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系列(二)
可負擔租金與財務永續
今天的公聽會有來自民間團體、營建署和四都社宅主管機關的精采對話。
上週三,江委員的公聽會已經有針對社宅不動產稅的議題,深入討論,今天我們進一步談社宅可負擔租金和財務用續,到底怎麼取得平衡。
今天除了針對社宅的租金定價以外,營建署也將報告最新規劃的根據可負擔基準而提報政院的分級租金補貼制度。
也特別謝謝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市四都的都發局代表,就實務上的興辦經驗,來分享定價經驗。還有郭英釗建築師及曾光宗教授從建築觀點來審視如何規劃比較經濟的社宅的興建,黃世孟理事長不斷提醒大家,當然要考慮財務自償。
會議結論:
1.有鑑於各地方政府社宅租金之計算基礎並不一致,建請營建署與衛福部進一步釐清最低生活費與家庭所得的關聯性,再重新檢討社宅定價原則。
2.根據〈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社宅每建坪實收平均租金超過510元(最高等級),則視為100%自償,無須補助,造成預算的執行率偏低,顯見興辦的地方政府幾乎無法依該須知獲得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建請營建署增加合理調整因素並考量營運期各種軟體活動支出,調整實收平均租金上限,或取消上限。
3.重新檢討社宅平均租金「不得低於市價七折」之規定,避免特殊身分者的下限保障,變成30%的天花板。
4.依據《住宅法》34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議訂定社宅合理品質水準,除設施設備外,針對諸如房型面積、公設比、建築標章、耐震係數..等,營建署應邀集國家住都中心、建研所及已具興辦經驗之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訂定共通規範,並據此重新檢討現行每建坪租金自償設算之合理性。
5.請各地方政府精進各種降低社宅興辦成本的措施,包括:興建費用、管理支出及修繕費用。以利進一步調降民眾租金、管理費,並平衡社宅財務。
6.針對入住社宅住戶是否符合合宜居住水準或造成租金及所得的垂直不公,營建署應規劃滾動式的普查研究。
天花板耐震規範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二)【#可負擔租金 與 #非自償補助標準】
繼前次【#房地稅負減免】公聽會之後,今天再推出【可負擔租金與非自償補助標準】,聚焦討論「#社宅租金定價基準」與「#非自償經費補助標準」
永昌認為
#社會住宅 的政策目標,應是要協助有需要的人,尤其是 #經濟弱勢者 的居住問題,如果這個政策目標無法落實,那蓋再多社宅有何用?
在歷時2小時又45分的會議之後,亦獲至下列結論,請大家批評指教,提供修法意見。
會議結論:
1. 有鑑於各地方政府社宅租金之計算基礎並不一致,建請營建署與衛福部進一步釐清最低生活費與家庭所得的關聯性,再重新檢討社宅定價原則。
2. 根據〈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社宅每建坪實收平均租金超過510元(最高等級),則視為100%自償,無須補助,造成預算的執行率偏低,顯見興辦的地方政府幾乎無法依該須知獲得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建請營建署增加合理調整因素並考量營運期各種軟體活動支出,調整實收平均租金上限,或取消上限。
3. 重新檢討社宅平均租金「不得低於市價七折」之規定,避免特殊身分者的下限保障,變成30%的天花板。
4. 依據《住宅法》34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議訂定社宅合理品質水準,除設施設備外,針對諸如房型面積、公設比、建築標章、耐震係數..等,營建署應邀集國家住都中心、建研所及已具興辦經驗之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訂定共通規範,並據此重新檢討現行每建坪租金自償設算之合理性。
5. 請各地方政府精進各種降低社宅興辦成本的措施,包括:興建費用、管理支出及修繕費用。以利進一步調降民眾租金、管理費,並平衡社宅財務。
6. 針對入住社宅住戶是否符合合宜居住水準或造成租金及所得的垂直不公,營建署應規劃滾動式的普查研究。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社會福利總盟
天花板耐震規範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都更條例準備再修法,對於屋齡逾二十年六層以上的中、高層老樓也一併放寬都更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原容積的一.二倍;此外,老危樓的不同意戶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代拆。如此繼續增加容積獎勵並取消不同意戶的協調程序能否加速都更推動呢?其正當性又為何呢?
都更延緩不易推動的根本原因是欠缺公正公開透明的協商機制,以至大家都不要第一個同意,而是要等到最後一個同意才能獲得最大利益。
住戶間彼此不信任、住戶更不信任實施者、也不信任政府,因此公開透明的「利益分配」才是關鍵!
不斷提高容積獎勵不但欠缺正當性,而且「糖吃多了會蛀牙」,大家都想要更多的利益,反而繼續等待,不易擺平!都更能否因此加速?仍有保留。
不同意戶取消協商機制,政府直接拆除,不但未能個人財產權未受到基本尊重,也可能會導致更大的抗爭!如此能否加速都更?也有所保留。
建議立法詳細規範公正公開透明的協商機制,是都更值得修法檢討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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