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微幅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小更動背後的實質意義是什麼?】#讀者投書
近期衛福部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從原先舊法規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修正為:「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這樣的修正會帶來什麼影響?
#危險性行為 #性行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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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愛滋汙名與歧視再向前一步!
去年五月愛滋團體邀請阿賢響應覆議連署修正〈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
近日阿賢看到衛生福利部發文公布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修改為:「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膈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這條文的修正,讓阿賢感到欣慰,因過去愛滋感染者與他人進行性行為時,若對方得知感染者身分而不悅想提告,使用《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蓄意傳染,可能會被判刑。
近年醫學已證明表示,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此為國際U=U共識。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因第21條的關係,仍有人因此受到影響,法律應隨著醫學的進步也須適當的修正,如今這第2條的修正,對感染者來說,無疑是他們權益上的一大進步,也可減少歧視、汙名,他們未來不再需要因為不具備傳染力的性行為而面臨刑責。
雲林縣至今在網路社群上還是會看到民眾對於愛滋病有不實的傳言,阿賢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散播不實的假資訊,以免觸法喔!
阿賢在議會依然會監督並要求縣府的愛滋政策,若有感染者遭受不公不義的情況,隨時歡迎向阿賢陳情,謝謝這過程中努力跟政府溝通的團體及朋友們,阿賢會一直與感染者朋友們站在一起,我們一起努力。
*衛生福利部發文公布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https://reurl.cc/6aK3GV
#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愛滋感染只是一種慢性病
#傳染愛滋為何要罰款到底這是在保護誰
#愛滋防治應該要去污名重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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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
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危險性行為之要件除有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外,並應符合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
刊於行政院公報第27卷第122期(20210702)。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122/ch08/type1/gov70/num23/Eg.htm
#Uequal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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