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漫畫基地舉辦的講座 「創作者的該與不該——創作與侵權一線之隔」對於著作權有做詳細的案例解釋,而這一篇司法院文章對於 #合理使用 之判斷基準也很詳盡,推薦大家了解觀看!
#創作路上的眉眉角角
#練畫技之外也長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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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一) 原則上須取得授權
二次創作算不算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用語,而二次創作一般來說涉及對他人著作的「重製」或「改作」,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所以原則上還是必須 #先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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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二) 熟悉合理使用的4大判斷基準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其實最終還是要回到個案判斷,沒辦法說怎樣就一定可以、怎樣一定不行。不過,在熟悉了這些 #判斷基準 後,大家在創作時,也可以把這些重要的觀念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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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節錄重點(三) 明示出處
「合理使用,雖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還有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因此,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記得 #明示出處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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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 改作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智慧財產局101年07月03日慧著字第10100055940號函
▪️編曲是否算是衍生著作?(圖三段落)
→#個案認定
▼
如果一開始給編曲人的是一首完整的曲子,那編曲部分的創作就算是 #衍生著作(#二次創作),作曲人有音樂著作的著作權,編曲人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
如果給編曲人的只是整首旋律的一部分(像 #玩什麼好呢?那樣),編曲人除了編曲還要作曲才是一首完整這首歌的情況,那就不是衍生著作,而是作曲人與編曲人共有這個 #音樂著作,#都是著作權人。
-
▪️重新編曲是否須取得改作的授權?(圖四段落)
→#個案認定
▼
如果只是cover沒有另外加入創作,就不用改作授權(但可能會有重製權公播權等授權要取得喔~);
如果像是在原曲中加入rap這種重新編曲,就要取得原曲的改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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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重新編曲的音樂公開演出是否須支付原編曲的
公開演出使用報酬?(圖五段落)
→#個案認定,視使用者所改編的原料而定
▼
如果是自行重新改編自「原曲(未編曲的完整曲子)」,就不須另外支付原編曲的公開使用報酬(但原曲的還是要);
如果是改編自「原編曲」,前面有提到,沒有創作旋律的編曲是衍生著作,因此使用者須支付原曲及原編曲的公開演出使用報酬。
━
最近看到說重新編曲就沒問題,以前也一直看到這個說法(每到韓團要出走時就會出現),不過情況是怎樣眾說紛紜,於是找了𝕁個函釋😉
韓國不知道法規,但我們實際上簡單來說就是都個案認定沒有一定(要每首每首聽嗎?),也是可以理解個案認定啦,音樂好難的啊~
好好奇這個實務上要怎麼判斷怎麼證明,會講解樂理嗎😆
————————————
❒智慧財產局101年07月03日慧著字第10100055940號函 → https://reurl.cc/5qAKdG
相關法條連結裡面有,就不貼啦,找法條貼也是挺麻煩的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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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音樂 #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局 #重新編曲 #編曲 #公開演出 #Hebe #田馥甄 田馥甄 Hebe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ttps://lin.ee/EjL45sq
二次創作 改作 在 迪鹿 - DeluCa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描圖””改圖”玩迷因是否犯法討論】
昨日發了張把迪鹿畫成阿庫婭的描圖迷因,
圖上有寫原梗來源,但有用戶提醒說要註明是”描改”,
當時迪鹿給的回應是迷因圖已經廣為流傳,就算不標註也不會有人誤以為描圖是原作,
例如承太郎vs 迪奧兩人互像走向對方的迷因也被改成很多角色的版本改到爛,
就算不標示大家也知道是Jojo梗,所以標不標不是很必要。
昨天個人以為只要非商用且有註明原梗的迷因描改圖,都不犯法,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然後覺得遇到FB繪圈小警察潛規則,所以睡前在凌晨發噗在個版附上發了自己錯誤解說的長篇大論截圖(有把除了自己外的人全碼掉),
並在噗首上抱怨了句要大家「把繪圈小警察規則收起來」說了這句嘲諷意味的話,
結果早上看噗,在噗浪上被法律人用法律資訊打臉,打的啪!啪!啪!的。
知道正確資訊後,發覺自己散撥了錯誤資訊給粉絲,很抱歉。
所以改了噗首,變成要大家看噗內懂法律的大大們提供的法律資訊。
但當下沒空馬上去FB給那位被我的錯誤資訊誤導的粉絲附上很詳細資訊更正說明,
加上自己對法律資訊不瞭解,需要時間整理。
我選擇先砍掉FB原貼文斷絕錯誤資訊傳播,想等整理好資訊再發一則資訊更正文上FB (就是現在這則),
但我刪完文才想到我沒有記那位用戶的名字,無法把正確資訊扔給他,希望他能看到就好!
