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粉專原本是設定不回答法律問題的,不過收到一位警方外勤單位主管的提問,對於警職法與查緝政策的討論有重要意義,而且不是個案問題,因此提出一些思考方向。
來訊者表示其認為之前的中和踹頭事件,沒有爭議,就是違法。(這點真的沒有爭議,只有大寶分局和他們的鬼火盟友持續「反擊」作亂而已。)
但他看到網路上流傳的某律師事務所發放與警職法有關的小卡,提出他的想法:「這幾天看到這樣的小卡,內心覺得很矛盾,小卡上面寫的都對...
但是實際在查緝案毒品,卻得用騙的方式取巧,做正確的事,但不是用正確的方式..」
回答如下:
「其實,拿警職法來查毒品,本來就是很有問題的,警職法的背景是預防犯罪,主要是要透過人別查證來:
查通緝犯、
攜帶明顯危險物品(例如槍砲等)、
準備犯罪(例如一夥人帶著凶器)、
透過身分查證來建立後端刑事警察的情報網(詳見新北警警職法講義第22頁-偵查隊靠著派出所在案發當日建立的盤查資料,透過盤查時的秘錄器影片與人別登記資料,追查到當天放火後在逃的主嫌,必且 #利用秘錄器檔案聲請到搜索票→前提是要 #秘錄器沒有變成鬼火)……
事實上,第一線派出所雖然建立了很多毒品的績效,但大家都知道,這些人,大多只是施用人口,在速成的績效考評下,對基層警察而言,好好溯源的誘因小.對於國家的治安或是毒品條例設定的保護法益幫助不大。
如果從這樣宏觀的角度出發,就會發現,問題不在法律,在於警方的查緝政策。
目前能夠不使用搜索票就查車子的,只有(真摯的)同意搜索,以及警職法第8條的「檢查」,但大家都知道,第8條不是拿來查毒品,而是為了保障第一線員警與民眾生命安全的(例如可疑有凶器、有血跡、有屍體、有不尋常的火藥氣味等)
相關的資訊以及執法流程,我在2018警職法講義中寫得非常清楚,或許你可以跟新北警服務的同僚索取參考。
接著,#應該由下往上重新思考警方長期以來的毒品查緝政策,#是不是打蒼蠅不打老虎?」
至於卡片中右方被我圈出來的部分,應該要補充的是:
如果符合第8條而動用強制力強行使下車時,對於車輛的檢查是執行的必要作為,符合法律要件的話,警方是可以施加強制力的,鎖不鎖門其實沒有什麼差別。
例如車上放著一把槍、一顆炸彈、或是有被害人在車上呼救、車上有不尋常的血跡、無正當理由拒檢逃逸……
所以強制力的前提在於,#警方在法定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腳。
當然,以強制力強行下車並檢查車輛後,能不能踹頭?否定的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
附圖:
1.來訊者提出疑問的卡片
2.2018新北警警職法講義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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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高鐵新竹站 車道今實施分流(104.5.1〉
竹縣:鑑於高鐵新竹站前道路右側車道經常被停等車輛占用,致左側車道變成下客車道,嚴重影響交通,新竹縣警局將自今天起實施分流措施,左側車道為大客車專用道,右側車道僅供下客。停等載客車輛可至高鐵停車場停放,警方將強力執法,取締違規暫停及誤闖車道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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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縣府於今年4/16會勘、4/23提送縣府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原本決議5/1於高鐵站前道路設置黃色交通軟管並強制分流。靖雅認為本案影響非常廣、流程過於倉促,縣府應「先勸導、再執行」。
縣議員邱靖雅辦公室會後與縣警局交通隊協調:改5/1-5/31勸導,6/1起設置黃色交通軟管、開始實施、並強力執法。
而新竹高鐵站也表達因擔心5月份為疏運期、估計有3萬多進出量,也贊成「5月勸導、6月執行」。
高鐵站前道路將實施分流措施,左側車道為大客車專用道,右側車道僅供下客。停等載客車輛請至高鐵停車場停放,高鐵公司有提供三十分鐘免費優待。縣府請民眾遵守以下措施:
1. 車輛下客後請立即離開,避免造成後方堵塞。
2. 小客車請勿使用左側大客車專用道。
3. 停等載客車輛勿進入站前道路,請至高鐵停車場停放。
4. 請勿違規停車,警察局將派員照相蒐證逕行舉發
靖雅感謝交通隊對改善竹縣交通的執法魄力,但也認為所有重大執法措施應「先勸導、再實施」且勸導期一定要夠長。
下週新竹高鐵站也會召集縣府交規科、交通隊於高鐵站前道路現勘,並針對高鐵站前道路之標線、標誌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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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等一下七點就要開始進行拖吊了,雖然急著向大家宣導拖吊區域及違規情形,但我們還是針對本次拖吊執行及整個交通問題的改善,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1. 縣府應建立拖吊標準作業流程,並將拖吊時應注意事項載明清楚。
例如:「執行拖吊時應錄影照相採證」「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音) 二次以上,並規範內容及音量」「車主於汽車未上架拖吊前抵達現場,可予以舉發、停止拖吊並強制車主將汽車駛離」「訂定拖吊時車損申訴的處理規定」...等標準作業規範。〈可參考其他縣市,如基隆市、高雄市之作法〉
2. 為有效整頓交通,除實施拖吊外,警方更應加強交通違規情形的取締。
長期以來,新竹縣交通違規取締不夠落實,導致有許多汽車違規〈例如:汽車停在人行道上〉卻無警方開單。建請警方於實施拖吊的同時,也落實交通違規取締工作,針對有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之車輛允與強制拖離、未急迫影響公共安全之違規車輛加強開單,如此方能以最小侵害之手段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之目的。
以三民路、博愛街為例,這皆為交通繁忙之道路、路寬不大,拖吊車進入恐有影響交通之疑慮,為有效解決交通問題,除應加強周邊停車格/停車場之建置外,也應透過加強開單取締之方式做有效之交通整頓。
3. 縣府應從源頭、政策面作交通規畫之加強。這可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談:
A) 建立道路標線劃設原則
事實上,因車格、道路標線的配套未完善,拖吊實施後,無法真正有效的整頓交通,僅能就單點違規情形作取締及嚇阻之用。建議縣府應建立各巷弄、道路的標線劃設原則,且應依據道路寬度及車流量做允許/禁止路邊停車之整體規劃〈可參考: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
B) 周全完善之車格/停車場建置規劃
縣府應詳加思考各區域的車格數量是否足夠,並視情況加強車格、停車場之建置。以「六家高鐵區(東平里、中興里、隘口里)」而言,目前僅文興路、高鐵站周邊有規劃車格,其餘地方皆未有車格之規劃,導致時常看到汽車停於無標線的窄小道路上、影響交通卻又無法取締。
又例如,縣政六路近福興路一帶,雖道路兩側皆可停車,卻是單邊有車格、另一邊無車格,導致汽車時常停於白實線,而不願停入對側的收費車格。這凸顯出縣府在車格的規劃上思考不夠周全完善。
C) 其他
a) 針對既有之停車場,縣府應加強周邊的指示標誌,以利民眾將車駛入停車場。
b) 針對卸貨車輛,縣府也應仿效新北市、桃園市建立「卸貨車格」的申請流程及設置規定,以提供合理的貨車路邊裝卸空間。
c) 竹北市有多處「路面邊線」劃設於距離路緣約30~80公分處,因係白實線,甚多駕駛人認為白線路段可以停車,却不知因「車身佔用到車道」已屬違規行為。縣府應於拖吊實施之同時,加強宣導各種違規停車之型態,尤應加強佔用車道屬違規行為之宣導。
綜合以上,為達交通順暢、解決竹北交通亂象,除違規取締外,縣府也應致力於建立完善、周全的交通規劃,提高交通相關單位的層級、也提高交通工程費用,並應加強宣導及建立民眾良好的停車習慣,而這也是未來我們的問政重點。
我們樂見拖吊的啟用,更期待看到縣府提出真正有效且完整周全之交通規劃,這樣民眾才會有更便捷、安全、舒適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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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
,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此即為強制執行
。而由於一般社會上對不動產之重視,常較動產為高,因此不動產之執行,成為金錢債權
之債權人重要取償對象。以下將簡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流程。
一、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強制
執行法(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分別為 1.確定之終
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關於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等)
。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非訟事件費用
之裁定、仲裁判斷等)。
