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
今早神父父打來一通電話,問神父莫德那有第二劑了,什麼時候可以幫他預約.
.
另一方面,看到某政論節目還在吵莫德那怎麼可以混打高端,第二劑在哪,實在是恍如置身在平行世界.
.
我覺得某政論節目最好搞清楚自己的議題走向,到底是反對莫德那混打高端,還是反對莫德那混打高端的實驗,如果是後者,那基本上就是在反科學.
.
國外進行混打實驗,無論是az混打bnt,或是bnt混打莫德那,或者先打莫德那然後混打az,這都是足夠幫助科學家了解疫苗的效能,不是說莫德那混打az,沒有這個需求,就沒有實驗的必要,只要實驗az混打莫德那就好了,或是你做了這個實驗,就是在鼓吹要打莫德那的人混打az,或者是實驗結果還沒出來,無論結果如何,一律不允許莫德那混打az,因為我們不想,因為az看起來是廉價的,這個實驗是在冒犯我們的感情,而不是看她的結果,中和抗體效價如何.
.
這個世界不是繞著莫粉,堅持非打莫德那不可的人旋轉的,或者是所謂深藍族群而旋轉,如果貴節目是為這些人服務,我建議最好做個加註,本節目在世界各國普遍缺乏疫苗的時候,以堅持非莫德那不打的人為優先,無論外在環境條件是如何,疫情是否嚴重,人們是否有足夠的保護力,曝露在風險之中,政府都有義務在短時間內去滿足每個挑選疫苗的人的慾望,不只要疫苗,而是要在特定時間內,提供大量、足夠、特定品牌的疫苗,不管疫苗廠商是否出現問題,他們能否供貨,不管是不是莫德那疫苗在日本出現鐵鏽,而需要重新審查,一律限時、大量,把疫苗端到我面前,像是在吃大餐.
.
這種節目的心態,簡單來說,就是傲客的心態.
.
無論是否要莫德那混打高端,進行莫德那混打高端的實驗,都是有必要的,這就是為什麼國外也會有人進行莫德那混打az的實驗,這是一個對照組,如果az混打莫德那,可以提高相當大的保護力,那麼,作為一個科學家,你就會去實驗莫德那混打az的情況又是如何.
.
而如果你有一支次蛋白單位的疫苗,而別人沒有,你不拿來進行相關實驗,那才奇怪,這不但是科學家的探究心,也是研發疫苗必然的過程,以先前四叉貓去驗抗體作為例子,許多人藉機說什麼驗出來的抗體低,高端第一劑等於沒用,這就挺白癡的,事實上,bnt第一劑也是如此,而國內驗中和抗體的機構只有一家,然後他們的實驗室人人搶著排隊去檢驗疫苗的各種可能性,一般人去診所驗抗體,每個人驗出來的抗體都是不同的,並無準確性,而實際上,所有疫苗大多數是以打兩劑以後的抗體為預設目標,所設計的實驗也多是如此.所謂「第一劑就有保護力」,也是科學家後來藉由其他實驗和觀察,得到的附加結果,是「多出來的」發現,我們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人「走在最前面」,各疫苗第一劑的保護力是多少,基本上沒有人知道.
.
可以這樣說嗎?因為你是某某疫苗,所以你沒有資格,你不能也不允許做第一劑保護力的研究和實驗?
.
換言之,如果你想知道某某疫苗混打某某疫苗是無用的,也依然需要實驗,沒有實驗就是不知道,不知道就不會有可能性,任何國家有經濟實力或研發疫苗的能力,都會「走在世界前面」,因為走在前面,才看得遠,才能看到各種可能性.
.
現在的情況是,有些人壓根兒就不把台灣當成是國家,例如柯文哲,美國的次單位蛋白疫苗還沒上市,台灣怎麼可能呢?台灣不可能成功,所以台灣的疫苗連過eua都不行,也沒有研發的必要了;同理,台灣怎麼可能走在世界前面呢?你沒有那個資格,所以,各個國家再尋常也不過的混打實驗,就台灣沒資格做,你一做,就是要逼我們莫粉混打高端.
.