那以下要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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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資訊整理】
這邊來整理噗浪大家提供的關於”描圖迷因創作”的資訊……
迷因圖即使已被廣為流傳,但使用時也是要註明出處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描迷因圖的 ”描圖” 或 “改圖” 動作,不論是否有營利,都是侵害了「重製權」與「改作權」,
要玩迷因梗同時又不侵權的話,得保留梗的內容,但圖片整個重新繪製,不直接描來玩梗就能較沒爭議,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直接描或改圖就是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就NG了。
Q:為什麼網路上這麼多迷因圖,但都安好沒事呢?
A:“重製部分的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因此單就描圖行為,在著作權人不追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主動提起告訴。
但僅為不追究,此行為在法律上還是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並不代表網路上的改作皆屬於「合理使用」。”
也就是迷因原圖的著作權人沒有要來抓都沒事,但不代表這是不侵權的事。
版權方沒有出來抓、或大家都因為知道原梗圖是們麼就不標示原作出處,不代表迷因改圖就是合法,頂多只能算是著作權人給予大家使用的方便。
但哪天著作權人想抓的話,就直接GG。
【總結】
常見的迷因 ”描圖” 與 “改圖”是犯法的沒錯,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著作權人要出來抓你才會有罪。
但很多時候,粉絲製作描圖改圖迷因有助於原作被流傳,所以原作並不會去抓,反而就放任著給大家改圖玩梗,
所以在這種官方不抓、不反應「這樣不行!」的情況下,即使這行為是觸法的,但卻是被默許認可、且大家都在做的事。
除非該迷因圖的官方有提出不准大家改圖描圖來玩梗,否則一般在網路上這樣玩迷因並不會受到民眾斥責。
這部分的原理,跟”同人二次創作是否犯法”的討論很像。
我這先前是影片裡有使用描圖改圖迷因,一定會在左上角著名原梗是哪部作品,例如我先前很喜歡在影片裡玩JOJO梗。
但稍早討論後察覺即使有註明來源仍然可能有爭議,所以把新影片要使用到的《為美好的世界獻上祝福!》阿庫雅描圖迷因圖片重新繪製了。
此貼文(上)圖為原本的照描迷因,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下)圖為保留梗,但圖片重新繪製,比較沒有疑慮,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我還是會依照慣例在左上角標示原梗出處。
而要用作品的 ”諧擬” 或 “戲仿” 辯護的話,在法律上雖有討論空間,但我國務實不常見。
被吉的話可以提出辯護,但法院接不接受又是另一回事。
詳細法律條款請看此噗的討論串:https://www.plurk.com/p/o22nbh
......以上資訊若我整理有誤,或有懂法律的人想補充的,都可以留言告訴我,
我有空會閱讀,並一一整理更新上來。
無論每個人怎麼看待這件事,這裡還是有義務傳遞正確觀念與知識。
============================
【後記閒聊】
對於我那個原噗還被發偷說曬去討論這件事,
畢竟我自己資訊錯誤不知道就開嘲諷,讓看到噗的人不舒服是我的不對在先。
我就是有做開嘲諷這件事情!我無知!然後我要坦蕩蕩認錯,抱歉散播錯誤資訊 (土下座
但都快處理完後才發現自己被曬上偷說,當下其實滿傻眼的X..D (苦笑
畢竟從頭到尾都沒有不處理 或不認錯要硬坳的意思,是一被告知自己的認知有錯後就馬上開始做各種處理了,
在整個討論風氣很溫和的噗內處理完才發現,只是一件簡單可以和平解決的小事,居然生出了個偷說戰場,覺得挺妙。
希望往後大家若覺得迪鹿給的資訊有錯,或處理方式不妥,就直接跟迪鹿講。
絕對不要預設:「迪鹿是公眾人物,怎麼可能不知道這些?」因為很多東西我是真的不知道。
我會變成公眾人物只因為我有把個人IP經營起來,但不代表我甚麼都應該會知道。
害羞不敢在公開貼文直接跟我講的話,私訊告訴我也行喔!
