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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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營造的完美防火牆:外包工程。
大家都知道,這次花蓮太魯閣號事件中揭露了台灣營造業的陋習,外包文化,站在業主的角色,工程外包後不僅省事省力,如果出了事,還可以順勢切割,而東新營造就是其中的高手高手高高手。
我這篇,就是要再次揭露東新營造的黑歷史!
這次不是東新營造第一次外包出事,民國95年,東新營造就曾經因外包工程而出意外,直接導致一名外包員工在工地邊坡上從事噴漿護坡之點焊鋼絲掛網作業時,因邊坡崩塌,被上方掉落之土石擊中胸部,因胸腹腔內出血於不治死亡。
當時的工地安全防護有多離譜?判決書上寫的清清楚楚,不要說邊坡倒塌支撐保護了,雇主連最基本的「安全帽」都沒有提供。
這樣的重大工安意外最後判決結果是什麼?
東新營造聘用的工地主任乙○○ 與外包廠商甲○○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新臺幣900元計算,換句話說,一條人命只值16萬2000元。
至於東新營造有什麼損失影響?完全沒有,依舊是甲級廠商、依舊爽接花蓮縣府與中央的案子,這就是台灣營造業外包文化最諷刺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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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公司發包給B公司,B公司再發包給C公司,
我先生為B公司助理工程師,案發日期107年5月初,
C公司找了點工陳XX和B公司員工(含我先生)一起在A公司作業,
下午2、3點陳XX突然大叫,從1、2樓高處掉下來,
B公司王主任過去了解情況,認為需要馬上去醫院,
陳XX不同意去醫院,事後陳XX自行前往醫院就診,
陳XX於9月初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C公司給付就醫及
工作損失等約20萬元,調解會議上A、B、C公司都有派人到場,
(我先生及其主管也被B公司派去),C公司表示最多只能負擔5萬元整
,故調解失敗。
11月底B公司收到檢察署來函,為調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詢問是否有承攬A公司工程及工程期間和現場負責人為何人?
12月中B公司回函地檢署,確認有承攬A公司工程及發包給C公司,
並說明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我先生林XX。
前幾天我先生收到地檢署通知,知股他字號關係人,
是寄到公司,1月底要開偵查庭,公司才把來函回函等相關文件
拿給他看,才知道他被掛現場負責人???
施工現場有提供安全鎖等設備,陳XX在調解會上說是工程
換新舊線時有卡線情況所以把身上安全掛鈎移開才能解卡線。
我先生莫名奇妙被掛上施工現場負責人???他說:平常
到A公司上工時,會有安全宣導要求全部人簽名,及一張總簽名,沒
有一定要誰簽,滿多時候是他簽,但這張文件目前A公司也找不到,
調委會各種流程也沒有人提到這個文件,
A公司法律顧問也直接強壓說,有任何賠償他們是不會負責,叫B、C
公司自行處理。
我先生當天在現場,只知道陳XX出了點事然後離開這樣~
B公司跟先生說有請律師處理,但一直都沒出現過,回地檢署的文
從頭到尾也沒給先生看過。
王主任是總公司(總公司在香港)派來的,公司說他拿的不
是工作簽,所以不能出面,就推我先生出去!
問題:
以目前這個情況判斷,我先生怎麼會是現場負責人?明明只
是助理工程師,我目前的想法是,把公司名片帶去,跟地檢署說明,
我先生並非管理職而只是個助理工程師也不能負責什麼,並把當天他
所知道的情況做說明就好。
還有什麼其它要跟地檢署說明清楚的地方嗎?或什麼細節我
們應該注意的?
這個情況有可能關係人轉被告嗎?或背個業務過失傷害,
我們只是個領死薪水的上班族,感覺要被B公司坑了,再拜託大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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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公司目前工作約3年左右,應徵時也沒有詢問或要求要有工安牌
※ 編輯: melody48 (36.230.175.109), 01/26/2019 15:21:12
先生有上過相關課程。
先生工作職稱現在為助理設備工程師,事發當時的薪資條秀助理工程師
※ 編輯: melody48 (36.230.175.109), 01/26/2019 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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