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下設 #國家人權委員會 昨天發出新聞稿如下:
「標題:人權會:個人隱私為公政公約所保障
內文:
有關防疫期間個人隱私權之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 說明如下:
一、 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高之際,台灣仍維持相當之日常生活與經濟發展,不僅獲國際各界肯定,台灣人民之生命、健康與財產權等保障,也遠優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防疫成就。國家人權委員會站在保障與促進人權的職責,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全體國人的共同努力,表達肯定與感謝。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有關個人隱私之保障,向來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所關注。惟有鑑於全球疫情仍屬嚴竣,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仍應兼顧全體國人健康權,因此將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以維人權。」
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對此公開在臉書上表示:
「第一次聽説有國家人權委員會面對自己察覺的人權侵害疑慮,公開説是該讓人權侵害繼續發生、坐等人權侵害結束再處理的⋯⋯」
***
「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這句話,真是說不出的怪。
講真的,大多數人民都很肯定政府的防疫成果,但有沒有侵害人權這件事,應該可以理性討論吧?
人權會發篇短短的新聞稿,大半篇幅還不忘記要先肯定政府防疫成果,只用「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一句話輕輕帶過。這實在是......
人權會自從去年設立之後,能否有具體作為,全民都在關注。但這次的回應,我想不只是我,許多人都感到傻眼。
台灣的獨特性,正在 #民主 與 #人權。
衷心期盼人權會能對此有更具體的表態。
我並未說「已經有侵害人權」的事實,有沒有這部份應該由人權會來認定。
我只是不解,人權會應該現在就開始調查展開認定過程,而非等到疫情緩和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隱私權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通姦罪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日前(4/30)公告將於5月29日公布釋憲結果。本件釋憲聲請案也引起知名的國際法律專業組織ICJ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國際法學家) 的關注,國際法學家為此於4月28日發出公開聲明呼籲台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Taiwan should decriminalize adultery now”(英文全文參見https://www.icj.org/taiwan-should-decriminalize-adultery-now/),並希望透過我這邊協助分享訊息。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 從推動多元成家運動之初,即支持通姦除罪化,我們認為現代婚姻的重點不應該是佔有,而應該是基於雙方的自主意志,決定與對方共度一生;如果關係不幸破裂了,處理方式也不應該是要求國家用刑罰權的強制力來介入。為此,伴盟也在今年3月26日遞交了本釋憲聲請案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全文連結https://reurl.cc/1xvlgG)供大法官審酌,伴盟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見解應與時俱進而予變更,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因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性尊嚴等憲法基本原理原則而違憲(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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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J (國際法律家) 聲明之中譯摘要
臺灣應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 2020.4.28
國際法學家(ICJ)今日呼籲台灣應盡速將通姦罪除罪化。呼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聯合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法律和實踐中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工作組,ICJ表示:將非婚而合意發生性關係之人處以刑事責任,是對免於歧視的自由、法律前的平等權及法律上免於歧視的平等保護、以及隱私等其他權利的侵害。通姦罪同時也常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
國際法學家的資深國際法律顧問Emerlynne Gil表示:「自許多方面來說,持續地將通姦行為入罪,會令台灣的女性人權產生恐怖的後果。」
「通姦罪的實行經常導致對女性的歧視與暴力。在臺灣,舉例言之,女性往往不成比例地成為通姦罪所針對的對象。然而,臺灣男性通姦的行為卻享有極高的容忍度,但由於有害的性別刻板印象和女性特質的僵化結構,使女性成為了被針對的對象。」
ICJ注意到,在臺灣,通姦案件中,女性被定罪率高於男性百分之二十。此外,鑑於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臺灣為確保能將通姦罪定罪,在某些案件中則訴諸於有二名被告從事性行為的攝影證據。結果,為了回應「市場」對「證據」的需求,整個私人徵信業已經發展起來,並經常從事非法行為,使通姦罪得以成立。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在2009年,其通過了目標係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國法化的立法。於2013年,由獨立人權專家組成了國際審查會議,他們以個人的身分建議台灣應逐步廢除其在刑法中關於通姦的規定,因為其並不符合ICCPR第17條之規定。ICJ呼籲台灣,藉由將前述條文自刑法中刪除之方式,盡快將通姦罪除罪化。
ICJ聯絡人:Boram Jang,亞太項目,女性近用司法--法律顧問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隱私權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馬洩密案無罪 北檢轟「憲政門戶洞開」】
前總統馬英九涉及洩密、教唆洩密等案,台北地院昨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發言人張介欽昨晚召開記者會,痛批判決違背法令,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諸多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斷不容法治彎折扭曲,成為人民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倒退的分水嶺,將依法提起上訴,力挽憲政法治莫使傾頹。
高院曾認定「院際調解權」不適用
北檢起訴認定,馬英九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卅一日,明知「一○○特他六一案」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九月四日,馬涉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等資料。
張介欽表示,黃世銘於高院審理洩密案時,曾以「院際調解權」做為抗辯主張,但高院認定,本案與該條文「情形有別」而無適用餘地,北院判決卻援引毫不相干的「院際調解權」諭知馬無罪,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張介欽指出,判決雖認定馬確涉洩密,法官卻誤信「院際調解權」辯詞,以致就同一犯罪事實認定與高院判決產生重大歧異,使總統可在政治上運用偵查中的刑事資料,將造成高院所憂心之「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結果。
對於北院判決指檢方舉證不足,張介欽強調,高院判決載明,黃世銘「係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洩漏、交付上開偵查中取得秘密及通訊監察取得應秘密之資料」,已明確指出馬教唆洩密犯行。
張介欽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監聽資料不得流於政治用途,無罪判決卻認可馬得挪移監聽資料至刑案法定用途之外,等於敲開監聽資料可供政治利用之大門,也牴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隱私保障的普世原則,瓦解通保法的人權防衛底線。
張介欽認為,馬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發表諸多「羅織構陷」、「入人於罪」等言論,干擾法院審理,已有不當。本案的無罪判決結果,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諸多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對憲政秩序的影響不言而喻,北檢將提起上訴。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隱私權 在 國際人權兩公約有關「隱私權」規範在台灣施行的檢討與展望 的相關結果
換言之,基本權保障的課題,已經不是一個國家內政而已。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 ... <看更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隱私權 在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相關結果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 ... 第十六號, 第十七條:隱私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 繁體中文. ... <看更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隱私權 在 兩人權公約:隱私權保障 的相關結果
國際人權公約.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66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