如果用意是想要我好好處理或更正的話,直接告訴我是能最快與我討論的管道。
不然明明是一件可以很快跟迪鹿溝通就處理完的事情,不跟本人講還要用在其他版面發匿名文講再傳到迪鹿耳裡
……若用這種極度消耗效率的方式想”處理事”的話,
我會先預設對方不是真的想解決事情、只是想吃瓜搞事而已,我會先對這令我不解的行為提出質疑^^
二次創作 改作 在 [閒聊] 剛剛收到youtube警告(跟同人志創作有關) - 看板C_Chat 的必吃
※ 引述《tarantella (Arithen Jacks Zhang)》之銘言:
: 剛剛去自己youtube部落格時,收到一張youtube的警告,說我張貼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影片
: ,後來調查之後才知道是自己改編的吉卜力鋼琴作品被官方認定為侵權,所以才通知
: youtube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
: 看到這個警告,我認為感到好笑,因為一般來說同人志創作大都不是拿來販售,而且同人
: 志改編創作通常都會幫原創作公司製造成廣告效果,我自己辛辛苦苦把兩首吉卜力作品改
: 編成鋼琴版本,而且也沒有拿去販售,就這樣被吉卜力官方認定有侵權行為,我自己認為
: 他們未免太過小心眼了。
: 如果是有人把他們全部的影像檔案放入youtube裡,然後再控告他們侵權,這我可以理解
: ,但問題在於我只是把他們作品拿來二次創作,然後再放入幾張圖片製成影片檔,這樣也
: 被列入侵權行為,那我會認為吉卜力是拿自己的石頭砸自己的廣告形象。
: 由於吉卜力對我這樣改編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此之後將不會為吉卜力進行改編創作,
: 頂多只是會製成琴譜張貼在自己另一個部落格裡。
ma 這裡是C洽所以講一些跟同人創作的法律概念好了
一方面是補充大家正確的法律概念
另一方面是騙稿費...我是說讓有在創作的人對於二創了解其違法性跟灰色地帶的操作
首先,我們來講一下所謂的智慧財產權的歷史好了,
這概念最早是從威尼斯對於一些紡織圖樣買賣要經過登記而來 不能隨意私下買賣
不過這部分已經被歸類為專利權的始祖 跟這邊要講的copyright比較沒有關聯
而copyright也就是㊣ 或是所謂的版權,這些最早在18世紀法國有所謂的作者權法,
目的在於保障創作小說或是當時一些表演
而版權的用意在於保障以及鼓勵創作,表彰作者還有給予合理報酬,
進而保障人類對於發揮創作力創作新物時候能夠不因他人抄襲或是濫用而流於劣質創作
像是以當初17-18世紀法國,就是有些宮廷樂師不去創作新曲,
而只是一天到晚你抄我我抄你,導致很多當時的曲子聽起來千篇一律,了無新意,
但是因為琴譜便宜所以大量被複製,以至於真正創作的新曲價值不得不因此壓低,
最終變成劣幣逐良幣(聽起來好像人類的歷史不斷重複對吧XD)
而後再美國正式確認了版權的重要性
許多國家的版權法或是智慧財產權法也都是來自美國 (台灣也是一堆抄DMCA的規定)
在美國的版權法中對於著作權的保障相當嚴謹,
以至於有這樣的制度性保障,讓人較少有抄襲的空間,
一方面是強迫創作者不斷的產生新意,一方面也是保障創作的實質利益
而一般所謂被侵害著作權究竟是啥呢?
以最基本的分類就是5種專屬於著作權人的必須要經由授權才合法的權利:
1.重製權 (reproduce the copyrighted work)
2.改作權 (derivative based on the copyrighted work)
3.公開散布權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4.公開表演權 (to perform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5.公開展示權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雖然在各國法律會因應各國法律而有所改變或者是一分為二,但是大原則架構是不變的
以日本法律來看的話(https://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
它們還分成上演權,上映權,演奏權,口述權,翻譯權...很多種XD
對於"誰"來創作"甚麼"以及"如何表演",相當嚴謹,
比方說今天要是鈴置洋孝還活著,誰敢隨便去當艦長的聲優口白看看,
馬上被告得半死賠的一屁股債
好了有點扯遠了,回來主題,所謂的同人創作是甚麼?
