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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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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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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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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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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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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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刑法性影像定義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起讀一本書,有這麼嚴重嗎?」
#獨台會案爆發
1991年,5月9日的清晨。調查局副局長高明輝,帶著一批調查局人馬,進到清華大學逮補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同一天,為了搜集台灣史料與朋友成立《無花果》的文史工作者陳正然、基層社會運動工作者王秀惠與長老教會傳道師Masao Nikar(林銀福),幾天後又逮補協助Masao的Cegau Drululan(漢名安正光)。
這五個人被認為違反《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與《懲治叛亂條例》,當時高檢署即時起訴,也就是 #唯一死刑 的重罪。這是經歷1987年解嚴、1990年野百合學運,正當許多台灣人以為我們將進入一個前所未見的民主時代,驟然爆發的「獨台會案」。
所謂的「獨台會案」,正是調查局指稱,他們接受旅日台獨運動者 #史明 的資助,要在台灣發展「獨立台灣會」組織。但他們其實是為了研究、保存台灣歷史,而閱讀史明著作《台灣人四百年史》,而曾經分別前往日本拜訪,與史明歐吉桑有不同的交情與互動。
#起造民主時代起變化
國民政府在獨台會案的粗暴作為,挑戰了對民主「蠢蠢欲動」的台灣社會,各界對政府的不滿,從清大、台大等校園抗議靜坐迅速蔓延。緊接著澄社、台灣教授協會、中央研究院等學術團體,也結合了各界人士投入抗爭行動。
短短幾日,這場抗爭行動升級為全國性,全台罷課、教授罷教。在5月15日,眾人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為訴求佔領台北火車站,要求國民黨政府廢除懲治叛亂條例。16日,立法院緊急提出廢除叛亂條例提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
#二條一沒了還有刑法100條
唯一死刑的《懲治叛亂條例》廢除了,但還有箝制思想的《刑法》第100條。
沒有定義「著手實行」的刑法100條。只要你心存「反叛」,就會觸犯內亂罪,成為叛亂犯!👉 https://reurl.cc/g8XLOQ
#一OO行動聯盟
1991年9月21日,由陳師孟教授擔任召集人,由李鎮源教授、張忠棟教授、林山田教授、廖宜恩教授、陳永興醫師、楊啟壽牧師、律師陳傳岳、作家鍾肇政、蔡同榮先生及瞿海源教授等10人擔任發起人,成立了「一OO行動聯盟」,要求廢除刑法100條。
並提出將發動「反閱兵、廢惡法」為訴求的非暴力抗爭,來應對國民黨政府10月10日的中華民國國慶閱兵大典。
除了在民間社會號召抗爭行動,聯盟也不斷與國民黨政府展開多次會商談判。離國慶閱兵典禮越近,各界不安氛圍升高,這樣的不安終究在10月8日爆發。部分聯盟成員到總統府前演練「愛與非暴力」抗爭,而臨時起意跑上閱兵台靜坐,現場憲兵隨即趨前毆打,再用鎮暴車高壓水柱噴射驅離抗爭民眾。
#靈魂人物李鎮源
聯盟在當天下午6點召開記者會,宣布繼續反閱兵抗爭行動,並開始在台大醫院前靜坐抗議。靜坐抗議消息傳出,許多教授、學生與民眾陸續到台大醫院集結。直到10月10日凌晨,時間距國慶閱兵越來越近,警方開始展開驅離行動。警方刻意「技術性區隔」記者與民眾,媒體在現場抗議採訪權受侵害,但警方驅離行動依舊,把人抬上警備車,各處丟包。警方面對抗爭現場的方式,可說是數十年如一日。
可謂是100行動聯盟的靈魂人物,已經高齡76歲的李鎮源院士,當晚也與其他教授、學生、民眾,手勾手坐在台大醫學院大樓前。警方在現場將一批批的同志抬離現場,李鎮源教授依然流露堅決神情,毫無畏懼被抬走。從當時的影像紀錄,讓後輩的年輕世代不僅看見當年的緊張氛圍,還有這些學者的堅毅精神。
#廢除刑法100條
10月10日,「中華民國」的國慶閱兵就在層層鐵籠、拒馬的保護下照常完成。100行動聯盟之後持續運作四處舉辦演講會,並發動「廢惡法、10萬人簽名運動」,還與刑法100條受難者家屬前往立法院請願。
最終,立法院在隔年,也就是1992年的5月15日三讀通過了刑法100條的修正案。16日,李登輝總統頒布刑法100條修正條文,也就是現行的條文。同一天,100行動聯盟舉辦「『和平內亂罪』告別式」演講會,宣布聯盟因階段性任務達成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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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房間/談暴政】—「廢除刑法100條」30週年
📅時間:5/15(六)13:00 - 17:00
🏠地點:台中全國大飯店2樓草悟廳
💡專題演講
【任更重、道更遠— 廢止刑法100條 30 週年感言】/陳師孟
💡主題對談
【街頭上的醫生 政壇上的青年】/ 涂醒哲 Dr.Twu
、 林恆立、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吳佩芸
【我思故有罪 思想叛亂犯】/廖宜恩、陳正然、鄭竹梅、 李宣毅、曾偉旻
【台灣黑名單 香港來時路】/蔡明憲 、楊黃美幸、林芳如、江旻諺、 簡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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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連結👉 https://reurl.cc/pmRQMl
志工招募👉 https://reurl.cc/7yAX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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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時代力量苗栗黨部、時代力量彰化黨部、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綠色逗陣、臺中市醫界聯盟
