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認為是單純的待產小家庭,就把房子租出去,之後保母每個月準時匯款7千元租金,沒多過問保母狀況...
#蘋果社會 #無照保母 #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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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缺點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國民黨團討論並發布本(4)會期的優先法案,決定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入法」、「跟蹤騷擾法」及「放寬公務員經商兼職修法」,我在第一時間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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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我在立法院召開交通安全公聽會後,立即整理成大家關心的十大交通議題,獲得很多朋友的迴響。公聴會中,包括婦幼及被害人關懷協會秘書長張夢麟、警大教官陳家福和許多網友,都提到教育才是根本,因此,我請求黨團將攸關交通安全教育的「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草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從年幼到年長、家庭、學校及社會都一起重視落實,很高興立即獲得黨團的支持。
當然,建構完善的交通安全法令不只是教育,人口數超過臺灣5倍的日本,在1970年死於道路交通事故近1.68萬人,問題相當嚴重,因此痛定思痛檢討交通法令,於1970年制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設「交通安全對策會議」、每五年制定一次「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每年制訂「交通安全業務計畫」、長期推動交通安全工作……,就在今年的4月8日,日本達到全國交通事故「0死亡」的目標,而臺灣呢?109年交通事故死亡仍高達3,000人……我有個夢,希望能在有限任期完成完善交通安全入法,讓我們跟日本一樣改革。國民黨團將我交通安全教育三法案列入優先法案,就是實現這個夢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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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屆跟蹤騷擾法在立法院未能闖關成功,在最後一刻警政署說服民進黨團在黨團協商時擋下這個法案。本屆在長榮女大生命案、屏東曾女擄殺案等寶貴性命犧牲下,國民黨團要求政府應積極提出法案。如今本屆跟蹤騷擾法也到了黨團協商關頭,婦女團體朋友擔心舊事重演,國民黨團也將此列為優先法案,必要時將與關心此案的婦女團體共同發聲,務必要在本會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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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奧運剛結束,國手有優秀的表現,國人也為之振奮,也凸顯出一些國手培育的問題。黃金羽球麟洋配的代言爭議,扯出長期以來的公務員兼職問題。雖然我在8月9日與黨籍立委召開協調會,讓事件暫時以財政部與企業策略聯盟的方式進行。然而長年來公務員經商、兼職,在不妨礙本職情形下,原則上合法,但歷來函釋盤根錯節,導致實務上淪為服務機關想查就查的的人治。特別是在年改後,所得替代率降低,許多資深公務員也努力掙錢提高收入,以彌補退休晚年生活的經濟不安全,兼職法律規範,實在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我也提出修法盼根本解決,與國民黨團列優先法案,一起共同促成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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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支持,將是我在立法院推動改變的最大動力,希望今天爭取重要法案納入國民黨的優先法案,能夠成為明日改革的助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缺點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缺點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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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2「Defit 」廣告段落
02:05 南投某高中疑似性侵事件
02:57 警方與校方的回應
03:48 南投縣政府要求巴哈下架
05:46 南投縣政府的依據是什麼?
07:00《兒少法》的規範合理嗎?
08:29 我們的觀點——開罰巴哈,合理嗎?
11:04 我們的觀點——民眾的情緒,沒有受到妥善的回應
13:37 我們的觀點——有沒有其他可以嘗試的做法?
15:13 提問
15:38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公告】巴哈姆特聲明稿 2021/3/22--轉自站務中心大總管:https://bit.ly/3smTOUT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bit.ly/3d3XoNh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s://bit.ly/3lQNhiU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https://bit.ly/3d8TO4r
→少年事件處理法:https://bit.ly/3rn3kpD
→兒童權利公約:https://bit.ly/3rkGH56
→[公告] 涉及兒少法文章暫予鎖定:https://bit.ly/3lQtW19
→警察兒涉性侵網友洩個資 巴哈姆特及Dcard遭罰6萬:https://bit.ly/39d4ZYO
→性侵案網友涉洩個資平台被罰 南投縣府:可訴願:https://bit.ly/3tYPBXX
→南投性侵案「網友狂蓋樓」!巴哈姆特真吞罰單 縣府證實:不改再罰:https://bit.ly/2NPqRlk
→巴哈「我坦著」傳拒刪警子性侵文 官方聲明:未拒刪:https://bit.ly/3lWg9WP
→南投警兒性侵案挨罰!「巴哈姆特」發聲明還原六度交手紀錄:https://bit.ly/3d3XAft
→未全刪警子性侵文挨罰!《巴哈姆特》深夜三點聲明表「遺憾」 曝六度交手南投縣府紀錄:https://bit.ly/3vZePa7
→【警察兒性侵】南投縣府要求刪文已開罰 網友炸鍋!惡搞文反而大量繁殖:https://bit.ly/3d3Xe8t
→《巴哈姆特》「無奈與難過」 今起刪警子性侵文!南投縣府回應了:https://bit.ly/3tRUD8n
→聲討警察兒性侵文未全刪遭南投縣府罰6萬 巴哈姆特發聲明稱「遺憾」:https://bit.ly/3rgh8Cp
→臉書-一百五 -1:https://bit.ly/31j7GmY
→臉書-一百五 -2:https://bit.ly/2NUED6m
→呂秋遠臉書:https://bit.ly/31dJF0O
→巴哈姆特會員規範 v.20130315:https://bit.ly/31dUbVK
→【討論】南投警察子性侵女同學懶人包:https://bit.ly/3vR4LA2
→高中生涉性侵 校長90度彎腰道歉了:https://bit.ly/39dU9Bs
→兒涉性侵 警察爸道歉 校長鞠躬:https://bit.ly/3feBWYC
→高中生涉性侵全校受累 同校生被路人罵「人渣學校學生」:https://bit.ly/3srDUIY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三法最重可判刑:https://bit.ly/3d5xqsD
→南投警父兒涉性侵!縣府要求巴哈姆特刪文 網:還用密件是有多怕:https://bit.ly/3fcn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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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缺點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缺點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質詢的主題是我從去年11月上任後就一直在處理的衛生所人力問題,歡迎各位關心護理的朋友們繼續看下去💪💪💪
🔥 衛生所人力近30年未曾檢討調整
我國的基層保健醫療從傳統的「個案健康導向」轉為「社區整體健康導向」後,衛生所的業務擴增,人力卻沒有配合實際需求進行調整!根據衛福部108年03月14日回覆給我的資料顯示,我國的公衛護理人員僅有2780人,人均服務數卻為1:8485,遠高於美國1:5000的人均服務數!
🔥 醫療工作負擔重又擔負長照職責
衛生所的主管機關雖然是衛福部國健署,但衛生所的實際業務卻跨及4署2司,公公婆婆超多,需執行的各類行政法規業務遍及醫療法、食品安全衛生法、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等,從禮堂管到天堂。更糟糕的是,各司署對衛生所的考核也是林林總總,有些甚至還把非專業的行政工作也列入考核項目,造成衛生所人力長期不堪負荷,衍生基層保健醫療疏漏。
這次質詢的內容我已經追蹤一年了,期間與相關部會開了無數次的會議,終於要在12月底結案。以下是我請衛福部長陳時中在12月底前提供給我的相關資料:
🔸 明確定義衛生所的業務功能與定位
🔸 檢討現行衛生所的組織規程參考基準及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 新增業務計畫時,明列人力配置與經費
🔸 參考消防機關的人力配置標準,建立合理調整機制
#請大家把政黨票投給民進黨
#讓我在國會繼續為大家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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