原則上,同人創作就是利用原本既有的劇本跟腳色,
進行其他作者或是構思的改作衍生物
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改作權,
這些改作權的權利來自於原始作品,
那為啥要保障改作權?
有一個簡單的說法是,
"要是沒有原作品的構思,同人作家還能搭這班順風船去搖旗吶喊嗎?"
不可置否,同人作品的"改作行為"確實讓其他人對於作品本身感到興趣,
讓原作品能有更大的收益,但是終究只是"祭典抬轎"而已,要是沒有神明這轎是抬不起來的
所以在避免過於氾濫的改作而導致喧賓奪主的效應,所以才會對於改作權有限制
但是日本長期的二次創作文化已經根深蒂固,而台灣也漸漸有這種風潮,
所以大家一般都認為同人好像沒關係,為啥同人要受罰?
甚至有"我表演你的東西表示我看得起你耶"這種言論的存在(不誇張 真的有這種人..)
實際上在著作權人未授權的狀況下 一般人是沒有權利改作的,這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
但這終究是相當灰色的地帶,很多時候不是著作權人不告,是告了也沒經濟價值,
一來同人遍布廣泛真的要告的話訴訟費用相當昂貴,
二來告贏也沒錢拿因為你根本賠不起
三來有損作品形象,我今天贏了這官司但我也破壞了粉絲對作品的購買欲望,
所以不是每間公司都玩得起訴訟或是很喜歡玩訴訟,多半是真的相當不爽了才告下去
(但是N社D社K社還有$社的沸點相當低 三不五時就告一次....)
另外像是原PO想說我又沒有商業用!我只是散布我改編的琴譜跟演奏!
是的,你覺得你沒有用此賺錢,但是不代表你可以肆無忌憚地做!
回頭看前面講的五種權利中的散布權,散布權這名字只能說中文翻譯得很難看懂...嗯
他的意思是說把著作的物品的原內容或是重製物或改作物向不特定大眾散布,
比方說我買了office2012(舉例),
但是我覺得用了很好用,我於是把他的內容灌到公司每台電腦希望大家也能爽一下
這時候我就已經是向不特定大眾散布了,就算我是無償行為(就是不要求報償的行為)
也已經對於著作權侵害了
除非我今天是相當嚴謹的不涉及"不特定大眾"或是實體物的散布
因為實體物來說有個散布權耗盡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這個(first sale doctrine)又有人翻譯作第一次銷售理論(有夠....直觀)
因為買家藉由買賣而取得作品所有權之後,對於作品本身有物權上的絕對效力
這個效力是來自於所有權的,所以你能就物的外觀跟實體進行處分,
比方說我要把這東西當飛盤,或是借給同學,或是合理使用下的燒錄(比方說備分重製物)
但是這個散布權耗盡理論並不包含無體廣播或傳輸
所以就算我買了星海2 我也不能到處灌內容...
還有就是像是原PO的表演涉及到公開表演(台灣來說叫做公開播送還有公開演出)權利
的侵害,同樣也不以有無實際利益為限,而是以你是否有無經過授權觀之,
沒有經過授權卻表演其內容仍然還是侵害其權利的
所以光上述的行為來看,原PO已經至少侵犯三種著作權的形式了,
人家警告你而沒藉由查IP到你家抓你就該偷笑了
另外談個趣聞跟真實案例,
像是寫哈利波特的JK羅琳,他也曾經跟自己粉絲大鬧一番,
曾有個粉絲幫他把書中人物關係圖全部架構好還把每個人物在書中的特點一一分類好,
甚至連羅琳,寫到後面還要參考他這位粉絲的網站,才知道他之前寫了啥東西
但是這位粉絲因為這網站太出名了 於是他想要出兩本HP的設定集
這就侵犯到JK羅琳的著作權了,所幸之後雙方有和解,
不然我想JK羅琳可能會博得不少罵名
另外著作權並未因為我今天換個方式或換個媒介而消失
比方說他是電腦上的文章 我用筆記自行抄寫在投稿有沒有著作權侵害?
