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最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為了波多野結衣卡的事情,
質疑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戴季全間有特殊性關係,
引起輿論譁然,一堆鄉民也跑去徐弘庭的臉書留言,
徐議員強硬表示,
對若干以不雅文字攻擊的,要來一個告一個,
後來有律師撰文提點鄉民自保之道,
其中一點是
萬一徐議員在台北提告,
鄉民可以主張移轉管轄,移到自己的戶籍地,
讓徐議員疲於奔命~
其實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是沒有規範偵查中管轄問題的!
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第4條到第14條有關管轄的規定,
都是規定法院管轄,
至於檢察官偵查的部分,僅準用第13條第14條,
遇到相牽連案件,也是用第15條處理
也就是,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謂的要跑到被告住處提告的規定,
在偵查階段,是不適用的~
偵查階段管轄問題,
不是看刑事訴訟法,而是要看法務部的規定!
法務部有一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還是針對各地檢署承辦案件管轄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果被告以戶籍地為由要求移轉管轄,
原則上是"不准"的!
(針對檢察署這樣的決定,無法異議喔~)
以k處理相關刑事偵查案件的經驗,
你住台北,結果跟台南的人有糾紛,
對方在台南提告詐欺,
雖然你住台北,不好意思,
還是要跑到台南警察局做筆錄,甚至在台南地檢署開庭勒,
你聲請移轉管轄,通常是徒勞無功的,
因為台南的警察已經做好告訴人的筆錄,
就差被告的筆錄,
台南檢察官就算想移到台北,
通常還是會要求先在台南做完筆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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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路妨害名譽這樣的案件,
通常是隔地犯,
比如:在高雄的鄉民幹譙台北的市議員,
這樣的情況下,
犯罪地有兩個地方,
一個是高雄(行為地),一個是台北(結果地),
台北地檢署還是有管轄權勒~
其實最要命的是,
台灣知名網站的機房通常都在台北(大多在內湖),
所以犯罪地一定跟台北有關,
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一定可以調查!
所以勒,高雄鄉民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可以聲請阿,
但是你聲請看看,通常是不會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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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
不予核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
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
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
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士檢根本是在扯謊:
如果檢舉內容不具體就不需立案,為何徐佳青的爆料可以立案?
無管轄權為何可以由檢察長直接批核移轉到台北地檢,難道士檢林朝松檢察長不知道有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嗎?
為何為了搶時效就可以不遵守有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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