二、由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係為實現私權,因此私人權利之實
現,是否需國家公權力介入,應尊重權利人之意思,故需債權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聲請
強制執行時除具狀附上相關證明外,另需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及郵票費等規費。
三、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參照。就不動產之查封登記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常以公函方式,囑託地政機關為查
封之登記。
四、債權人引導法院人員至現場執行查封行為:不動產之查封,在於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
為處分,因此查封一經實施,即生效力。而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查封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五、通知行使抵押權: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參照,因此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時,會依法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六、囑託測量:
不動產之現況,與不動產之拍賣價格息息相關,因此現場查封時會囑託地政機關進行測量
。另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亦會對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加以調
查。
六、鑑價程序:不動產價值,不易確定,故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命鑑定人就該不動
產估定價格,實務上常囑託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工務及稅捐機關為之。若拍賣不動產時
,執行法院未命鑑定人估價,而逕行決定拍賣價格,則其執行程序即屬違法。
七、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酌定保證金:執行法院於核定底價時,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權益,通常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以免底價過高或過底損及雙方權益,但最終核
定底價之權為執行法院。又執行法院於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通常亦會酌定保證金。
八、拍賣公告 、通知:為使一般人均能事先明瞭拍賣相關事項,故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
時應先期公告,另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如有優先承買人或他項權利人
,亦得通知。
九、拍定:不動產之拍賣定有最低價,若應買人之所出之最高價,超過底價或等同底價,
即為拍定。若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為未拍定。未拍定,則依強執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
項規定由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者,再減價拍賣二次,共計於三次拍賣後,仍無法
拍定,即依強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為特別拍賣程序。
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執行法院知有優先承
買權利人者,得通知期於法定期限內是否願意承買。
十一、繳交價款:不動產經拍定後,買賣契約成立,買受人即應按拍定之價金,交付於法
院。
十二、塗銷查封、抵押權登記: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
,原則上會因拍賣而消滅,故拍定後執行法院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
十三、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及其他書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
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十四、製作分配表、定期分配及領取價款:拍定後,執行法院會依法製作分配表、定期分
配及通知債權人領取價款。
十五、點交: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若債務人拒絕將不動產交出,則拍定人得依法聲請點交以解除債務人之占有。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之債權,而金錢債權之滿足,又以拍賣不動產最為常見,
以上對拍賣不動產之流程簡述,在希望能使讀者對此拍賣不動產之流程有概括的認識。
------
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程序
一、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書狀中
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
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
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二、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三、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七,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四、並繳納供送達之雙掛號郵票十份,多退少補。
五、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以及郵
票,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六、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七、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公家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工務
局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
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八、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
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
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九、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銀行購買本票、支
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
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將來再開標時,如低於此價
,還要賠償差額。
十、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
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他購買,拍定人就不能
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
購。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
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
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
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
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 ,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
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
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
斷或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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