這用很基本的法感就能理解,當然是不行,因為媒介中立理論告訴你著作權不因為媒介物的
轉變而喪失,另外再媒介中立理論衍生出來像是BT的問題,
BT本身是無罪的軟體他只是用來加速下載或是上傳用途,
所以會罰通常是罰到P2P的網站,因為它們侵犯公開傳輸跟公開散布,
PPS更侵犯到公開播送的權利...現在雖然都是在抓網站但不難保收聽的人就無罪,
因為BT算是架構了一個共犯體系,你收聽的同時也上傳著流量去幫別人傳輸播送,
所以這類的軟體能免則免,避免哪天傳票寄到你家,而BT本身則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還有像是集合著作來說,
比方說jump,他就是一本最典型的集合著作,
就算我今天經過jump同意取得這本著作權的公開播送權利,讓人家可以在網路上看整本
但是我並沒有獲得實際上裡面各個單篇作者的授權(假設該作者並未把版權賣斷給出版社)
所以不能把每一期的JUMP撕開把各個作品放一起
(比方說我把JUMP裡面的七龍珠全部裝釘成一本,這反而是侵害七龍珠作者的著作權)
之前有個案例
忘了是國家地理頻道還是哪個科學期刊,總之它們在架設網站的時候,
把過去的期刊文章採用單篇獨立的方式提供他人下載,
因而破壞了原作者的版權,雖然雜誌社本身擁有整本雜誌的著作權,
但不代表它可以因此侵犯單篇內容的版權
編輯著作之權利並不及於內容,同樣的,亦不使其內容之著作權消滅
當然講了一堆看起來好像是限制的東西
我想有人不禁會開始想,
那我今天創作的時候,如果用到別人的梗或橋段是否會被告?!
事實上,著作權法是挺自由的,他只設限"你怎麼做"而不會去設限"你怎麼想"
這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概念表達二分法"(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表達的方式,像是西城故事,羅密歐與茱麗葉這些仇家子女相戀
的橋段雖然一再地出現現代舞台戲劇或是動畫情節中,概念雖然相同相似,
但是表達手法若是不同,則沒有受到著作權限制,而各種表達方式亦受到著作權保障
像是音樂本身也有類似的東西,
比方說今天同樣是月光奏鳴曲第三樂章
*這是要強調一下是公共財,所以無著作權問題,
如果今天是伊藤賢治或是revo的作品就有問題了
我彈奏的跟Wilhelm Kempff大師彈的同樣受著作權保障
因為我們的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之前一堆有人會喊看似抄襲可是到最後不了了之的原因,
可能客觀上他真的就是能舉證出他在表達方式上不同的地方
而且這客觀是"是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客觀" 如果只是內行人或專家才看的出來差異的話
可能還是有機會被判為抄襲 最著名的案件就是GROSS v. SELIGMAN
這個案件原攝影師將一張藝術照把權利賣斷給了別人,然而兩年後又用同一個模特兒
擺出幾乎相近的姿勢拍另一張照片,雖然專家證言兩幅照片的表達意境不同
然而一般大眾卻難以分辨 所以最後判他敗訴
這也是告訴我們要抄可以 但是請不要把內容抄得太像XD
我們以前教授就說"所以考試作弊要抄考卷也別抄到人家姓名
除了作弊被抓以外 還有機會被苦主告侵害著作權(胡扯)"
以上算是基本對於著作權的架構說明了 基本上著作權並不鼓勵二創,
因為說難聽是一種寄生的行為,如果你真的是有好的創意的作者或網路作家,
不妨試著自己寫出屬於自己的同人作品(EX.月姬 東方都是同人作品起家...etc)
著作權其實相當歡迎你的獨立創作 並且保護你的創作
--
銅四十グラム、亞鉛二十五グラム、
ニッケル十五グラム、照れ隱し五グラムに、
惡意九十七キロで、私の暴言は鍊成されている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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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 改作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 從同人創作與著作權開始 的必吃
如果同人作品有涉及「二次創作」的話,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 而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的用語,會涉及的是「重製」或是「改作」行為,二創者 ... ... <看更多>
二次創作 改作 在 [閒聊] 剛剛收到youtube警告(跟同人志創作有關) - 看板C_Chat 的必吃
