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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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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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陳玉珍 珍愛金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專營菸酒牌的紓困標準是什麼?#實際營業的認定標準為何?
#營業衰退50%的認定需要什麼資料?
請看這一篇
#金門菸酒牌申請紓困方案
#國庫署長親向玉珍報告
因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之特殊背景,有關申請紓困補貼案件之「實際營業」及「營業額衰退達50%」可提供之佐證文件,財政部國庫署已做出決議,國庫署長蕭家旗並於日昨親自向玉珍報告。
「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以:
1.「108 年 1 月至 109 年 8 月按月自金門酒廠進貨明細」
2.商號營業現況(內、外觀)照片,應有店面(門牌號碼須與稅籍登記營業地址相符)
3.酒品陳列,及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之販酒場所警示圖文
為準。
「營業額衰退達50%」的佐證資料則視個案情況,足以勾稽證明者,舉例來說,包括:
1.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如買受人簽收單據、貨款入帳證明等)
2.進銷存明細表(應含進貨、銷貨紀錄 ),
3.存貨佐證照片與倉儲地址及#其他足以勾稽佐證營業額真實性之資料等
皆可做為佐證資料之用。
國庫署長也特別提出幾點呼籲:
第一、自結營收報表經切結後,如發現內容有謊報情況將會依法舉發,委託代辦者同負法律責任,希望鄉親在申請紓困之際,仍須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目前所有紓困案件仍在申請收件中,尚未進行實質審查,而此次紓困係針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如果員工為本人,則自營者必須確認是否有在其他公司加投勞保,甚至有在泛公務機關裡頭任職,一旦財政部進行實質審查後,與勞保局勾稽比對後發現有投保事實,屆時財政部恐將會依法舉發,而申請紓困業者也將面臨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責,即使是委託代辦者,也共同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財政部絕不會故意刁難民眾,但也請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有困難的財政部一定全力配合紓困。但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玉珍希望財政部做出相關認定標準後,仍請財政部多加宣導與溝通,切勿讓地區鄉親因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觸法,能提前撤回申請的就撤回,不要強硬地想以法令來處罰鄉親,這樣反而紓困沒紓到,卻引來更大的民意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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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0030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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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結婚結失敗,還犯罪!】
就很可憐。
▌代誌係安內
有一個役男,他有一點調皮,他還有一點瘋狂。哦~是哪個役男呀!啊~我不是那個役男。那姑且叫這個役男小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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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要當4個月的兵,且擁有一個女朋友,女朋友沒有兵變,他的軍旅生涯也只剩20天,聽起來一片欣欣向榮。但役男聽說婚假有14天,就想結婚,然後姑且「綠」了女朋友,就找同梯弟兄去辦同性婚姻登記,爹地氣炸了,去跟部隊告狀,所以軍方就攔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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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結婚 真的有用嗎?
▌結婚的要求
結婚除了形式要件,還有實質要件。所以結婚真的要求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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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大家都知道,就是要書面,二個以上的證人,要有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異性戀請走民法第982條,同性戀請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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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除了法條規定的內容,比如不能重婚,不能近親結,要達法定年齡等等等,但有些卻是內建在結婚系統內的,法條就沒有多說,比如要有結婚能力,另外就是 #當事人要合意,也就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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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意思表示,就要想起民法總則篇的規定。像這裡他們就是 #通謀虛偽 為意思表示,白話說兩個人決定要一起騙人,在這裡我們俗稱假結婚,這種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87條是無效的意思表示,理論上來說應該是自始無效的。
▌就跟你說不行你還去登記!刑法會森77
刑法第214條叫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偽造文書旗下的一種犯罪類型。實務上是用公務員有沒有審查權限來判斷,如果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就紀錄而不用實質審查的話,行為人就會構成本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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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學者則是說這條的重點才不在公務員有沒有實質審查的權限,重點明明是登載的部分是不是客觀上那個公文書要擔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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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論按照上面哪種說法,假結婚都會成立,畢竟結婚登記書就是要擔保這兩個人結婚的效力,並且戶政機關的人員也不會實質審查你有沒有結婚真意,所以假結婚是會犯罪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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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里加在,小王跟他的同伴被攔下來了,因為本條只罰既遂犯。還是乖乖把兵當完啦!
▌來向法白大神告解吧!
楊貴智|民法根本沒有歧視同志,因為同志可與異性結婚?
https://buff.ly/32HmPyw
江鎬佑|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上):這樣可能犯什麼罪?
https://buff.ly/2IUnHGA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9iWV6I
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什麼狀況下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Facebook 的必吃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公務員需不需要再對申報的事項作實質審查」而定。 ...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 ... <看更多>
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課業] 請教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問題-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必吃
刑法214條有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我知道實務有見解認為公務員若尚有實質審查義務,則不成立本罪但刑法苦手想請問的是..怎麼判斷公務員有實質審查呢? ... <看更多>
公務員登載不實實質審查 在 Re: [問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看板LAW 的必吃
證人甲於警詢時,故意向司法警察乙為不實之陳述,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關於證人
甲之行為,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據說是警大92二技的考題)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C)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
大家先想一下,解答在下面。
答案是(A)無罪。
理由:
一、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在警詢筆錄時不實陳述,並不觸法。因《刑法》偽證罪成立要件,是要在法官或檢察官
開庭時,經簽名具結後,被查出陳述不實才可能觸犯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警詢筆錄尚須為實質審查,故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意旨
,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
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
,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
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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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35.9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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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2.35.90 臺灣), 05/04/2021 1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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