協辦單位: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市大屯區民主聯誼會、好民文化行動、台圓文教基金會、台灣中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廢除刑法100條 #100行動聯盟 #言論自由 #思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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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鎮源(1915年12月4日-2001年11月1日),高雄橋頭人。
藥理學家,以和蛇毒相關的研究知名。中央研究院院士、國際毒素學會最高榮譽雷迪獎得主,曾任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院長。
李鎮源教授退休後,正值國內社會運動與民主化運動活躍的1990年代。李教授在野百合學運時,首次離開研究室參加靜坐。後來逐步投入社會民主改革,不遺餘力地參加民主運動和台灣獨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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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為100行動聯盟「反閱兵、廢惡法」的標誌,邱萬興先生設計。
象徵以和平、愛與非暴力對抗國家暴力,要求國民黨廢除刑法100條,釋放因言論思想遭囚的台獨政治犯。
刑法性影像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Clubhouse上做愛是犯罪嗎
昨天晚上,Clubhouse 出現了一個做愛房,顧名思義就是在裡頭聽人做愛。
先不論真實性,許多人問,這是犯罪嗎?
因為目前還沒有人因此被告上法院,所以我們從法律規定、和類似的案件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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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風化
類似的案例通常是觸犯兩罪: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刑法第 235 條散播猥褻物品罪。
為了讓人看,而公然做猥褻的行為,是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是公然陳列、用其他方法讓人看到聽到,是刑法第 235 條的散播猥褻物品罪。
那麼,什麼是猥褻?大法官對「猥褻」是這麼定義的:
客觀上能「刺激或滿足性慾」,要和「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有關,而且要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並且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高等法院也曾經提到,猥褻本身是一個浮動的概念,在判斷上必須隨著社會發展而與時俱進。
另外,大法官也說過,散播猥褻物品罪還可以再仔細看:如果是「軟蕊」(Softcore)的內容,只要加上「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就不會成立本罪;相反的,如果沒有隔絕,或是「硬蕊」(Hardcore)的內容,就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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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人如何猥褻
我們先來看一個相近的案例:
有一個人在 17 直播上直播自己與友人性交,法院認為,被告這是想讓大家看而為的猥褻行為,成立公然猥褻罪;另外,因為被告是透過直播的關係,所以也是播送猥褻影像,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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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音與猥褻
回過頭來看,在 Clubhouse 開房讓大家聽你做愛,有什麼問題嗎?
公然猥褻的部分,很可能不成立。
原因在於,公然猥褻罪是「意圖供人觀覽」而猥褻,但是 Clubhouse 上大家只聽得到,卻看不到。用聽的並不符合「觀覽」的要件,因此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但是,在散播猥褻物品罪的部分,你散播的東西,可以是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類的東西,所以在 Clubhouse 上讓大家聽你做愛,是「讓人聽聞猥褻的聲音」,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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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主張適當的阻隔?
散播猥褻物品罪的部分,大法官曾經說過,如果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像是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制在法令特定的場所,就沒有問題。
那麼,網路上的猥褻物品呢?
有個網站叫做「Playno1」,網站負責人被起訴散播猥褻物品罪。被告主張,網站入口都有警語,確保年滿 18 歲的網友才能進入。
但是,大家都知道,「我已滿 18 歲」是每個人成年以前最常撒的謊,法官也年輕過。
法官說,雖然這個東西看起來很廢,但網路的精神起源於自由及分享,而網路的匿名性更彰顯了自由的精神。
一個普通的網站沒辦法像公家一樣有辦法去查驗每個會員的真實身分,很難禁止使用者填寫虛假資料加入會員。
網站如果有在入口充分公告內含 18 禁資訊、未滿 18 歲禁止進入,可以認為他做了相當的隔離措施。
最後,綜合其他因素,法官認為不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判決無罪。
但是,Clubhouse 的會員可以任意進入任何一個走廊上出現的房間,看起來似乎沒有任何「阻隔」的成分在。
這樣能解釋成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嗎」?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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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Clubh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