※ 引述《tarantella (Arithen Jacks Zhang)》之銘言:
: 剛剛去自己youtube部落格時,收到一張youtube的警告,說我張貼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影片
: ,後來調查之後才知道是自己改編的吉卜力鋼琴作品被官方認定為侵權,所以才通知
: youtube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
: 看到這個警告,我認為感到好笑,因為一般來說同人志創作大都不是拿來販售,而且同人
: 志改編創作通常都會幫原創作公司製造成廣告效果,我自己辛辛苦苦把兩首吉卜力作品改
: 編成鋼琴版本,而且也沒有拿去販售,就這樣被吉卜力官方認定有侵權行為,我自己認為
: 他們未免太過小心眼了。
: 如果是有人把他們全部的影像檔案放入youtube裡,然後再控告他們侵權,這我可以理解
: ,但問題在於我只是把他們作品拿來二次創作,然後再放入幾張圖片製成影片檔,這樣也
: 被列入侵權行為,那我會認為吉卜力是拿自己的石頭砸自己的廣告形象。
: 由於吉卜力對我這樣改編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此之後將不會為吉卜力進行改編創作,
: 頂多只是會製成琴譜張貼在自己另一個部落格裡。
ma 這裡是C洽所以講一些跟同人創作的法律概念好了
一方面是補充大家正確的法律概念
另一方面是騙稿費...我是說讓有在創作的人對於二創了解其違法性跟灰色地帶的操作
首先,我們來講一下所謂的智慧財產權的歷史好了,
這概念最早是從威尼斯對於一些紡織圖樣買賣要經過登記而來 不能隨意私下買賣
不過這部分已經被歸類為專利權的始祖 跟這邊要講的copyright比較沒有關聯
而copyright也就是㊣ 或是所謂的版權,這些最早在18世紀法國有所謂的作者權法,
目的在於保障創作小說或是當時一些表演
而版權的用意在於保障以及鼓勵創作,表彰作者還有給予合理報酬,
進而保障人類對於發揮創作力創作新物時候能夠不因他人抄襲或是濫用而流於劣質創作
像是以當初17-18世紀法國,就是有些宮廷樂師不去創作新曲,
而只是一天到晚你抄我我抄你,導致很多當時的曲子聽起來千篇一律,了無新意,
但是因為琴譜便宜所以大量被複製,以至於真正創作的新曲價值不得不因此壓低,
最終變成劣幣逐良幣(聽起來好像人類的歷史不斷重複對吧XD)
而後再美國正式確認了版權的重要性
許多國家的版權法或是智慧財產權法也都是來自美國 (台灣也是一堆抄DMCA的規定)
在美國的版權法中對於著作權的保障相當嚴謹,
以至於有這樣的制度性保障,讓人較少有抄襲的空間,
一方面是強迫創作者不斷的產生新意,一方面也是保障創作的實質利益
而一般所謂被侵害著作權究竟是啥呢?
以最基本的分類就是5種專屬於著作權人的必須要經由授權才合法的權利:
1.重製權 (reproduce the copyrighted work)
2.改作權 (derivative based on the copyrighted work)
3.公開散布權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4.公開表演權 (to perform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5.公開展示權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雖然在各國法律會因應各國法律而有所改變或者是一分為二,但是大原則架構是不變的
以日本法律來看的話(https://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
它們還分成上演權,上映權,演奏權,口述權,翻譯權...很多種XD
對於"誰"來創作"甚麼"以及"如何表演",相當嚴謹,
比方說今天要是鈴置洋孝還活著,誰敢隨便去當艦長的聲優口白看看,
馬上被告得半死賠的一屁股債
好了有點扯遠了,回來主題,所謂的同人創作是甚麼?
原則上,同人創作就是利用原本既有的劇本跟腳色,
進行其他作者或是構思的改作衍生物
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改作權,
這些改作權的權利來自於原始作品,
那為啥要保障改作權?
有一個簡單的說法是,
"要是沒有原作品的構思,同人作家還能搭這班順風船去搖旗吶喊嗎?"
不可置否,同人作品的"改作行為"確實讓其他人對於作品本身感到興趣,
讓原作品能有更大的收益,但是終究只是"祭典抬轎"而已,要是沒有神明這轎是抬不起來的
所以在避免過於氾濫的改作而導致喧賓奪主的效應,所以才會對於改作權有限制
但是日本長期的二次創作文化已經根深蒂固,而台灣也漸漸有這種風潮,
所以大家一般都認為同人好像沒關係,為啥同人要受罰?
