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我拜託大家,#讓兒童獨處是違法行為,把這樣的觀念塞到每一個父母腦袋裡好嗎?
違法!違法!違法!
不要給自己任何藉口!看著這些小生命的流逝,到底要圖什麼方便?!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奶爸律師
#陳又新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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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年屢次發生惡質托嬰中心不當照顧,甚至虐兒致死的不幸事件。有托嬰需求的家長人人自危。
如果試著用家長的角度,假設自己有2歲以下的寶貝孩子要送托育,該怎麼查找資訊呢?
就算先把令人煩惱的「價格」問題放一邊,先鎖定「優質」的托兒所,就已經困難重重。
業者的廣告都說自己很優質。要怎麼辨識呢?
負責管理托嬰中心品質的政府單位,雖然架設了網站,公布評鑑結果,但這些「三年一次評鑑」的結果真的可以相信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告訴家長們「優等、甲等」的托嬰中心就是「首選」,可以安心送托。
但,不久前,臺北市《我們的托嬰中心》爆發保母虐兒致死案。這樣惡質的托嬰中心,竟然是去年社會局「評鑑甲等」?!
評鑑甲等的托嬰中心隔年就發生虐嬰致死的不幸事故,這樣的評鑑結果,對家長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在不幸事件發生後,《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才接連被踢爆,原來早就屢次違規!原來早就屢次被罰!只是家長都不知情。
政府能夠主動公布這些資訊,或許家長在做功課、找資料時,就能避開這種「甲等地雷」。
惡質的托嬰業者,對於不當照顧、虐兒事件,屢次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的作為也過於消極,裁處不夠嚴厲。而且,被裁處後,相關資訊也沒有公布給家長了解。
有甲等托嬰中心虐兒致死的案例在眼前,現在的家長只能看「評鑑結果」送托,實在是提心吊膽。只好在網路上四處打聽、找評價,祈禱自己的孩子不要踩到地雷。
這種情況,負責管理托嬰中心的政府實在失職。
除了托嬰中心良莠不齊難以辨識的問題外,意外發生後,托嬰中心蓄意隱匿,也製造很多虐兒黑數。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上述人員發現有疑似兒虐案件,就必須依法通報。
當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導致嬰幼兒受傷時,相較於醫護人員或社工等居於協助角色的第三人,托嬰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都有非常強烈的「隱匿不通報動機」。
換言之,發生了兒虐事件的托嬰業者,不可能自己通報,只要瞞得過家長,社會局根本不會知道有兒虐事件發生。
面對這些有強烈「不通報動機」且在法律上有責任的托嬰業者,我嚴厲要求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相關的改善辦法,檢視業者的通報成效、強化業者的通報行為。
先前我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就曾要求社會局「檢討托嬰中心評鑑辦法」。提升「突擊檢查」「錄影畫面抽查」的佔分比重。
今天社會局進行《預防兒虐專案報告》,針對劣跡不斷的惡質業者,我提出兩點要求:
✅ 針對特定惡質托嬰中心,社會局應立即公布《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各分所的稽查、違規調查報告及裁處結果,警惕其他業者。
✅ 社會局應彙整並且公佈所有托嬰中心的「違規紀錄」及「裁處結果」,以便利查詢的方式,供社會大眾檢視。
我認為,「安全」是托嬰中心最基本的條件。
政府不能「報喜不報憂」。除了改革評鑑方式,更應該主動公布裁罰資訊,並且做成容易查詢的系統。
把惡質托嬰中心的黑歷史攤在陽光下,讓孩子安全、家長安心。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年屢次發生惡質托嬰中心不當照顧,甚至虐兒致死的不幸事件。有托嬰需求的家長人人自危。
如果試著用家長的角度,假設自己有2歲以下的寶貝孩子要送托育,該怎麼查找資訊呢?
就算先把令人煩惱的「價格」問題放一邊,先鎖定「優質」的托兒所,就已經困難重重。
業者的廣告都說自己很優質。要怎麼辨識呢?
負責管理托嬰中心品質的政府單位,雖然架設了網站,公布評鑑結果,但這些「三年一次評鑑」的結果真的可以相信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告訴家長們「優等、甲等」的托嬰中心就是「首選」,可以安心送托。
但,不久前,臺北市《我們的托嬰中心》爆發保母虐兒致死案。這樣惡質的托嬰中心,竟然是去年社會局「評鑑甲等」?!
