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五人以下 工會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晚好好說 關於工時與職災】
前幾天,在台南發生一名江姓單親媽媽平日在當歸鴨店工作,但日前她上班到一半突然倒地昏迷,緊急送醫後腦死宣告不治。小孩跳出來說媽媽在店內工作「1天14小時、年休3天」,店老闆娘則回覆說勞工自己不休息。這樣令人動容的事情,值得探討。
在我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歷經兩次重要的《勞基法》修法過程,會有各種不同利益團體前來游說,各種不同聲音傳出。過去我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時,勞動部也是我負責監督的單位,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我們也很重視勞工聲音。
《勞基法》規定一週七天週期,需要休息兩天,其中一天須做為例假、另一天可在勞資雙方同意之下彈性加班。如果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時,也會遭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開罰。台灣有許多公司員工在五人以下的中小或微型企業,這些員工透過外部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特別提醒:雖然員工在五人以下,這些雇主仍有責任須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
過去政府也有一些措施在協助勞工二度就業、鼓勵多瞭解職場,透過職場進修補助政策和在職訓練,還有訓練期間的補助等等,希望增進勞工朋友在工作領域上的增進。
過去一些中高齡的勞工朋友不太習慣網路的使用,我相當鼓勵一些勞工朋友要常去看勞動部網站,在數位資訊時代獲取知識和消息。
華視『今夜好好說』節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KQ3ez8Jtbo&feature=youtu.be
五人以下 工會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五人以下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可不處罰?】
立法院第七會期即將結束,今天我特別針對勞動部日前擬針對「五人以下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不處罰」,以及蔡英文總統提高工會涵蓋率的政見落實情形,質詢勞動部許銘春部長。
一、微型企業可以免除勞基法處罰?
勞動部考量台灣微型企業大多沒有專業人資人員,加上地方政府反應相類似案件,裁罰不一,希望勞動部考量企業法遵能力,有一套裁罰基準。因此勞動部目前規畫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我提出質疑,為何勞動部要一刀切微型企業五人以上處罰、五人以下免罰?哪一條法律授權勞動部這麼做?違反勞基法情節「輕微」的定義又是什麼?
微型企業本就該適用勞基法,雇主不能因為不知道法律,就可以減免處罰。此例一開,雇主將廣設微型企業、勞基法將形同具文,受害的將是廣大勞工。勞動部不該再幫違法的企業開後門,損害勞工權益。
二、工會涵蓋率仍然偏低,問題在哪裡?
截至去年底為止,臺灣成立的企業工會僅有900家,約58.5萬人,僅占台灣勞工6.5%,工會涵蓋率與其他國家相比偏低。主要原因是工會成立的30人門檻過高、工會成員受到雇主打壓以及公司僅能成立一家企業工會,資方很容易搶先設立等。
勞動部雖然在今年3月公告「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以發放獎金的方式,鼓勵勞工成立工會,但目前為止成立的家數是0。
我認為除了以獎勵方式鼓勵成立工會外,勞動部更應該要針對「制度性」問題加以解決,研議降低成立工會門檻、放寬多元工會設立、引進入廠權,而不是僅回我一句「我們持續在努力提高工會的涵蓋率」,工會覆蓋率偏低問題就能解決!
我希望勞動部積極地針對這兩項問題,做出具體的改善,維護勞工的權益!
#微型企業也該遵守勞基法
#請重視工會涵蓋率低的問題
👉新聞連結:
•中央通訊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5270119.aspx
•udn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36568
•經濟日報 http://photo.udn.com/money/story/5612/383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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