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今年68歲,約3年前開始出現失智退化症,雖然一般生活機能還可以自理,但是語言能力跟理解能力已經很難正常跟人溝通。
😥日前他固定去銀行刷本子領錢時,發現爸爸被銀行理專推銷一份45年期壽險,且一次就壓50萬下去,令他十分氣憤,想知道這份保單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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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在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迷思,核保通過,理賠就沒問題❓
投醫療險時,「健康告知書」如沒有按實填寫,小心即使核保通過,最後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的「要保人誠實告說明之義務」,逕行解除保險契約。
⛔️「核保通過」≠「會理賠」
已有不少實例,民眾小心‼️
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疫情期間,請大家多留意健康,減少外出的時間,如果在家待著無聊,我們就來研究一下最新判決。
投保主契約時有不實告知的情況,一段時間後投保健康險附約,保險公司發現後主張,主約有不實告知,發函解除「附約」,主約沒有一併解除。問,保險公司的主張有理由嗎?
本件的案情大致上為:被保險人投保增額終身壽險時,隱匿葡萄胎、終止妊娠併發遲緩或過量出血、子宮平滑肌瘤、未明示側性卵巢良性腫瘤等病症,完成投保後四個月左右,又加保健康險。於請求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不實告知的情況,依保險法第64條發函解除附約,沒有一併解除主約。
被保險人認為,她是在投保主約時有不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能主張解除附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認為,不管主約和附約是否都是獨立的契約,但是在附約上面已經有寫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簽訂附約的時候,應該就主約內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據實告知,也就是說,附約已經將主約中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爰引為附約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並約定應就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據實說明。
所以,在投保附約的時候,如果之前的主約要保書所詢問的健康事項內容有變更,卻沒有在投保附約的時候為告知,或自始就未據實填寫,就屬於在附約投保時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因此,法官判決被保險人敗訴。之後,因為被保險人沒有提出上訴,這個案件就此確定。
#保險理賠爭議
#保險法第64條
#不實告知
#主約與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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