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不承認肇事狗是他養的...(#阿嚕兄)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鄺姓男子前年於加油站洗車時,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認定依過失致死罪,去年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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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過失致死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件事情要從前年說起:鄺姓男子前年在加油站洗車,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依過失致死罪,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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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尊重專業叫做『#我的專業才是專業,#別人的專業都是幹嘛花錢不划算。』
還好,我的專業是團購和惹怒老婆並且存活下來啦,如果我的專業是麻醉專科醫師我一定氣死。(反串要註明)
Shit Shit Shit Shit Shit 多罵幾次Shit,也停止不住我的不爽。
老朋友就知道,私訊我都會收到一個罐頭回覆『非麻醉問題,視情況回復。根據醫師法11條,醫師非親自診視病人,不得開立處方,為保護你我,請恕我拒絕線上問診。』
白話文就是『你問我醫療問題,依法我不會回你,你問我醫療以外的問題,我看情況回你。』
說到這裡我想先講一件公開的秘密啦,#外面診所的麻醉狀態有四種啦:
✅1.有麻醉專科醫師,並且全程在場。
✅2.有麻醉專科醫師,他手術前來跟你say哈囉完,露個臉就閃人,後面手術過程中只放著病人由護士照顧。
✅3.有麻醉專科醫師,但手術過程他從開始到結束都不會來,定期到診所簽名整疊病歷,蓋章收錢,簡單來說叫做純掛牌,算是介於有和沒有之間。
✅4.自稱麻醉師的麻醉護士,這個叫密醫。
我不能確認到底哪些診所,哪些麻醉醫師,在手術過程從頭到尾全程都會留在現場。
但台南、高雄、屏東有非常多診所的麻醉醫師不是金良光就是遲名珉,一個人到底有沒有辦法同時顧這麼多診所和婦產科呢?大家心裡自有一把尺。
回頭來說我很生氣的這件事,其實發生在去年十二月,一個粉絲在我某篇衛教文的留言說,女兒去高雄診所全麻手術傷到眼睛,她從頭到尾沒看到麻醉醫師。
我問她麻醉同意書上的簽名醫師是姓金還是姓遲?她後來私訊我問了一堆問題。
關於醫療和麻醉的,我謹守醫師法的規範不願回答,但我幫她問了麻醉醫學會的法律顧問,因為她在高雄,我還請麻醫學長幫忙介紹,是否有熟悉醫療糾紛且在高雄的律師,結果呢?拖到八個月後的今天,又來私訊問我一堆問題。我問他你沒有找律師?她說沒有,這個很簡單,請律師不划算。
所以呢?不就是因為我不用錢,他媽的很划算??我浪費了我自己的時間和人脈,去幫你問學會法律顧問,去找到比較擅長醫療糾紛的律師,你不問,八個月後又繼續來問我到底有什麼意思?
專業是有價的,不認知這件事情的人,早晚會在某些地方吃大虧。不管是診所不尊重專業沒有請合格麻醉醫師,或是病人貪便宜覺得有睡著就好,麻醉醫師麻醉屍誰麻醉的,不用分那麼細,或是請律師不划算,我衷心的建議,不管任何一件事,不用錢的最貴。
律師其實和醫師一樣,每個人擅長的專業都不同,有人擅長戰韓粉,有人擅長廚藝又擅長家事(婚姻、家暴、親權、遺產、遺囑等等),有人很愛動物又擅長智慧財產權,有人擅長睡公園,也有人擅長睡粉絲。
妳口中所謂的很簡單和不划算,人家可能是老翅幾回寒暑,經歷無數開庭的專業。
附註1:業務過失致死和業務過失傷害,在2019拿掉了,但加重了傷害罪和過失致死的刑責。本來加重是考量到從事業務的人有一定的專業水準,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就會引發爭議,養豬戶送豬過程中發生車禍也會被認為是業務過失,業務的範圍太廣。
附註2: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
認真說,這年頭當法師比當醫師和律師好。
#找法師贏了謝他輸了怪天
#找醫師律師輸了怪他贏了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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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了,我去替自己浪費掉幾個小時管閒事的人生默哀生悶氣,幹。
人真的不能太雞婆,到最後免費仔只是當你免洗筷。
#豹頭真的沒騙我:
傷害致死過失致死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鄺姓男子前年於加油站洗車時,3歲女兒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一審原本認定依過失致死罪,去年判鄺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是傷害兒童致死,逆轉改判他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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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過失致死 在 [請益] 過失致死與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Mo PTT 鄉公所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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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過失致死 在 Re: [請益] 過失殺人與傷害致死如何區分? - 看板criminology 的必吃
既然你是要考刑法的國考生
用詞一定要精確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
因為[殺]在刑法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
[殺]的故意以及意圖
所以沒有過失[殺]這回事
再來你舉的例子1是過失致死
234都是傷害致死
你會有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搞混也是正常的
因為傷害致死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行為人對於傷害部分主觀上是有故意
而其傷害行為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也是有過失的
至於你討論的這些傷害以後多久才死亡其實都不是重點
在犯罪構成的三階段理論中結果犯必須討論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裡論
你的疑問在這個檢視中就會被排除
最後你說的傷害致死會被過失致死排擠這是錯誤的
傷害致死所指的情況是指[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所指的情況並沒有前面的故意傷害
舉一個實務中最典型的過失致死案例:開車不小心車禍撞死人
行為人對於開車撞到人是否有故意?
對於被害人的傷害以及死亡行為人都沒有故意
所以我們說車禍撞死人是一個[過失致死]
接下來我們來一個車禍撞死人的變化型
2.A與B積怨已久,某日A駕車見B在路上行走
遂故意踩足油門想將他腳撞斷最後因不慎車速過快
B身受重傷搶救不及死亡。
再來另一個變化型
3.砂石車司機A某日駕車不慎撞上路人B
下車察看後發現B倒在血泊中但仍未死亡正在呼救
A見四下無人決定倒車將B輾斃。果真倒車後將B輾斃。
上面三例都是車禍把人撞死
試問2.以及3.中A應如何處斷?
如果你搞得懂其中的分別
那你就可以搞懂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的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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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57.25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36.238.57.25 (02/26 21:46)
到院多久死亡、行為人離開時被害人是否看起來狀況還好
都不是重點,只要死亡的加重結果與故意基本罪之間
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即可
學術見解與實務見解在很多地方差異很大
而學術見解又分成好幾派
你認為誰才是正確的呢?
建議你不要把學術研究那套拿來國考用
這種情況本來就是對連勝文的故意殺人論殺人罪未遂犯
對打擊錯誤的被害者部分論過失致死
這算是刑總錯誤論的基本題型了吧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114.47.249.153 (02/2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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