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下雨天幹傘(但等等就放回去)是竊盜嗎
最近又到了下雨天,許多人都有去便利商店買個東西出來傘就被幹走的經驗。
除了在心裡祝福他一生平安上廁所沒衛生紙之外,看著滿滿的傘桶,你是否曾經心裡也起了惡念呢?
「一下就好,我用完就拿回來放。」
撇除掉虛無縹緲的道德感嗎,「借我用一下等等就拿回來」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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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竊盜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竊盜罪的條件,除了在客觀上「幹走別人東西」之外,主觀上也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據為己有」的想法。
如果只是「拿去用一下等等就放回來」,因為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雖然滿機掰的,但這種情形叫「使用竊盜」,並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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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下雨天偷傘很機掰之外,刑法真的規定了一些「很機掰的竊盜行為」,叫做「加重竊盜」。
像是「結夥三人以上」,一個人偷東西已經很機掰了,三個人簡直機掰到了極點,所以比起普通的竊盜罪,更要加重處罰,刑度從原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也是有一些爭議。像是其中一種加重情形叫做「攜帶兇器竊盜」,而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只要是「有危險性的兇器」、不管有沒有要用來行兇,都會成立攜帶兇器竊盜。
比如說你帶了螺絲起子,只是想要有優雅的轉掉幾個螺絲,但最高法院曾經有個判決認為,螺絲起子也是「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的器械,顯然是有危險性的兇器」,即使你沒有要拿來轉人,也是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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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危險性行為定義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過濾得掉卻消極不做?福島輻污水放流爭議始末(下)
文:宋瑞文/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在上篇文中( https://www.facebook.com/momlovestaiwan/posts/2143286935806882 )我們提到,在輻射污染水的處理上,日本政府先是不採用可以過濾氚以外62核種到檢驗不出程度的Purolite公司,對近畿大學連氚也能除去的新技術也態度消極之後;2018年日本媒體發現,處理過後的輻射污染水,仍有多項核種超標。東京電力於是轉往低於排放標準的方向努力,在2020年進行實驗性的二次處理,採樣結果顯示,數個核種低於標準。
對此,綠色和平在2020年的報告書中質疑,二次處理也只是用同樣的過濾設備。「Newsweek」日本版則說:「到海洋放流的2022年之前,不會再發生同樣的問題嗎?」
在今年決定放流的同一天,東京電力更改了「處理水」的定義:在經過二次處理跟稀釋後,污染程度低於標準。媒體質疑道:「按照這種定義,只要(各核種)低於排放標準,不過濾只稀釋的話也說得通。」
那麼,排放標準究竟是如何呢?日本政府解釋道,未來海洋放流時氚的排放標準(1500貝克/公升),只有原本國家標準(60000貝克/公升)的1/40,世衛在飲用水標準(10000貝克/公升)的1/7。
另一方面,京都精華大學環境社會學教授細川弘明曾指出,國際間標準歧異,歐盟每公升100貝克,加拿大安大略省官方諮詢機關(ODWAC)在2009年更建議,改成遠低於此的每公升20貝克。
近日面對來自中國、韓國的責難,日本官員又反駁說:「中國和韓國的核電也會排放氚到海裡面去。」、「韓國的月城核電廠放的更多」等。
對此,韓國報導分析,正常運轉的核電廠,不像發生核災的福島核電,燃料棒沒有出事,又有包覆材質、圍阻體等防護,兩者內涵不能混為一談,前者的污染水也沒有碳14、鍶90等日本未能除去的放射性核種。據法國放射線防護與核安全研究所(IRSN)說明,碳14可能造成DNA損傷,引起遺傳突變。
氚水(HTO)與有機結合型氚(OBT)
兩相比較,一般核電廠的廢水似乎相對安全,然而,即便只剩下氚,在日本也有異議。前京都大學物理教授山田耕作,在解釋氚的危險性時提到,「佔人體大部分的一般的水的氫,與有放射性的氚,生物是會無法區別地加以攝取、結合的。並成為危害更大的有機結合型氚(Organically Bound Tritium、簡稱為OBT)。」「玄海核電廠附近的居民,距離越近,白血病罹患比例越高。全國平均是每10萬人有5.8人,而玄海町是38.8人。」
關於氚對人體的影響,在不同機構與研究之間見解不同。據日本綠色和平整理,國際放射線防護委員會ICRP認為氚水被人體攝取後會進入血液,半減期為10天,其中5%會成為有機結合型氚,其放射線量可忽視。但S. L. Commerford等人的研究則顯示,有機結合型氚因為滯留時間長,其放射線量將大於氚水,此外還有多個研究結論大體相似。
由於有機氚的危險性,未被日本政府重視。具有40年放射線醫療經驗的北海道癌症中心名譽院長西尾正道怒斥,將輻射污染水(氚)海放的行為,等於慢性殺人(圖3)。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小柴昌俊,與馬克斯威爾獎(美國物理學會頒發)得主長谷川晃曾聯名表示:「氚是僅僅1毫克就能致人於死的劇毒。」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圖片說明:西尾正道對媒體表示,輻射污染水海放是慢性殺人的行為。(來源 :https://twitter.com/s_hiroki24/status/1383425178529505281?s=19 )
資料來源:
1.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 説明・公聴会 説明資料
https://tinyurl.com/hec7zc
2. 「復興と廃炉」に向けて進む、処理水の安全・安心な処分~ALPS処理水の海洋放出と風評影響への対応
https://tinyurl.com/4f72jjra
3. 原発処理水の海洋放出「トリチウム水だから安全」の二重の欺瞞
https://www.newsweekjapan.jp/amp/fujisaki/2021/04/post-7.php?page=1
4. ピュロライト社、福島の汚染水問題に対し、自社のイオン交換樹脂製品をベースとしたソリューションが有効であると表明
https://prtimes.jp/main/html/rd/p/000000001.000013818.html
5. 汚染水の危機2020(日本綠色和平與東亞綠色和平首爾辦公室合作的報告)
https://tinyurl.com/wzw85ckj
6. 多核種除去設備等処理水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小委員会事務局 宛て 当日表明する意見の概要
https://tinyurl.com/4b2ks4hc
(以上資料只是列舉、參見網頁版相關段落裡的關鍵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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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行為定義 在 吳琪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財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針對政院版跟騷防治法草案評析[記者會&座談會]
🧐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分別有「性侵害、家庭暴力,以及跟蹤騷擾」,其中跟蹤騷擾案件,又有八成屬於「女性被害人」,並且具有「高發生率、高危險性、恐懼性高、傷害性高」的犯罪特徵。
😢最近有幾起讓人遺憾的社會事件,也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很多民眾都跟我們反映要加速立法防治,目前相關的草案在立法院已經有23個版本,行政院也在上個星期四(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大家的共同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目前行政院的版本,跟蹤騷擾可以判三年,如果攜帶凶器最重可以關五年,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警察可以發告誡書,檢察官可以預防性羈押,都是希望能夠保護受害人,在憾事發生之前、即時保護受害人、喝阻歹徒,保障婦女安全!
☝️對於「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所提出的訴求:【像是法案名稱、相關的定義、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以及公私部門的合作,對被害人的保護及服務等建議。】我相信這些都有討論空間的,琪銘會要求內政部聽取各界意見,盤整現有資源,研議可行性,填補現行法律不足或窒礙難行的地方,完善我們的安全保護網,讓我們的社會更安全、更安定。
危險性行為定義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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