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律羅祖芳律師、林宜璇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6月25日以全英文透過視訊方式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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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 #數位治理「改組、立法缺一不可」
#數位產業 成為我國重大發展目標,蔡英文總統今年就職演說所提及的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幾乎都與數位技術相關,並宣稱「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強化並持續發展數位相關產業。今天針對這項議題,世芳與 何志偉委員、 范雲 FAN, Yun 委員、 何欣純委員、 周春米 立委 委員及 高虹安 委員舉辦「 #數位發展部之功能與展望」公聽會,希望廣納各界人士意見及看法。
而最後公聽會總結分以下兩點:
一、政府應盡速進行組織調整,含括 #資訊、 #資安、 #電信、 #網路、#傳播 五大領域,成立 #數位發展專責部會,讓政府治理能力,切合國家未來發展需要。
二、除成立專責部會之外,應完善數位環境之配套法制,以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規範資料蒐集與交換、確保資訊安全,包括:做為數位發展基本法性質之「 #數位發展法」;涉及資料蒐集管理與應用之「 #身分證件法」、「 #數位簽章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共資訊法」、「 #資料交換層法」;有關數位經濟服務之「 #數位服務及資訊管理法」及「 #數位通訊傳播法」;確保資安之「 #資訊系統安全措施法」。
對於推動我國數位國力以及產業發展,成立專責數位發展部會、立法完善配套法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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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昨天檳榔系大作家小品文裡的權貴封存文件30年,就是在說這個呀!她和血滴子誰比較喜歡農場文呢?還是誰比較喜歡抹黑?真奇怪她從來都是這樣指桑罵槐,不過要雞腸鳥肚一肚子酸水的人光明正大理直氣壯,也是不可能。
直接先說結論,這個是在散播錯誤訊息。
這兩天有人在盛傳這個書函,說蔡英文的人事跟論文資料保密超過30年,看了一下,其中有很多錯誤觀念。
內文我們先不討論,因為這照片沒有顯示,首先是這裡寫的密等跟期限,指的是這份教育部書函的密等跟期限,而不是蔡英文的升等論文及應備文件的保密期限。
其次,密件的保密期限是不是只能十年?答案是錯的,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示就有說明,所謂的保密期限,指的是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舉個例子,某次警察機關去搜索A的住所,搜了老半天查無不法,在搜索過程派幾個警察去、搜查了那些東西,這是行政上的運作過程,列為密等後,十年後必須公開,但是搜索過程中有找到A的小三電話、A的日記本,這些內容依法無需公開也不應公開,所以保密是沒有期限的,跟密等「沒有關係」。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並不是密件,而是「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是密件,因為這涉及對個人的價值判斷跟隱私,也可能會影響審查意見的公正,所以沒有期限。
但是你要查蔡英文的備審資料跟論文是可以的,不能查的是當時評審委員的「意見」,所以從法理來說,這個函要分成三個部分來談:
1.這張照片上的期限跟密等,是給受文者看的,也就是陳學聖國會辦公室,除非陳學聖看不懂公文,至於實際上有沒有說蔡英文那些資料要不要保密,看不出來,因為沒有內文,看起來這書函有附件,可能有蔡英文的個人資料,所以列密等期限30年。
2.跟個人隱私與審查意見有關的內容,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保密期限,大家討論的30年、20年、10年的期限,是指「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的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蔡英文的審查過程為「一般公務機密」,自沒有受限的必要。
3.可以公開的東西是什麼?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是公開的,審查會的結果是通過或不通過,但當時參與審查的委員的意見,是不公開的。
最後一個法律小觀念,為什麼國家機密必須最大限度公開,而一般公務機密反而不用,因為政府資訊公開的原意是揭露政府的行政作為,而不是揭露政府所掌有的人民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者,因為跟國家的重大運作息息相關,所以應該讓人民知曉,但是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所掌握的人民資訊,則是反過來,應該是最小限度公開,甚至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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