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宏輝 這樣的候選人,不但以非法虛灌人頭的方式在主導重劃會,炒作農地,而且這個集團還去對無辜的鄉親提告,迫遷農民。
違法事證被揭發,竟然不是先認錯,而是要反過來告高鈺婷。真是莫名其妙。
這種虛灌人頭的做法,過去就有許多判例,叫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鄭宏輝涉入的案件,人頭買賣高達數十件,一罪一罰。我們週一就會整理完卷證,向地檢署告發。
鄭宏輝,地檢署見。我們有一大群律師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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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前去告發中選會涉嫌違法的委員並舉辦記者會,因為中選會竟然讓蔡錦賢這樣的案例在公開具名審查時被不允許登記參選,又後來有人趁審查委員離席後發起匿名投票再做的翻盤,真的太離譜了。
“蔡錦賢賄選逃亡可參選? 王奕凱北檢告中選會 新聞稿
針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賄選判刑,不但逃亡未入監服刑,且又再參選本屆議員一案,台北市議員候選人王奕凱今(9)日上午偕同律師至台北地檢署控告中選會。他認為本案疑點重重,包括中選會連續二次會議卻做出完全相反的決議,並涉及會議紀錄登載不實、同意傳真代替出席違反法規等。他要求司法機關應儘快偵辦,勿讓犯罪者可以藉選舉漂白,嚴重破壞我們的民主發展。
王奕凱表示,根據中選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重大爭議案件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而從中選會518會議記錄顯示:就蔡錦賢參選是否准予登記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共11人,准予登記者有5票、不准予登記者有3票、未勾選的有2票,518會議應決議蔡員不准予登記參選。
王奕凱指出,同樣在518的會議記錄中,前面已決議蔡員不予登記參選,為何在部分委員已陸續離席後,有委員提出不同見解,會議記錄的決議竟是:請幕僚再以傳真,並用不記名方式,請委員就蔡員參選資格案,即『是否同意維持本會往例決議,准予蔡錦賢登記參選』表示意見。
王奕凱說:會議紀錄中顯示具名投票時,蔡錦賢是不准登記參選的,為何在有其他委員提出不同見解後,就可以用通訊投票並採不記名方式進行表決。然後還決議蔡錦賢有參選資格!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中選會委員有受到一些不法利益的影響,使蔡員可以登記參選!因此今天要告中選會刑法第214條(公務員文書登載不實罪)
王最後表示:今天會特別指出蔡錦賢的案子,是因為他是指標案件。其他人都還是有負一些責任再出來參選,唯獨蔡錦賢是行賄逃亡後,又繼續參選的候選人,真的要讓這樣的人來為民眾服務嗎?中選會是不是在鼓勵逃亡?是不是大家以後做錯事都落跑就好都不用負責任了?他強烈要求中選應公開會議紀錄的錄音檔,且司法機關應儘快偵辦,勿讓犯罪者可以藉選舉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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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入聯公投消失的116萬份連署書哪裏去了?誰說謊?!
#地檢署告發中選會主委陳英鈐
https://ppt.cc/fK7IMx
費鴻泰(阿力克司)、羅智強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43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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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公務員需不需要再對申報的事項作實質審查」而定。 ...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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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家目前與他人(以下稱被告甲)就土地使用一事正在進行民事訴訟。
但被告甲在收到起訴狀後,到開庭前的這段期間內,將土地轉移過戶給他人乙,
由於被告甲與乙不但是親戚,而且該土地在移轉給乙後,仍舊是由被告甲在使用,
疑似是想利用假買賣,以目前土地不在自己名下為由,來躲避訴訟之責任。
我們除了在民事訴訟中追加乙為被告外,
另外想透過刑事訴訟,向檢察官告發甲與乙兩人涉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問題:
1.如果甲與乙之間並無任何合理正當的對價關係,而進行了土地轉移,
我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其提出告訴(告發),
是否比"詐欺罪"來得適當??(我方未有實質的損害發生)
2.在無實質事證的情況下(只有新地籍謄本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上的轉移日期,
但該筆土地的交易金額、細目等資料則無),透過檢察官來調查相關事證,
若對方未被起訴,我方事後被對方反告"誣告"是否有成立之可能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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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熱心地回答!!
小弟還想問的是:
如果情況是兩人通謀設立一份買賣契約書,
在無實際交易金額的情況下作了"假買賣",
而檢查官進行調查時拿不出實際的交易紀錄,
這樣是否有觸犯刑法214條呢??
※ 編輯: Antique (111.242.143.195), 06/26/2017 22: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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