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3月起 所有跟團表單內問答追加
首先
3月起所有表單內容都會一併新增條款問答
▶️ 商品是需要等待及製作,是否能同意等待。
F.H只是代購方,不是販賣者
大部分商品都需製作時間,不是現貨也不是製造者
即使是不用預訂製作,國際國內運送需要時間也需要處理
開團部分預計發貨時間都會寫在上面告知
無法接受商品製作時間等待的話,麻煩請另尋高明
祝福你找到擁有任意門的代購為你服務。
▶️ 購買者是否年滿18歲。
所有款項皆由購買者同意後自行付款
F.H從不強迫消費,也大多未販售給未成年者
*雖然網路下單並不會做身家調查,我也不會通靈知道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者
但還是懇請家長看管好未成年孩童的網路消費行為
不是一句為什麼要讓未成年購買來質問
未成年購買者請經由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家長下單。
再來是
大家一般都知道
非必要我一般不開二補團
有些真的只需要補1.20的我有都直接自行吸收不補款
但是最近二補團常常就是不補款還是不補款
東西放到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
所以二補團表單條款相對也會多增加一條問答
▶️ 同意未於二補期限內補款視同放棄商品。
凡未於期限內補款,即二次通知補款
再經二次通知後二次期限依然未補款即視同放棄商品
放棄商品 = 不給補款寄出、也不退款
商品則由代購方處理。
以上3條款
凡是勾選同意後送出表單,即購買人明白以及同意條款條件
也具法律上消費同意條款。
___
以前都說不知道有發補款通知郵件
所以我之後郵件寄出後都會發公告
一次不夠發兩次,兩次不夠發三次
到貨前到貨後、通知發送後都發
專頁限時動態也發,IG也跟著發
結果還是說沒看到通知
請問,是用撥接上網還是斷網嗎?
(看得出來我有多氣吧,抱歉)
說實在的我這也不是什麼倉庫
我也不想堆貨也不想最後被講成收錢不出貨
更不是讓你等到想要補款、看到要補款、有錢來補款才來付款拿商品
各團務進度一直都有公告更新
韓國到貨 台灣到貨 台灣發貨
現在也都會發預計到貨時間預計發貨時間
需要更改收件資料需要補款或者就只要等待收貨的
讓你們都可以計算時間注意一下訊息跟通知
都發了這麼多還都看不到
我真的不知道我還能怎麼做?
還有匯款後2天內請在對帳總表單檢視確認
只要表單有名字就表示收到表單回填
款項金額有誤、金額有少、有問題都會寫在備註
表單沒有名字
有可能是表單沒成功送出或者沒填寫到
也就表示我沒收到你的回填資料
也就表示我沒算到你的數量
也就是沒有買到你的東西
所以付款了不是就沒事了
一定要確認自己有沒有在表單上及對帳沒問題
這跟你網路平台買東西都會確認有沒有成功付款是一樣的!
我知道
還是有收到通知就秒補款或乖乖遵守的很多很多好孩子
所以我能多給你們、能送給你們的小禮物一直都在盡量幫你們爭取
很簡單的東西,你們覺得複雜、麻煩
那麼我的腦子就更複雜
因為你們是1:1跟我,但我是1:N跟你們
你我交易不是只有我代購有責任
購買者也是有購買者需要注意的責任
也許這些話講出來
有人就會說在拽什麼在兇什麼
以後不在這裡購買或者取消追蹤取消讚
當然,我從來不說
我最便宜或者一定要跟我買什麼的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喜歡的方式
也會有自己喜歡的購買方式或流程
當然我也是
你喜歡,那麼我只有低下頭來的感謝跟感恩
抱著會更用心的心態去做到更好
謝謝你喜歡我,也喜歡F.H
你不喜歡,那我只能說抱歉
因為我達不到你的標準跟青睞
也祝你能夠找到你喜歡的代購
強迫消費 法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咖啡店V.S網美】
網美去咖啡店消費,因為咖啡店裡的規定和店家起衝突,兩方在網路上互相爭執,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你來我往之間發生什麼事呢?
🎸咖啡店可以挑客人?
