返台。
假設這些滯留湖北的人民將來可以自行移動到飛回台灣的城市,卻被管制入境,有沒有違憲呢?
大法官在釋字558號曾表示,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目的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因此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不需要經國家許可。但是,如果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不是完全不能限制,只是限制必須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面對這次的疫情,政府在基於防止傳染病擴大、避免防疫漏洞,不允許滯留湖北的人民自行以「散客」的方式回台,並不是全面禁止這些人遷徙的權利,而是限制遷徙的「方法」,認為從湖北回來的人民應該要透過專機、包機的方式,並且遵守隔離的規定,這樣的做法屬於最小侵害,並且能達到防疫的目的,我們認為符合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最後,這次疫情中最無辜的莫非是一般人民,期許兩岸有關機關之間的溝通能夠更加順利,早日讓疫情對人民的傷害降到最低。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303002856-260407?chdtv
憲法訴訟法59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審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人民將可提出個案釋憲】
備受各界矚目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在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審查,及上周(12/11-12/14)多次朝野協商後,在今(12/18)日下午17:37正式三讀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在此向參與本次修法過程中的朝野各黨團表達感謝之意。
本次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式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也由35條增至95條,除了提升整體法律的規範密度,讓我國釋憲程序變得更加透明、制度更加完善之外,也期待大法官釋憲功能得以確實發揮,讓我國法制體系能夠朝向強化人民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目標前進。
具體來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未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採用具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模式來進行,並會以裁判方式來宣告案件審理結果;而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未來大法官審查的對象不再受限於法規範上的審理,一般人民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具體個案)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第59條),並且對於案件聲請主體及聲請要件上也做了部分的修正,比如立法委員聲請門檻,從三分之一降至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政黨委員聲請釋憲進行救濟的權利(第49條)。
此外,本次的修法也讓大法官在未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若認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情形,可以將該判決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終審法院)重新審理(第62條);最後,為了改善因目前大法官評議門檻高,導致案件審結不易的情形,此次修正也些微的調降了表決門檻(第30條),希望能提升大法官審理效能,加強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在審查及協商過程中,時代力量由過去曾參與草擬大審法條文修正案的黃國昌委員主審。黃委員也積極爭取,希望修正後的條文可以盡量保障人民權益,同時也符合訴訟制度的法理。最終時代力量所爭取到的修法內容包括:
一、聲請書、答辯書應確實於憲法法庭相關網站裡公開,使民眾可以自由閱覽。(第18條)
二、對於聲請人撤回聲請的運作方式,參考現行行政訴訟法(行訴第113條)相關規定於法條中明確訂定,以杜絕未來爭議。(第21條)
三、經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憲法法庭作成裁判延長期限的規定,時代力量爭取改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司法院版本為延長三個月),以加速裁判結果作出的時程。(第26條)
四、違憲法規範定期失效的期限縮短:經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規範,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二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三年)、命令位階法規範應於一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二年)失效。以促使立法、行政機關儘速進行違憲法規範的修正,確立法規範存在、適用的正當性,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第52條)
五、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個案)憲法審查的準備時間增加:時代力量爭取到「於收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可提出」(司法院版本僅兩個月)。(第59條)
六、針對新舊法過渡期間的適用情形(第92條):
1.人民聲請裁判(個案)憲法審查類型:如果人民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參考2018.12.07三讀通過之法院組織法內容)的法律見解,則可例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2.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判決,如已在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給當事人,則可以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而為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決議,並秉持有權之人應對其所具有之權力負起相應責任、大法官應公開透明的立場,黃國昌委員於協商中即曾強烈表示,應該在不受理裁定及判決書中確實記載「案件同意受理與否」及「同意判決主文與否」之大法官姓名,很遺憾地,此意見並未被司法院接受。而為表達堅持此一立場的態度,時代力量黨團於今天院會時即針對此部分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雖未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但我們還是肯定各黨團於今日院會表決時,皆表達支持大法官應該顯名,以示對其決定負責的立場。
除了堅持大法官應顯名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如遇應迴避事項、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時代力量認為大法官具有主動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同樣的,若法庭之友欲就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提供專業意見時,也應針對與其有應迴避事項之相關訊息進行揭露。但很可惜的是,此意見無法獲得其他委員支持,但我們還是期待未來在案件程序中,大法官能夠真正落實迴避原則,以達到審理程序公正、公平、公開的目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可說為司法改革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時代力量相信經過此一變革,我國釋憲制度能夠更加完善。而我們也將持續監督,並期待司法院於《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前,將相關配套措施建置完備,並審慎評估制度變革所需之人力、物力,以期落實此一關鍵的司法改革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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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9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改格再進一步!
讓人民跟司法的距離更近了!