像這種基於對特定疫苗的偏見,所產生的不理性,我想只有台灣才會有,而且專門針對自己的國產疫苗,這也是長期以來操著「捧中貶台」的中華民國人的不正常心態,所造成的.
.
是一種傲慢,也是一種偏見.
.
我要你憑空生出一堆疫苗,來滿足我,然後將自己土生土長的疫苗,又給打壓殆盡,誠如同當初中華民國把台灣當成殖民地一樣,我不需要你預防天花的技術,也不允許你醫界的菁英人才存在,我只要不斷的剝削你,提供我們反攻大陸的資源就好了.
.
做莫德那混打高端的實驗,是否等同於要逼人民混打高端?可以想見,這是不相干的謬誤,凡做個實驗就是要想像政治上結果就是如何,照這種民粹的想法,任何實驗都沒有進行的必要,任由中國來的病毒進行肆虐,而人們只能被動的等待其他國家現成的結果就好,這種蠹蟲似的想法,正是在妨礙人們得到拯救的元兇.
.
若政府為了這種民粹,強迫民間的機構禁止實驗,這才是為反對而反對,反對到把自己的腦給撥下來生吃一樣,光無腦都不足以形容之,因為害怕被逼迫,所以乾脆逼迫其他人,不能試圖進行任何讓人命獲得拯救的行動,只為了滿足自己的被害妄想,一邊指控獨裁一邊進行獨裁者的行為.
.
所以我說,該節目要紮稻草人來打,也要有個限度,疫苗都已經進來了,還打個不停,只能說,該節目像中天電視台一樣,是專門愚弄民眾的智商.
.
莫德那混打高端的實驗,有兩個好處,若能證明莫德那混打高端,有不錯的中和抗體,甚至等同於其他疫苗混打的結果,那麼,這就代表高端至少有一定的保護力,而非像是其他人所想的那樣,一點保護效果都沒有.
.
即使台灣不開放高端混打,其他國家也會對高端產生更大的興趣,若疫苗外銷到其他國家,在國外多數打了一劑的情況下,國外的人們也會試著用高端來進行混打用途,賦予高端更多的可能性,別忘了,次單位蛋白是相對安全的疫苗.
.
該節目荒謬的地方在於,黑完了高端混打以後,後續接著便聊起台北市的健康通行證,疫苗沒打兩劑就標註紅色,打兩劑疫苗就綠色,例如你憑這個綠燈,就能重新參加老人共餐.
.
這種更具有爭議的東西,侵犯市民隱私和自由的政策,節目下標居然是「出招!北市健康通行證,辨識接種完整度」、「超前中央!」,由國民黨的台北市議員進行推銷,說什麼中央同意的話,將來各縣市可能會比照辦理.
.
這種像是中共獨裁制度下的東西,你不會去懷疑是否有侵害人權,導致沒打疫苗的人,生活自由受到剝奪,反而去懷疑正常的疫苗實驗,是在逼迫人民施打高端.對這種不正常的政策,像是在推銷什麼偉大領袖的德政那樣自然,完全的接受,而不會有任何不良的想像,對於正常的民間實驗,就產生各種奇怪的聯想,這種雙重標準,實在令人無言.
.
前天,台民黨議員高虹安才在該節目夸夸其談,標題為「7月9日打莫德那族群等無第二劑,最快10月底有望混打高端?」,主持人問,「今天陳時中部長講說,對,現在專家已經在研議,很可能就是莫德那混打高端,像這樣的打法,你覺得一般打莫德那的民眾會怎樣?」,高虹安回答「....他們說,沒關係,你們有福了,打不到第二劑的,第二劑的可以混打高端,我們辦公室收到滿多的陳情,現在疫苗是患寡又患不均,患不均的時候大家就會去比較,為什麼第二類的疫苗可以第二劑比較快打到」,接著用輕佻的態度說,「今天陳時中又講了一個名言,不是他們比較先打到,只是他們打得比較早,但是打比較早也是指揮中心做的決策,在這個情況下,打了第一劑沒第二劑的民眾他們心裡會覺得難過,不是長幼有序嗎?為什麼第二劑不讓他們優先施打」、「莫德那是mrna疫苗,當時選擇打第一劑莫德那的人,他有很大的比例是對於其他疫苗『稍微』有點擔心,如果第二劑給他打高端,他可能以後罵你就是說,你就是挑疫苗,我不是沒給你疫苗,我疫苗都夠...我覺得民進黨政府也不能夠用一種好像是說疫苗都足夠,都是國人挑,我覺得不能用這樣的方式一直好像在打壓他們的選擇.」
.