網美貼文說在咖啡店想換鞋子,被店家制止了,店家說明為了顧及服務品質,在店內公告禁止商業攝影,所以不能在店內更換服裝。其實有一些餐廳或餐飲店會對客人做限制,常見的就是禁止12歲以下的孩童入店或是要求穿正式服裝。
這些店家對客人的限制,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店家開門做生意,客人上門消費,你情我願的話就會成立買賣契約,所以只要有一方表示拒絕,買賣契約就不會成立,也就是說客人可以挑餐廳,店家也可以不接待客人,人人可以自由選擇締約對象,所以限制原則上ok。
咖啡店希望保持用餐良好環境,也顧及來店顧客的消費品質,對於客人一律禁止商業攝影及換裝算合理,也符合消費者期待,沒有人希望用餐、喝咖啡的時候,隔壁陌生人卻在換鞋子吧。
🎸點單了可以反悔嗎?
網美另外還說店家強迫她買飲料,因為當她換鞋子被店家制止,想要離開的時候被擋下來,說要付錢買已經點單的飲品,但店家還沒出餐,所以有被強迫消費的感覺。
店裡面通常有價目表,顧客會看價目表點餐,價目表在買賣契約中就視為「要約」,也就是店家邀請顧客締結買賣契約的意思,顧客點單在買賣契約中就是「承諾」,表示接受店家的締約邀請。
而點單後卻反悔不要了,這樣棄單的行為就是「債務不履行」,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店家有損害的話可以要客人賠償。例如A早上7點跟早餐店點了一份漢堡加大冰奶,但等餐期間去便利商店逛逛之後,忘記拿餐直接離開了,餐點放到走味不能吃了只能丟掉,早餐店可以和A索賠。
但這件案子裡網美點餐,要離開的時候說不要了,咖啡店也如她所述還沒開始製作餐點的話,表示店家沒有損失,沒有損失的話就不能和網美索賠,也不能為了要網美付錢買下來,就自行製作餐點擴大自己的損失。
開店做生意,為了營造舒適的用餐氣氛和品質,對客人要求一些希望遵守的事項是可以理解,如果覺得不合理或不想被約束,就換一家吃吧!而顧客百百種,希望享受的服務都不一樣,但隨意棄單當奧客不可取,消費者不等於就是大爺小姐!
(圖非當事咖啡廳)
強迫消費 法律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荒謬新Uber條款,政府政策別朝令夕改】
交通部公路總局在近日研擬 「租賃業代僱駕駛使用資訊平台條款(俗稱為新Uber 條款)」,將要限制與 Uber 資訊平台合作的租賃車輛業者不得在路邊招攬乘客,且整段租用車程必須高於一個小時。對於這樣斷送「共享經濟」這個新營運模式的立法方式,除了瞠目結舌,我無法用其他的形容詞來表達我的感受。
共享經濟是新型態的商業模式,打破傳統的服務提供方式,透過網路社群與行動裝置,進行閒置資源的再分配與共享,對於此種新興的商業模式,政府的應抱持開明的態度去理解、擁抱,制定合適的法規範促使新舊商業模式共榮共好,而不是以禁絕或打壓的態度,抑制新興產業萌芽的可能性。
從Uber在台灣出現之初,政府始終以充滿敵意的方式來理解這個創新的服務方式,透過罰款、高度管制的手段來注視著平台業者,使得共享經濟平台業者一度要遠離台灣,司機也呈現大批的出走潮,原本期待著多元計程車方案可望為此解套,最後卻畫虎不成反類犬,乘車體驗極差,除了並未解決既有計程車業者與Uber司機的對立,反而讓問題更加複雜。
沒想到,交通部這次又訂出如此荒謬的新Uber 條款,不僅限制與 Uber 資訊平台合作的租賃車輛業者不得在路邊招攬乘客,且整段租用車程必須高於一個小時,藉此達到強迫消費者搭乘傳統計程車的效果,對共享經濟在台灣的發展,又是重重一擊。我能理解交通部想要保護傳統計程車業的想法,但我認為,共享經濟與傳統產業是可以相互並存的,台灣缺的,是政府給予新商業模式的明確指引,有了清楚的法律規範,共享經濟業者才得以合法合規的營運,新舊產業之間也才能彼此對話、相互信任與理解。
就在今天,千輛租賃車業者來到交通部,向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提出陳情,局長在收下陳情出的同時也承諾將儘速處理業者意見。對此,我呼籲政府應積極處理,我建議對於數位議題熱切關注的 唐鳳 政委應該儘速在行政院內對此議題召開跨部會的協調會議,展現出政府對於數位經濟的正面態度。
新聞連結: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8/11/13/new-uber-law/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48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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