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政院會拍板通過福利相關政策,增加產檢假想刺激生育率(小聲說(當了父親就會付清喔♡
我們來看看現行的產假相關規定吧!
🔻產假在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都有規定。
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在
❶分娩前後→ 產假8週
❷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週
而性別平等工作法更進一步規定
❸懷孕2~3個月流產→有產假1週
❹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5天
以上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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ʚ產假原則上是有薪假ɞ
如果你的年資在6個月以上,產假時還可以拿到全薪,如果年資未滿6個月,產假期間則是領半薪。
💥但如果是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並 #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給付薪資,因此 #雇主是可以不支薪。不過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不能藉此作出不利處分。
因此也會有人選擇小產時直接請普通病假,畢竟一年內不超過30天的病假是會支付半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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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產檢假 的部分,
今天(就剛剛)行政院敲定 #有薪產檢假從5天增為7天,
但這還需經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囉~
目前是預計今年7/1上路救救生育率
(但這時期懷孕好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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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 ❚ 指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
妊娠 ❚ aka懷孕,指胚胎或胎兒在女性體內孕育成長的過程。
流產 ❚ 指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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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令↯
https://reurl.cc/zbVKQQ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
https://reurl.cc/kV689x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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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客電台:法律也有忍術無限放婚假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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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禮拜聊的第一則新聞是:
一位銀行員為了爽放 32 天婚假,在 37 天內,連續與同一人結了 4 次婚,又離了 3 次婚。但是銀行後來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 8 天婚假,這名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 24 天的婚假,於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結果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開罰 2 萬元,銀行而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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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可以請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說,勞工如果結婚要給他放 8 天婚假,期間薪水照給。
➤ 真的可以爽放婚假了嗎?
理論上,這名銀行員結 4 次婚,好像就可以爽放 32 天婚假。一直結婚一直爽,一直婚假一直爽。
真的是這樣嗎?
然而,民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以違反公共利或損害他人為目的,否則就是「權利濫用」。此外,也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局在接獲銀行員檢舉時,應該要審查他有沒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如果有的話,可以減輕或減免對雇主的處罰。
因此,訴願委員會認為,北市勞動局在開罰時沒有考慮到銀行員有沒有惡意濫用婚假的情形,沒有釐清銀行拒絕婚假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因此撤銷勞動局對銀行的裁罰,並且在 60 天內重新調查、作出一個新的處分。
所以,想要放無限婚假,可能還是沒有那麼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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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精彩重點 🌟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悲劇案件
✓ 現行台灣刑法、家暴法可以解決嗎?
✓ 國外怎麼規範跟騷行為?
✓ 日本「桶川事件」,被殺了三次的女孩?
✓ 臺南人的驕傲:如何認定職災上下班的「通勤路徑」?
✓ 為了婚假結了又離、結了又離,違反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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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文章太長了,直接說結論。
Q1:老闆能不能以防疫為由,一律拒絕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A1:不行。
Q2:那老闆想要請勞工不要請假怎麼辦。
A2:拿出誠意,例如延長請假的期間、金錢填補勞工的損害,或加給津貼,讓勞工同意暫時不要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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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後,因為武漢肺炎的疫情持續發燒,各家企業也推出了不少因應措施。
❓蝦咪?貴公司還沒有因應措施?
➡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http://bit.ly/2HkjFH4
然而,在因應疫情的過程中,有部分企業沒有顧及勞工權益。例如說,有的老闆不只沒提供第一線服務的人員防護裝備,甚至以有礙觀瞻為由,禁止勞工自行準備口罩配戴。
❓蝦咪?大老闆不知道不能這樣做?
➡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http://bit.ly/2HkjFH4
當然,也有雇主過猶不及,因為擔心疾病傳染,因此要求員工暫緩或取消私人行程,甚至連員工早已安排前往不是疫區的地方度蜜月,都被要求暫(ㄅㄨˋ)緩(ㄓㄨㄣˇ)休假,造成員工旅費和感情上的損失。
對於企業的擔憂和勞工請假可能造成的不便與風險,我個人完全理解。事實上,我的辦公室型男助理正在國外(非疫區)蜜月。雖然馬上就要開議,辦公室非常忙碌,但是我二話不說只能准假。
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了8天的有薪婚假。而違反假期或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所以,雖然理解企業的憂慮,但還是要請企業考量到勞工的權益。當企業為了經營與防疫考量,必須採取可能侵害勞工權利甚至造成損失的措施時,務必要和勞工妥善協調溝通,甚至主動負擔起勞工因此所造成的損失,以利勞資關係和諧。千萬不要認為老闆說了算,就單方面強迫勞工「共體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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