我覺得這種假議題,可以不斷延伸/擴展,然後到達指控政敵在打壓人民的選擇,實在是滑坡謬誤與稻草人謬誤最佳的示範,特別是主持人與台民黨立委一唱一和,把不存在的事情說的跟真的一樣.
.
陳時中說的是「歡迎更多本土資料,並重申結果出爐後,都會由專家討論,再決定施打方式.」,而今天,108萬劑莫德那從美國運送而來,就算算上非莫德那不打的四百萬人,這些非必要的需求,這個數字已經滿足了四分之一人,並非杯水車薪,而10月底,不是混打高端,而是有4百多萬莫德那會繼續送抵台灣.
.
由此可知,從上面看的一連串莫德那混打高端的討論,幾乎都是建立在虛假的前提之上,居然,可以討論這麼久.莫德那開放登記,今年7月9日前已接種第一劑莫德納疫苗,75歲以上的長者,可接種第二劑莫德那,就不存在什麼「7月9日打莫德那族群等無第二劑」的問題,更遑論10月叫他們去打高端,這用常識來想,即使高端混打實驗成功,也不可能會在10月馬上開打.
.
神父認為,作為一個政論節目,一個主持人,乃至於一個不分區的在野黨立委,真的不要再藉由疫苗炒作人民的恐慌,購買疫苗讓民眾施打,是一個嚴肅的國家防疫政策,他是有時序性的,在各國缺乏疫苗,疫苗廠開始出現良率問題的情況下,進來的,跟實際買的,是兩回事;買到的,就會進,不是像叫熊貓外送,今天買明天就到,每個國家都是有貨,才會分批,一批一批到送達目的地,今天到一些,明天到一些,這個月不能來,下個月就會進來,各國都是如此,人民耐心等待,政府努力催貨,遲早都會來的.而不是一群偽裝成知識份子的極端人士,把少數人的幻想當成多數人的普遍認知,把個人背離常識的認知,當作是一種事實來談,鑽時間的縫隙,這一秒沒看到疫苗,下一秒就在哭喊人民等不到疫苗,今天沒來,今天就炒作,然後明天就被打臉,被打臉了還不道歉,繼續羅織不存在的故事,國家疫苗政策不是這樣搞的,彷彿你沒有辦法馬上把所有疫苗都擺到我面前,堆積如山,我就可以每一天每一刻每一秒,訴諸恐懼,要所有人接受自己錯誤的信念當作唯一的選擇,詛咒人們已經退無可退,只能跟從自己一起哭嚎,把日常變成災難,摧毀人們的信心,相信每一天都是世界末日.
.
當前線的人忙著救火,尋找水源的時候,後頭的人卻不斷地添柴火,燒房子來取暖,say,「因為大家心中都結凍了,人們感到寒冷阿,為什麼你都感覺不到」.
.
無知,不是一種力量,而是一種罪.
.
明明是無知的,卻假裝自己有知,前來妖惑眾人,只能說,是罪上加罪.
.
醒醒吧,不要在文明國家之中,當一個落後粗鄙的反對者,活在自己的世界裡,要求別人也像他們那樣無知的活著,不只可悲,而且可惡,brother.
.
.
【贊助神父的菸 矯正中華巨嬰】
https://g6m3kimo.blogspot.com/p/blog-page.html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
「加害人相對人」的推薦目錄:
加害人相對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加害人相對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
然而,我們卻看到許多調查程序上的問題,而且,這樣漏洞百出的處理制度其實已存在許久,今天上午,我便與 人本教育基金會、林亮君議員、邱威傑議員、陳情家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必須儘速周全相關機制,才能遏止未來更多這樣的憾事發生!
🔴 調查小組獨立性不足,園方竟然能夠球員兼裁判?
