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OURs、崔媽媽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送來肯定的奬狀。
今年住宅法完成第三波修法,提高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房東免稅額至1.5萬,確實有產生一些政策效果,房東參與包租代管三期更加踴躍。
我更高興的是,社會住宅中的經濟與社會弱勢保障一從30%提高到40%;中央政府也要訂定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的分級收費。
但就在上週,央行限制特定區第二戶貸款寬限期,以及購地貸款成數等措施,等於宣告台灣房市走向高房價的趨勢。年輕人要找到一個安身立命的殼,還是要付出非常大的代價。
居住正義的路,大家還要一起走下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
可負擔租金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感謝勵馨基金會邀請,今天來參加ANWS(亞洲庇護安置年會):從庇護所到社會住宅-如何建構受暴婦女及兒少的住宅安全網。並主持綜合座談。
台灣漸漸看到緊急庇護服務的不足,逐步結合社會住宅的資源邁向中、長期庇護服務。希望在居住安全基礎上,讓受暴婦女逐步邁向穩定就業及子女照顧的自立生活。
台灣社會住宅的發展,除了還需要檢討弱勢者是否可負擔租金以外,還要結合福利服務的資源,提供住民更切合需求的支持。
謝謝參加線上會議,來自亞洲十幾個國家,300多位安置領堿的夥伴,有大家的努力,受暴婦女和兒少必不孤單。
台灣中央及地方政府一定要和第一線服務的民間組織攜手合作,提供庇護安置最大的支持。
#亞洲庇護安置年會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可負擔租金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住宅法 修正案 #三讀 通過,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
住宅法自100年制定、105年進行第一次全文修正到今年(110)第二次修正完成,每一次都有階段性的意義及目的。
本次修法,#弱勢保障 的部分加強了:
一、弱勢保障比例從現行30%提高至40%。
二、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縣市辦理不符 #基本居住水準 清查作業。
三、中央將參考民眾 #可負擔租金 的精神訂定 #社宅租金 收費原則。
四、附帶決議要求 #包租代管 提高弱勢比例,優先保障 #身心障礙 及 #獨居老人。
另外,社宅免房地稅,刪除以一次為限、為鼓勵更多房東將房屋釋出至租屋市場,修法提高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房東的免稅額等。
雖然住宅法最終的修正文字,未達永昌當初提案的政策力度,例如,民間興辦 #社宅 比照政府融資平台未能入法但修法需要匯集社會高度共識才可行,永昌仍然會為 #住宅 政策的推動繼續努力、一步一步實踐 #居住正義。
可負擔租金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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