評鑑甲等的托嬰中心隔年就發生虐嬰致死的不幸事故,這樣的評鑑結果,對家長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在不幸事件發生後,《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才接連被踢爆,原來早就屢次違規!原來早就屢次被罰!只是家長都不知情。
政府能夠主動公布這些資訊,或許家長在做功課、找資料時,就能避開這種「甲等地雷」。
惡質的托嬰業者,對於不當照顧、虐兒事件,屢次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的作為也過於消極,裁處不夠嚴厲。而且,被裁處後,相關資訊也沒有公布給家長了解。
有甲等托嬰中心虐兒致死的案例在眼前,現在的家長只能看「評鑑結果」送托,實在是提心吊膽。只好在網路上四處打聽、找評價,祈禱自己的孩子不要踩到地雷。
這種情況,負責管理托嬰中心的政府實在失職。
除了托嬰中心良莠不齊難以辨識的問題外,意外發生後,托嬰中心蓄意隱匿,也製造很多虐兒黑數。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上述人員發現有疑似兒虐案件,就必須依法通報。
當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導致嬰幼兒受傷時,相較於醫護人員或社工等居於協助角色的第三人,托嬰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都有非常強烈的「隱匿不通報動機」。
換言之,發生了兒虐事件的托嬰業者,不可能自己通報,只要瞞得過家長,社會局根本不會知道有兒虐事件發生。
面對這些有強烈「不通報動機」且在法律上有責任的托嬰業者,我嚴厲要求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相關的改善辦法,檢視業者的通報成效、強化業者的通報行為。
先前我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就曾要求社會局「檢討托嬰中心評鑑辦法」。提升「突擊檢查」「錄影畫面抽查」的佔分比重。
今天社會局進行《預防兒虐專案報告》,針對劣跡不斷的惡質業者,我提出兩點要求:
✅ 針對特定惡質托嬰中心,社會局應立即公布《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各分所的稽查、違規調查報告及裁處結果,警惕其他業者。
✅ 社會局應彙整並且公佈所有托嬰中心的「違規紀錄」及「裁處結果」,以便利查詢的方式,供社會大眾檢視。
我認為,「安全」是托嬰中心最基本的條件。
政府不能「報喜不報憂」。除了改革評鑑方式,更應該主動公布裁罰資訊,並且做成容易查詢的系統。
把惡質托嬰中心的黑歷史攤在陽光下,讓孩子安全、家長安心。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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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文山苗博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日前我曾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及教育照顧法》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公布虐童之幼兒園等場所及負責人。
然而,檢視各地方政府網站,迄今仍未依法公布。我要求衛福部督促改正。
2. 研究顯示,竟有高達36%國小10-12歲學童已喝過酒,其中20.8%學童曾經自行買酒。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對於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訂有罰鍰。然而,2017年全國僅裁罰35件,根本未確實執法,嚴重損害兒少權益。
3. 針對桃園釆虹藥局2017年7月開始虛報詐領菸捐補助,健保署早曾通知國健署,並詢問是否要將款項先扣住不發。結果國健署竟然回覆不必扣款,一直拖到2018年1月18日才進行實地查核。因為國健署的怠惰,導致釆虹藥局詐領金額攀升。
4.針對我日前揭發「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假帳污菸捐弊案,國健署表示先前不知情,根本說謊。事實上,國健署官員早曾接獲檢舉,卻繼續包庇。國健署長甚至大言不慚「行政調查認定內部過程沒有問題」,非常離譜。
附註:
2019-2-25 財政委員會:徹查菸捐違法舞弊 審計部責無旁貸
https://ppt.cc/fORhJx
2019-2-20 今天終於承認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做假帳
https://ppt.cc/fwGw8x
2019-2-12 國健署怠乎職守、竟還謊話連篇
https://ppt.cc/fw2RKx
2019-2-12 「造假虛報帳目 菸捐淪為提款機」記者會
https://ppt.cc/fae87x
2019-2-12 菸捐一起污:要抓老鼠偷吃的貓,竟然自己也偷吃
https://ppt.cc/fnukjx
2019-1-15 「全面修補制度漏洞 才能遏止虐童悲劇」記者會
https://ppt.cc/fxVl9x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新書介紹
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內容簡介:
必看!緬甸首屈一指熱門景點全攻略
仰光人民信仰中心大金塔、曼德勒三大古城遊
蒲甘搭乘熱氣球、茵萊河賞漁夫絕技
還有絕對不能錯過體驗庶民生活方式──搭乘環狀線火車
再帶你深入庶民街道,吃遍撣式米飯、滷豬雜與茶葉沙拉等在地小吃
全程步驟化圖解,玩緬甸So Easy,這一本就夠!
本書特色:
面對殘酷的遭遇,人生該何去何從?失去親人的痛,該如何面對?遇到生命的困境,又該如何勇敢去與命運搏鬥?
本書整理了二十個真實的案例故事,每篇都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親身經歷的血淚歷程。每一個事件,無論是否曾受到社會關注,這些回首不堪、刺痛經歷的人,又如何能在時間迴廊裡重新站起來,成為別人生命中的導師。透過書中一篇又一篇的傷痛故事,喚起生命裡最堅韌的力量。這是一段段愛與勇氣的旅程,看看他們如何用「愛」與「勇氣」,永遠不放棄,更勇敢地活下去。
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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