雖然教育局在接獲通報後的確啟動了調查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卻並非由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甚至還讓該幼兒園參與調查事務,不免令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例如,將訪談地點設在事發園所,或是園方以具名方式要求家長回覆訪談意願調查表,使得目睹事件發生兒童的家長,因為畏懼遭到事後報復,不敢出面參與訪談,而在訪談進行的當下,甚至有老師、校方擔任工作人員,就坐在旁聽席聽家長們陳述。
其實,我去年在質詢時已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流程與程序,教育部也確實在今年公告相關的注意事項,不過,該規範雖有明定調查過程的流程,例如: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但從此次案件調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恐怕仍有不足。
針對調查小組的問題,我會持續爭取,要求未來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時,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理應作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程序!
🔴 調查小組遴選機制不明,調查委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嗎?
此次的調查小組遴選了 5 位外部委員,但我們並不清楚這些調查委員的遴選機制為何?我們想問,教育局是否有明列專家名單進行遴選?若有名單,這些名單內的專家是否都有足夠專業知能足以讓當事兒童、其他目睹事件發生的兒童,能夠安心陳述呢?
其實,台灣目前在兒童表意權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尤其在涉及兒童權益的調查程序上,更為明顯!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更重視兒童表意權,在涉及兒童權益的程序時,也應該要讓孩子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並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機制,協助兒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有義務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 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讓家長申覆無門?
在此案調查完畢後,社會局認定 A 家長所在班級的 2 位老師,確有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但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B 家長所在班級的老師,則因證據不足,認定無不當對待情形。
然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家長就只拿到一張說明案件結果的公文。老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老師有那些管教方式不妥?不當情緒又是發生什麼事?這些家長通通都不知道,想和教育局索取調查報告,卻被以「有個資疑慮」,而拒絕提供,對於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沒有申復管道可以救濟。
在今年 5 月公告的《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中,雖然規範「須將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幼兒的家長」,但是,只提供調查結果,難以讓家長得知認定不當對待案件成立與否的原因、調查委員審酌證據採納的理由等,恐怕將導致調查報告難以讓受害家長信服。
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教保不當管教案件,應持續修正相關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比照《性平法》調查程序,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 調查過程進行中,園方製造家長對立?
園方在家長反映後,不僅沒有依法進行通報、組成調查小組,反而還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表示「最近和某些家長誤會,需要正向相挺一下學校」,造成相信園方的家長群起攻擊陳情家長。這個情形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在多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常常會看到園方使用類似的分化手法,給予陳情家長莫大的壓力。
若比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該法規範校方應有保密義務,且規定校方於組成性平委員會調查的期間,只能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等事件處理完成後,也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就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如此一來,才能遏止園方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給予陳情家長壓力。
對此,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律及相關辦法,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機構於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
在去年3月底時,我們已提出《幼照法》修正,不過,後續我們也會針對前面提及的程序面問題,繼續提出《幼照法》、《兒少權法》的修正!
此外,教育部目前也正在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我們仍要再次呼籲,希望教育部能按照規畫期程,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也要強烈呼籲衛環委員會與教文委員會,儘速排審相關法案,才能讓我們透過修法,將以上種種問題,從根本改善!
