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雲說個人感情她不評論】個人感情?丁允恭的炮房事件是個人感情?先不說他把辦公室變成摩鐵炮房,他的工作是面對記者給新聞,他所獵豔的對象也是記者,這是藉由職務、官位與權勢在引誘與玩弄記者,這怎麼會是個人感情問題?然後逼女性墮胎沒有傷害女性自主的權力嗎?范雲啊范雲,你也拗得太難看了吧?
[以下轉貼自 #邱淑媞]新聞局長或發言人 誘使女記者 發生性關係,這,真的只是 "私領域"??? 你,真的相信了嗎?
新聞局長或發言人 與 女記者,具有職務上的直接、相對關係。新聞局長或發言人,對所有記者而言,有絕對的、獨特的權力 (資訊上的提供與不提供)。而身為官員,更應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所以,這很清楚,不能用 "私領域" 來唬弄全民。這也絕對不是對女性不尊重或沙豬而已。
公務員服務法 第六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在這個案例,圖謀的利益與損害,是性關係;與女記者發生性關係、要求墮胎)
同法第五條明訂,公務員不得奢侈放蕩、損失名譽 (這就是政風常被要求調查的事項)。此外,此種職務上關係,加上性關係,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保密義務、第十七條之利益迴避,都產生直接的衝擊,難以確保,關鍵就在兩者明明有職務上的關係,卻沒有保持距離,反而利用這個權力關係,發生親密的性關係。
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更明訂,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這下好了,該管長官,正是監察院院長,而且確實知情,卻還把這樣的人推薦給行政院、給總統府,大大重用,代表總統發言~ ! 當初投票給蔡總統的女性與男性選民們,想到這樣的人在代表總統發言,難道沒有一絲被色狼摸一把的屈辱感? 但,監察院,有誰敢辦院長呢???
這樣的人,竟可被捧為稀世至寶,愛用不疲,當上國家門面,也不怕紙包不住火,蝦米攏不驚,到底想告訴全民甚麼?
當你看到整個權力結構,大多沉默,有的則四兩撥千金歸為私領域,再想到總統府左右手相繼淪陷,一個(秘書長)為錢、一個(發言人)為色,還是很天真相信,這,只是個人私德嗎,或者,是一種集體的墮落?
圖片新聞:丁允恭性醜聞 范雲不評論:我不是性騷擾糾察大隊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10006063-260407?chdtv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徵才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擇擾備取人員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60-嘉義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3/13~109/03/18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男女不拘,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2.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考驗員及檢驗員證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不得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及投資事業或兼職情事。
(五)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及excel)等。
(六)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工作項目:
(一)公路監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協助汽、機車考檢驗等相關業務。
工作地址:
嘉義市監理站(嘉義市保建街8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cyi1069@thb.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方式:採網路(e-mail)及通訊報名並行。
(二)證件:報名履歷表、報名簡表及國籍具結書格式請上本所網站最新消息(http://cyi2.thb.gov.tw/)下載,報名簡表請填妥先以e-mail方式回傳至[email protected]信箱後,另請檢附以下證件:
1.報名履歷表(請黏貼相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國籍具結書。
4.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離職證明。5.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檢驗員證影本。並依上列順序裝訂,於109年3月18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嘉義市保建街89號嘉義市監理站第五股兼辦人事收」,e-mail主旨及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技術類職務代理人員】,資格不符者,履歷資料恕不寄還及通知。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現職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現職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現職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洩密的下三濫監委,有資格彈劾管中閔嗎?
看完了今天的監察院記者會,終於確定一件事,原來之前媒體對管中閔報稅資料的種種報導,都是真的! 都是監委洩密出來的!
《監察法》第26條:「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五條》:「糾彈案之提出及其內容、開會日期、審查委員名單等,於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宣洩。」
而管中閔的彈劾案,在通過之前,媒體都已經可以知道調查內容,「間接影射殺傷力最強」,這些洩密的張天欽監委,有資格彈劾台大的校長嗎?
張天欽們一直搞不清楚一點,監委的影響力不在彈劾,而在自己的清譽。監委有公信力,調查的結果各界當然會尊重,監委違法洩露調查內容給媒體,這種下三濫的張天欽們,有誰會在乎你彈劾了什麼?
我也再次呼籲,對馬英九洩密案窮追猛打的台北地檢署。馬英九把影響政局的事情跟兩位幕僚諮商,你們說是「無故」洩密;現在監察委員公然把調查中的報告內容外洩給媒體,請問北檢你們是瞎了,還是睡著了?
民進黨這種東廠政權,明年就要下台了,就算刑泰釗頭已經洗下去回不了頭,難道北檢每一位高考及格的檢察官,都要跟著邢泰釗沉淪嗎?
最後我也要正面駁斥張天欽們監委,根據《銓敘部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一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這種白紙黑字合法的事情,張天欽們也敢羅織罪名。張天欽監委已經承認,管中閔跟週刊只有「口頭約定」,那就表示管中閔不是週刊的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他就是一個單純的「特邀專欄撰稿」。
專欄就是有週期性的邀稿,張天欽監委說「因為是匿名,就不算專欄」,請問這個定義是寫在公務員服務法那一條?為了要打管中閔,發明一個「專欄不能匿名」的獨特見解,只能證明自己就是東廠。
2018,我說「拒投民進黨,台大有校長」,讓民進黨從13席縣市長變6席,總得票數從贏國民黨84萬票,變成倒輸121萬票。民進黨要繼續東廠,要從「卡管」變成「打管」,國民黨奉陪!
2020,拒投民進黨,台灣滅東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