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該主動告知你哪些事?】
前陣子知名律師被移付懲戒,認定他「未盡忠誠義務,且破壞A女對其信賴,情節堪稱重大」因此給予申誡處分。
🎸找律師,律師應該主動告訴你哪些事情,才算盡了忠誠義務呢?
1⃣案件進度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底下我就省略了)第26條,律師要依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的重要情事。
也就是說,先不管案件事實上能不能贏,最少程序上例如起訴、上訴、駁回、和解、開庭日期、判決日期重要進度,律師必須要遵守時限並且主動告知當事人,並且交付通知副本給當事人。
2⃣法律意見
我沒有在講廢話。找律師就是要尋求法律意見,這裡的重點是「坦誠告知」以及「不給予過度期待」。
根據第27條,律師不得曲解法律、欺騙導致當事人對於案件有不正確的期待或判斷。如果證據不足,律師就要跟當事人說有可能會打輸;如果要件不符,律師就要跟當事人說對方很可惡但這樣告不成。而根據第28條,律師更不能擔保一定會勝訴、一定會判賠,再有機會贏都一樣。律師不能為了讓當事人委任賺取律師費就打誑語說「一定行、一定贏」。
這點我們用醫療行為來想就好懂了。醫生可能會跟你分析手術成功的可能性、各種風險,或是說「不要太擔心、成功的機會很大」,但就是不會跟你擔保手術「一定成功」,因為你不知道手術中可能發生什麼風險。
訴訟中的風險則像是於事實都只能透過旁證去累積,沒有一個人可以完整還原當下場景(現在有錄影技術可能好一點),而且訴訟除了事實判斷也涉及「法律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有些標準連下判決的法官都說不準,律師怎麼能妄下斷言?
像是許多粉絲會在律師談吉他的貼文留言或是私訊我諮詢,我不會說「這個一定成」、「吉死他」,我永遠都說「有可能成立」這樣的答案。雖然這些人都沒有委任我,但一方面是我沒有全面了解事實,另一方面也是基於倫理規範的要求,我不能給予100%的答案。
3⃣酬金
這點我想不等律師告知,當事人比起律師更在意會主動詢問。
律師費用怎麼算、服務怎麼包,是只寫狀,還是包含出庭,還是包含到下一個審級,有沒有額外收費,這些律師都應該主動說清楚。
4⃣利害衝突
這點就是知名律師被處罰的原因了。
根據30條規定,律師不能接有利害衝突的案子,像是你當原告的律師以後,不管是現在進行式還是過去的案子,你就不能再當被告的律師。想要接這種案子,必須要另外取得新舊兩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行。
例如A請我當律師告B,後來B又要請我辯護一個相關案件,我就必須取得A、B兩個人的同意,才能做B的案子。
而且,根據律師全國聯合會的逐條釋義,可不能叫當事人隨便簽個同意書就通過,律師必須跟新舊當事人「具體分析法律風險、利害衝突」的原因,之後取得的同意才算數,其實相當嚴格。
🎸會有利害衝突的情形比較少,因為律師通常都被認為是打手(可憐,還要跟著被罵),相對人看到你恨都來不及了,誰還想請你當律師?
但如果真的發生跟新聞一樣的情況,你有權(更應該)在事前就知道利益衝突的存在。
知名律師案涉及的是「主張矛盾」,前案說B有問題,後案幫B打訴訟的時候又說B沒問題,這點對A、B來說都有法律上的風險,卻又沒告知,所以才被處分。
不過,看完整個案子以後反而讓我覺得問題不是律師沒對當事人盡忠誠義務,兩個人立場相反本來就要用相反的方式辯護,如果前案判決不影響後案的判決,那律師對兩個當事人不就各盡了忠誠義務?真正的問題或許是律師這樣做會不會對事實在兩個案件中有不同的認定,影響了司法的運作吧...
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刊信息】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2016.11)
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740
近年來,人民與政府都希望能將保險業的資金導入公共建設投資。一來是因為整體投資環境動能不足,二來乃是因為政府財政困難,年金即將破產等問題,使得無法有足夠預算編列,投入公共建設。立法院財委會於2016年6月29日,修正通過保險法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相關規範。使得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時,得派任不超過被投資公司三分之一的董監事,以有效參與經營與監督該被投資用於公共建設的公司。由於該議題涉及先前所謂的「龍邦條款」,禁止保險業投資股票的公司,進而參與經營權的爭奪,而不得派任董監事之規範。因此雖然非保險契約之範圍,但格外值得關注。
有關該議題,本次特別邀請對於保險監理法規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廖世昌律師,基於其長期關注間理法規變動與認知,提出分析與建議。
~本期精彩目錄~
【法學教室 】
‧私人間人權侵害與基本權之國家保護義務/蕭淑芬
‧非法規命令之授權命令?/程明修
‧行政爭訟之法院闡明權/郭介恒
‧種類物買賣、給付不能與對待給付義務等之問題/楊芳賢
‧無因管理與行為能力/陳洸岳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主觀合併/廖蕙玟
‧經營權協議與表決權拘束契約/陳彥良
‧義憤殺直系血親尊屬親/鄭逸哲
‧涉外侵害商標權事件之管轄、定性與準據法/許耀明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法官行政責任/林家賢
【基礎講座】
‧民法繼承編修法:第一講
代位繼承制度之修正──民法第1140條修正草案評析/林秀雄
【新聞法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評析/廖世昌 郭姿君
【法學論述 】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分類與其重要性/饒瑞正
【實務選編】
‧公法
‧民法
‧商法
‧刑法
【時事直擊】
‧大法官任命之爭議
‧凶宅的損失要如何請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資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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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新訊】
【修法動態】
‧地方制度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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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商法要義/許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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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逐條釋義/方嘉麟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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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法各論(下)/陳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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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 在 [情報] 考選部修正司律命題大綱-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剛收到的公文
主旨:
檢送本部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應試
科目「法律倫理」、「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司法
」、「行政法」、「國際公法」等8科目命題大綱,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考選科目「智慧財產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3科目命題大綱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修正命題大綱,詳細內容請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https://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 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
業科目命題大綱(司法官考試)或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律師考
試)項下查閱。
二、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
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補充(律師):
1.法律倫理wtf: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2.剩下幾科的更動似乎是本來就該看的做項目明確與增補 有空自己看
司法官的大綱改動跟律師一樣
選擇題是不是想在法倫跟國公搞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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