加害人相對人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職棒「高雄隊」基底,市長表示目前積極與高雄在地企業、職棒聯盟洽談第六隊,有任何進度也會隨時跟市民報告。
🐈爭取鳳山寵物公園
2020下半年,毛孩及小孩已經越過黃金交叉,犬貓也成為多數人家裡最小的成員,為了照顧毛孩,我強力爭取在五甲公園、鳳山公園、鳳翔公園選址,成為合格寵物公園,並希望促成《高雄市寵物公園標準設置規範》,市長也承諾將在兩年內完成鳳山寵物公園。
☁改善空污扶植綠電
空污是我們高雄人的痛,高雄鋼鐵、石化業等產業比例高,固定汙染源致使pm2.5紅害日居高不下,且位於東北季風背風處,空汙更容易滯留。
我建議應全面建立校園光電系統,輔導違建屋頂轉光電,並將用電大戶企業認購綠電納入實施辦法,搭配興達降載和冬季停爐,才能加速改善高雄空污問題。
🏚公告違法房東
現今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法令,對租屋權益保障都相當不足,因此我建議市府「主動公告違建出租屋名單」、「優先拆除具公安風險的出租屋」、「稽查住警器裝設情形」,並成立稽查小組盤點各學區狀況。
陳其邁市長也回應,會從各大學取得學生租屋名單,進行現場勾稽,並加強危險違建出租屋拆除,務必保障租屋族權益。
🌊鳳山溪曹公圳禁止放生
市長期許還河於民,但卻忽略相對的生態風險和管理。雖然《鳳山溪水環境改善計畫》中要「建立亮點營造護岸改善、鏈結自行車路網」,與「鳳山溪整體綠水基盤與生態迴廊建置」,但卻沒有針對放生、餵食等破壞生態的行為規範,我也看過鳳山有民眾在曹公圳和鳳山溪餵食魚群。
我要求市府應制定全市一致的水域管理自治條例,避免外來種入侵威脅台灣的原生物種,以及影響水域原來的生態系。對此市長表示認同,也責成相關局處,在下個會期之前提出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
🖐性騷擾防治宣傳
性犯罪的防治重點之一即是根本的教育,但高市府的性騷擾防治宣傳標語,卻要求要受害者自己「勇敢制止、大聲呼救」,而不是像其他類型預防犯罪的宣導喊話對象都是行為人,嚇阻「你不能犯罪」。
目前市府的宣導方向已經變相將犯罪防治的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我以日本地鐵性騷擾防治海報為例,強調宣傳對象即是犯罪人,著重在犯罪預防而不是事後救濟。市長也承諾,將會盤點性騷擾宣傳,並在一個月內做出改善計畫。
🚷人行道稽查小組
人行道佔用及騎樓不平整的問題,已經嚴重危害到孩童、長輩、及身障朋友的安全,不但逼他們冒險走上馬路,每天都面臨交通事故威脅!然而高市府先前所成立的人行道稽查小組,對違法行為卻不強力執法,還拿日常所做業務糊弄我,這也是我在議會重複提出的問題!
陳其邁市長允諾會先編一千萬預算,並優先人潮較多的區域做改善,除了人行道至少有兩公尺淨空,也陸續朝向騎樓整平的目標前進
🎙金曲32文化鳳山
我提出鳳山黃埔新村的道路設計、人才基地合約、出入口停車問題,也應該重視與改善。我也要求市政府,一定要積極爭取明年的金曲32移師港都,海音中心周遭交通及接駁問題,高市府也要超前部署,希望陳其邁市長能再為高雄市民迎來睽違十六年的金曲獎。
我最後提到,鳳山中城未來應延續徒步區建設,進行街區環境改造計畫,也應整備水岸建設,規劃整體親水場域,並結合衛武營、大東、鳳山車站,打造鳳山中城現代軸線,全面提升鳳山的生活及消費品質。
—
捷伴同行,一起前進!
👉 留言、分享、私訊
🤳 IG:https://www.instagram.com/huangjie_official/
🖥 Youtube:https://npptw.org/nJWmqB
📁 公開資料:https://issuu.com/voteforfongshan
🕕 服務處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 地址:鳳山區中泰街42號
☎️ 電話:(07)710-1230
🖨 傳真:(07)710-1230
📬 信箱:voteforfongshan@gmail.com
加害人相對人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被害人權利保障 #N號房 #網路性勒索 #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 #復仇式色情
「有人拿我的私密照片來威脅我,誰能幫助我?該向誰求助?」
這是許多網路性勒索、報復式色情被害人第一時間的遇到問題。
隨著社群媒體發達,網路交友管道變化多端,使用者年齡也日漸下降。相對的,兒童、青少年遇害的案件也隨之增加。
本會期我以「非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被害人權利保障」為問政聚焦專題
(前情提要: https://tinyurl.com/y8dylue6 )
我檢視了現行的教材,發現目前的教材有三大問題:
1⃣️ 內容老舊過時
求助管道沒有更新到最新資訊。甚至還以即時通、MSN等早已停用的網路服務為案例。不符合現今學生需求。
2⃣️ 有關求助管道的資訊太少
小學教材內只強調「不拍、不傳」,完全沒有教學生「遇到狀況怎麼求助」。
3⃣️ 教材內求助資訊混亂
國高中教材開始提及「如何求助」。但內容教條、刻板,且只關注「網友見面被害」的類型,沒有針對「私密影像詐騙勒索」的類型說明。因應方式前後錯亂,學生若依照指示操作,反而會陷入難以蒐證、難以追查到犯罪者的困境。
針對以上三大教材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改善。同時也會要求學校增加相關內容授課時數,讓學生從小學習如何自我保護、遇到狀況該如何求助。
---
