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會案例分享|寒舍媳婦為什麼要申報遺產清冊❓】
本週動腦時間準備要來從新聞報導,練習法條搜尋技能與思辯!(上週讀書會才剛完整分析過,趕緊來釋出部分與大家誘發思考)
申報遺產清冊,原來是為了享受「____」!
🧠但這也不禁讓人思考…
1️⃣ 如果超過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再冒出來的債務,繼承人真的可以完全不用負責嗎❓
⚠️ #民法第1162條一定要懂 (快去翻起來)
2️⃣ 繼承人有可能因為 #什麼行為,而無法享受「限定繼承」的利益嗎❓
3️⃣(再進一步思考)如果以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的角度看,你是媳婦的 #顧問,你如何用 #保險 為她爭取更多❓
歡迎分享,讓其他同仁一起來場腦袋風暴,碰撞出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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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限定繼承 #申報 #寒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例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台灣的贍養費跟國外不一樣嗎?
最近發現很多客戶對離婚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陳律師啊,你幫我算算如果我跟我先生離婚,可以拿到多少贍養費?」
這是執業幾年來,常常聽到的問題
但你知道嗎?台灣的贍養費條件非常非常非常嚴苛
而且你聽完這個條件你大概也不會想因為要贍養費而刻意去滿足這個條件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要主張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1 必須要是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沒有外遇 沒有家暴等等)
2 必須要是判決離婚
3 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
前兩個要件不難懂
但什麼是因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呢
實務上認為「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也就是說必須要是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能力
才會被認為是生活陷於困難
之前處理過得案例是夫妻兩人都是醫生
但太太婚後就沒有再執業
結婚20多年後裁判離婚
太太主張20多年來他都沒有執業已無法回去當醫生所以要求贍養費
但法官認為 即使不能當醫生 不代表他沒有工作能力
還是可以另尋其他工作
所以駁回贍養費的聲請
所以要達成這個要件非常非常困難
除非是身心有某程度的障礙 才有可能達成
但有人會問可是我常常在新聞媒體看到藝人離婚都要支付贍養費啊
那是什麼
這有兩個可能
一個是離婚雙方協議出來的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要支付贍養費 那就是個人契約自由
另外一個可能是媒體報導的贍養費 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只是記者不懂 所以寫成贍養費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扶養費的問題
我們會另外做一集來說明(老高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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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居家時間越長, #似乎離婚率也跟著增加,常見 #離婚 的案例,是其中一方很想離婚,另一方卻死纏爛打,用盡各種方式要阻止婚姻關係的結束;
但通常也有其中一方提出請求後,才發現對方其實也巴不得要離婚,甚至是連 #剩餘財產分配 都不想要進行,只要越快完成離婚手續就行,不想要繼續被目前的婚姻關係給束縛。
離婚,首先想到是戶政登記或是上法院訴請離婚,再來就會想到 #小孩監護權 以及 #財產該如何分配,尤其是聽到一些公眾人物離婚時,不少的目光都會關注在兩人所擁有的大筆財產最後會如何處理;
既然有積極想要處理財產問題的人,自然也會有不想要在財產分配上傷腦筋的人,一心只想迅速離婚,只求不會被這段不愉快的婚姻給牽連太久。
而民法上也有規定了三種 #夫妻財產制度,除了最常見的 #法定財產制 以外,就是 #共同 以及 #分別 財產制,而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就會將所有可以分配的財產平均分配,若是採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的財產一直都是分別管理,因此就不太會出現分財產的問題。
但是,按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來看,主要會將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去平均分配,在這樣的規定下,夫妻離婚時是不是還可以為了盡速解決離婚而主張不想去分任何財產呢?
其實是可以的,因為這其實是一項各自都擁有的權利,可以提出分配的請求,也可以 #直接放棄,不過在其中一方想放棄時,盡量要有 #書面 的約定,以免離婚後反悔,徒增困擾。
📌假如真的遇到對方想放棄分財產,我還能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如同前面所說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各自都擁有的權利,儘管對方不想要分財產,仍然可以提出請求,而這項權利的請求也有相關的時效性,知有剩餘財產分配2年內、或離婚5年內向對方提出請求,否則這時就算想以法律程序解決也無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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