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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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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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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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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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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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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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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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起訴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事隔多年,溝通未果,想發在自己板上,希望 自由時報 顏姓記者能看見
多年前我參與馬里亞納實習生的比賽
遭受對手的親友無端謾罵
罵的內容皆是沒有人能忍受的比如「AV女優」「揉奶片主角」「不檢點」各種...非常多正常人都不接受的人身攻擊
我提告之後,第一次檢察官偵訊,該檢察官就對我說:「妳當公眾人物就是要習慣被罵啊!你看馬英九陳水扁,誰沒被罵過?他們有一個一個把人抓出來告嗎?」
我印象非常深刻,那是我第一次應訊,我沒想過我會遇到這樣檢討被害人的檢察官,台灣居然有這樣的人在當檢察官?
我說「所以我有一點知名度,被不合理的謾罵都要吞下去嗎?」
他一臉輕視滿不在乎地回道「誰叫妳要當公眾人物」
爾後被告聲請移轉地檢署至彰化,同時她一邊在臉書罵我,一邊跟彰化檢察官裝可憐說每天抄經迴向給我,一邊私訊我粉絲專頁說自己有憂鬱症、女兒已經幾年沒和她說話、和丈夫也多年沒有X行為等...我不知道她跟我說這些用意是什麼,重點是在這同時她依然在臉書罵我
彰化的應訊我沒有去,因為遇到了第一個檢察官我已經覺得算了,我只希望被告能知道網路言論自由也不該隨意謾罵別人,讓她跑跑地檢署有個經驗就好,至少讓我當最後一個受害者,沒有真的要讓她賠錢或是被關的想法
檢察官最後想必是不起訴的,原因是她認為公眾人物應接受公評,即便全世界都不認為那叫做公評,那是血淋淋的謾罵,且該比賽任何人都能參與,我被人身攻擊但我恰巧有點知名度所以活該?在台灣,檢察官法官們本來就最不喜歡偵辦妨害名譽的案件,甚至有在推動取消民眾提告妨害名譽的權利,又遇到他們最喜歡的「公眾人物」,永遠套上「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他就可以不用審理了
然而我沒想到一件我被謾罵人身攻擊提告不起訴的案件會上新聞?這到底對社會有什麼貢獻?我有大咖到需要發我私事的新聞?
由自由時報的彰化在地記者每天都會去法院蹲,看到有價值的新聞就會寫,想必那陣子彰化地檢署沒什麼特別的新聞,他只好寫我
在發新聞前一天他有私訊我粉絲專頁,我並沒有回應他,然後隔天就出了標題非常難聽的新聞,我明白貶低公眾人物的標題會吸引更多人點進去看,但顏記者,你沒有老婆、沒有女兒嗎?你寫這樣的報導,良心過意得去嗎?你不怕報應嗎?
接著過了幾年,我已淡出網紅圈,自己經營韓貨、自拍自剪影片、成立團隊,發信給諸多當時跟著跟風報導的媒體請他們撤下,皆全數撤下,唯獨顏記者發的新聞一動也不動,發信給自由時報只得到「他是外部記者,我們無法要求下架」的理由來搪塞我,於是我親自私訊他,他也不讀不回
如今已經過了三年,我可以心如止水訴說這段不公不義的事情,我就是一個從頭到尾的被害者,卻因為你需要點閱率而自幫我封號「揉奶片女主角?」,我拍的那支Kuso影片重點根本沒有揉奶,斷章取義傷害一個女生就為了你要交差,還發不只一篇報導,我就想問我上輩子踩了你祖墳嗎?
提告妨害名譽成功率本就低,尤其公眾人物更低,所以很多公眾人物選擇隱忍任由被罵,但不起訴不代表是法院認證好嗎?檢察官都說對方的言論確實失德,但因我是公眾人物所以得接受,並未表示該言論是正確的,何來法院認證?
三年了,每每看到有不認識我、不熟悉我的人拿這件事情出來攻擊我,我就很想好好的、再一次說明事情的始末,然後希望顏宏駿記者能夠撤下這幾篇對社會毫無貢獻的新聞,我想記者的存在應該是散佈對社會有價值的新聞,而不是為了點閱率糟蹋一個人的新聞吧
#更
自由時報已撤下主文,所以我也把顏記者的臉書連結刪除了,但由於還是有其他原文轉貼的網站,故我這篇貼文不會刪除,這樣大家在搜尋我新聞時如果搜尋到相關內容也會跳出我的這則還原事實的文章,以正視聽。
妨害自由起訴率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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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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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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