更多問政影片,請訂閱阿苗的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記得開小鈴鐺喔🔔
加入苗議員Line好友
👉 https://lin.ee/fIqp8Sm
陳情意見信箱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729-7708 #7046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加害人相對人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司法法制委員會正在進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人事提名案的詢答,昨天我對主委提名人黃煌雄先生提出我的擔憂。
黃煌雄獲提名主委的消息曝光後,發生了許多爭議,執政黨一直以「為了促成和解,黃是最適合的人選」來辯護,送交立院的黃煌雄自傳資料也一直強調類似的論述,對於轉型正義核心工程的見解與貢獻卻相對缺乏。轉型正義的目標工程至少包括:一、真相釐清與還原,二、受難者名譽與權利的恢復及賠償,三、加害者的法律與道德責任的追究,四、體制的改革。
這樣模糊轉型正義的焦點,令人擔憂。正如同另一位促轉委員被提名人彭仁郁在回應時代力量的問卷所提及的「促轉會的出發點不應該縮限在和解vs不和解的二元對立預設上,這不僅將嚴重妨礙真相調查程序,也貶抑了公民在歷史真相調查報告出爐後辨別責任歸屬、討論適切咎責方式的的道德判斷力。」
促轉會不是扮演調解加害、被害雙方的和事佬。和解並不容易,應該奠基在真相之上,並對加害者究責、恢復受害者名譽與權利,才有可能讓受害者原諒,提供一個「和解」的可能。若盲目追求和解而息事寧人,甚至要求受害者放下,這不是轉型正義,更是再次傷害受害人。
是否有勇氣追求真相與公義,有能力踏實進行轉型正義的工作,這將是我行使促轉會人事同意權考量的重點。
加害人相對人 在 雙方都有可能互為相對人, 並沒有絕對的施暴者或是受害者 ... 的必吃
觀諸〈#家庭暴力防治法〉整部法律, 就有23處以#加害人 一詞形容施暴者, 此種用語透漏當初立法者將涉入 ... ... <看更多>
加害人相對人 在 [新聞] 板橋冷氣17樓墜落砸死女大生家屬申請被- 看板Gossiping 的必吃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tvbs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2.記者署名:
吳家瑜 報導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3.完整新聞標題:
板橋冷氣17樓墜落砸死女大生 家屬申請被害補償金180萬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4.完整新聞內文:
捷運新埔站附近日前發生大樓冷氣機墜落砸死黃姓女子。法務部指出,今天協助死者家屬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金,轄區新北地檢署8月底開會審議,預估黃家最高可獲180萬元。
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一棟大樓7月20日進行安裝冷氣機工程,施工單位安裝時疑未保持冷氣機牢穩,導致約30公斤重的冷氣機從大樓17樓處墜落,砸到正在等公車的黃女,緊急送醫後傷重不治。
刑事部分,當時負責現場施工的下游包商李姓男子,經檢察官複訊後依過失致死罪諭令新台幣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全案偵辦中;至於相關勞檢行政調查,仍由新北市政府調查。
法務部指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新北分會於7月21訪視死者家屬,除給予家屬身心關懷與支持,也給予必要法律協助,今天協助家屬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金。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今年2月經總統公布修正,就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並加速、簡化審議流程;三讀條文規定,遺屬補償金為新台幣180萬元,將由犯保協會新北分會審議後,由新北地檢署撥款,預估黃家最高可獲180萬元。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讓被害人得不到應有賠償,對被害人不公平。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生活,催生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198752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6.備註:
看來真的沒辦法跟砸死他的人討到錢了?
一個人命只有180萬而已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83.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1149587.A.F5A.html
※ 編輯: Lineage097 (36.237.183.118 臺灣), 08/04/2023 19:47:2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