「憲法訴訟法」今日三讀通過,將於公布後三年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大法官作成判決人數門檻調降
🔵「言詞辯論之出席」
第26條第1項: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與同意」
第30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法庭裁定與審查庭裁定之評議與同意」
第31條: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受理聲請之評議與同意」
第32條第2項: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人數門檻自1/3調降為1/4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司法審查範圍自抽象法規擴及於裁判「個案」
第59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法訴訟法59 在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 的必吃
一)憲法訴訟法§59Ⅰ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 ... <看更多>
憲法訴訟法59 在 憲法訴訟法(108.1.4) 文字轉語音 條文背誦 加強記憶【唸唸不 ... 的必吃
... 法規範憲法審查§55 》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59 ... 虎年開工第一集講解《 憲法訴訟法 》的基本模擬試題|開工就是要解題啊!! ... <看更多>
憲法訴訟法59 在 [新聞] 高市撬鎖強制噴藥惹爭議衛生局稱一切合- 看板Kaohsiung 的必吃
基本上現在登革熱都是確診48小時內要完成噴藥
原因很簡單,病媒蚊吸過病患的血後就終生帶登革熱病毒
你不趕快噴藥弄死病患住家四周可能帶病毒的蚊子
很快就會有下一個人被蚊子叮咬後得登革熱
通常確診後通報居住地防疫單位,再轉通知住戶也是要有作業時間
所以大致上都是今天下午貼通知單,隔天噴藥
當然也有那種手腳快,早上確診,下午噴藥的
所以不要埋怨為何噴藥都這麼趕
因為都是在搶時間保護被噴藥的住戶,盡可能防止帶登革熱病毒的蚊子叮咬到他們
當然很多人不知道這原因只會在那抱怨東抱怨西
老實講防疫人員都是佛心來著在做,因為他們去噴藥也是有機會被叮得登革熱
至少新聞有報過前陣子台南環保局就有噴藥人員得到登革熱
衛生局跟環保局人員真的很辛苦,現在天氣動不動就發高溫警報
大太陽下還要噴藥跟滋清,然後做到累得半死還被嫌棄說他們擾民
反正很多人都覺得自己神功護體不會得病,等得了再來哭天喊地
真的覺得登革熱沒什麼大不了的人
可以去跟雲林那幾個登革熱重症住院的病人家屬說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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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25.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88739988.A.5CE.html
※ 編輯: goldfishert (111.242.225.231 臺灣), 07/07/2023 22:27:03
至於這樣做合不合法,是行政法院要煩惱的事
到底噴藥有沒有效? 以撲殺登革熱病媒蚊的目標來看
除非噴藥或滋清做得不確實,有做好的情況下
在噴藥後一周內,病媒蚊數量會變成L型下降,直接降到幾乎沒有
超過一周後才會因為病媒蚊從鄰近未噴藥區域飛來,數量逐漸回升
水溝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孳生登革熱病媒蚊
清水溝絕對不是防治登革熱最優先項目
平常沒登革熱疫情也不應該隨便噴藥
不然你平常噴噴噴,蚊子都產生抗藥性
等到有疫情時,帶病毒的蚊子反而會噴不死
有噴都不一定殺得光有病毒的病媒蚊,沒噴會怎樣我不敢想像
然後第一個本土是6月才發現,中間有多少病例黑數沒被發現都不知道
最近的雲林登革熱還跟台南登革熱沒關係,源頭哪時進來的目前還不知道
我這篇已經盡量把政治爭議的部分排除掉了
現在有病例就緊急噴藥,已經是CDC的工作準則了
不然可以去看最近不管台南/高雄/屏東/雲林/台中,有病例一定是住家附近噴藥
台南跟雲林甚至連國軍化學兵都請來幫忙噴藥了
噴得當下把有病毒的病媒蚊幹掉就好了
藥效維持越久等於居民吸越多殘留在環境中的藥
基本上噴完有蚊子通常是以下幾種可能性:
1.沒確實噴到全部空間,有漏網之魚
2.孳清不確實,沒清掉環境中的蚊蛹跟孑孓
3.沒噴藥區域飛過來的
最容易發生的應該是2.
因為孳生源沒那麼好清,有時會躲在很奇怪的角落沒清到
然後被開罰再來該該叫
南部住宅常見的蚊子就4種
1.熱帶家蚊:這種最愛住水溝裡
2.地下家蚊:通常大樓地下室汙水處理槽或化糞池最多這種
3.&4.白線斑蚊和埃及斑蚊:登革熱病媒蚊,主要孳生在積水容器中
我從頭到尾都在講CDC全台通用的防疫對策
沒說過一句關於高雄衛生局這種做法好或不好
原因就是COVID檢疫措施嚴格,會順便把境外移入的登革熱病患攔在檢疫旅館
不容易進入到社區之中,自然不會有境外移入轉境內
但很明顯許多民眾不喜歡這麼嚴格的檢疫措施
民眾大多有基礎概念知道積水容器放著不管會長登革熱病媒蚊
不像其他縣市隨便找都有陽性孳生源
因為全台登革熱罰單有大概8成是高雄開的,剩下的罰單8成是台南開的
最後剩的那一點點罰單,由全台其他縣市去分
※ 編輯: goldfishert (111.242.218.180 臺灣), 07/08/2023 07:28:05
然後因為生物習性的差異,埃及斑蚊的傳播登革熱能力是白線斑蚊的好幾倍以上
自然每次都是南高屏在流行登革熱
其他縣市其實只是因為沒埃及斑蚊,所以居民拿翹平常擺爛不防登革熱都沒差
當然夜路走多總是會有撞鬼的時候,像這次雲林就出問題了
高雄就是罰的兇,抓到陽性孳生源就罰,所以民眾都有在防登革熱病媒蚊孳生
自然不容易找到陽性孳生源
很多情況是住戶靠北沒清水溝,然後自家水桶、水生植栽、盆栽底盤裡面長病媒蚊孑孓
※ 編輯: goldfishert (111.242.218.180 臺灣), 07/08/2023 13: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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