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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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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法官釋憲 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性與必要性
親愛的國人同胞,大家平安、大家好!
眾所矚目的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終於在今天(23日)下午公布釋憲結果,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過縝密的釋憲程序與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對絕大部分年金改革的內容做出合憲的宣告,並認為年金改革並未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服公職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我除了代表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表示對釋憲結果之尊重,也對於大法官們基於權責所做的解釋,再次肯定軍公教年金改革核心內容的合憲性與必要性,表達最高的敬意與感謝。
這不僅代表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代表全國所有現職或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用擔心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的危機,大家都可以擁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
至於大法官宣告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之解釋,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主管機關將會配合大法官之解釋意旨,停止執行原有規定。另有關軍公教退休俸之定期調整機制與條件,及所得替代率附表之調整,我們也將依照大法官解釋之要求,進行適度的修正。
最後,我要藉此機會再次感謝軍公教人員對年金改革的支持與諒解,雖然在立法過程中努力透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設計,來緩和年金改革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衝擊,但是多數退休人員都必須承受年金改革的陣痛,退休生活也因此必須重新規劃與安排,如果沒有你們的相忍為國,共體時艱,年金改革鉅大工程就無法適時完成;原本迫在眉睫、令人焦慮的年金破產問題,也迎刃而解。
同時,我也要再次感謝大多數沉默卻堅定支持年金改革的國人同胞,你們所展現的智慧、愛心與包容,讓各種年金改革的意見都可以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表達,也讓台灣社會可能產生的對立與衝突降到最低。
在大法官對年金改革做出釋憲結論後,我深切盼望全體國人同胞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讓一切的紛爭在今天畫下休止符。從今天開始,讓我們再次並肩攜手向前,共同打造一個更團結、更和諧、更公義、更美好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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