甚至有"我表演你的東西表示我看得起你耶"這種言論的存在(不誇張 真的有這種人..)
實際上在著作權人未授權的狀況下 一般人是沒有權利改作的,這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
但這終究是相當灰色的地帶,很多時候不是著作權人不告,是告了也沒經濟價值,
一來同人遍布廣泛真的要告的話訴訟費用相當昂貴,
二來告贏也沒錢拿因為你根本賠不起
三來有損作品形象,我今天贏了這官司但我也破壞了粉絲對作品的購買欲望,
所以不是每間公司都玩得起訴訟或是很喜歡玩訴訟,多半是真的相當不爽了才告下去
(但是N社D社K社還有$社的沸點相當低 三不五時就告一次....)
另外像是原PO想說我又沒有商業用!我只是散布我改編的琴譜跟演奏!
是的,你覺得你沒有用此賺錢,但是不代表你可以肆無忌憚地做!
回頭看前面講的五種權利中的散布權,散布權這名字只能說中文翻譯得很難看懂...嗯
他的意思是說把著作的物品的原內容或是重製物或改作物向不特定大眾散布,
比方說我買了office2012(舉例),
但是我覺得用了很好用,我於是把他的內容灌到公司每台電腦希望大家也能爽一下
這時候我就已經是向不特定大眾散布了,就算我是無償行為(就是不要求報償的行為)
也已經對於著作權侵害了
除非我今天是相當嚴謹的不涉及"不特定大眾"或是實體物的散布
因為實體物來說有個散布權耗盡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這個(first sale doctrine)又有人翻譯作第一次銷售理論(有夠....直觀)
因為買家藉由買賣而取得作品所有權之後,對於作品本身有物權上的絕對效力
這個效力是來自於所有權的,所以你能就物的外觀跟實體進行處分,
比方說我要把這東西當飛盤,或是借給同學,或是合理使用下的燒錄(比方說備分重製物)
但是這個散布權耗盡理論並不包含無體廣播或傳輸
所以就算我買了星海2 我也不能到處灌內容...
還有就是像是原PO的表演涉及到公開表演(台灣來說叫做公開播送還有公開演出)權利
的侵害,同樣也不以有無實際利益為限,而是以你是否有無經過授權觀之,
沒有經過授權卻表演其內容仍然還是侵害其權利的
所以光上述的行為來看,原PO已經至少侵犯三種著作權的形式了,
人家警告你而沒藉由查IP到你家抓你就該偷笑了
另外談個趣聞跟真實案例,
像是寫哈利波特的JK羅琳,他也曾經跟自己粉絲大鬧一番,
曾有個粉絲幫他把書中人物關係圖全部架構好還把每個人物在書中的特點一一分類好,
甚至連羅琳,寫到後面還要參考他這位粉絲的網站,才知道他之前寫了啥東西
但是這位粉絲因為這網站太出名了 於是他想要出兩本HP的設定集
這就侵犯到JK羅琳的著作權了,所幸之後雙方有和解,
不然我想JK羅琳可能會博得不少罵名
另外著作權並未因為我今天換個方式或換個媒介而消失
比方說他是電腦上的文章 我用筆記自行抄寫在投稿有沒有著作權侵害?
這用很基本的法感就能理解,當然是不行,因為媒介中立理論告訴你著作權不因為媒介物的
轉變而喪失,另外再媒介中立理論衍生出來像是BT的問題,
BT本身是無罪的軟體他只是用來加速下載或是上傳用途,
所以會罰通常是罰到P2P的網站,因為它們侵犯公開傳輸跟公開散布,
PPS更侵犯到公開播送的權利...現在雖然都是在抓網站但不難保收聽的人就無罪,
因為BT算是架構了一個共犯體系,你收聽的同時也上傳著流量去幫別人傳輸播送,
所以這類的軟體能免則免,避免哪天傳票寄到你家,而BT本身則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還有像是集合著作來說,
比方說jump,他就是一本最典型的集合著作,
就算我今天經過jump同意取得這本著作權的公開播送權利,讓人家可以在網路上看整本
但是我並沒有獲得實際上裡面各個單篇作者的授權(假設該作者並未把版權賣斷給出版社)
所以不能把每一期的JUMP撕開把各個作品放一起
(比方說我把JUMP裡面的七龍珠全部裝釘成一本,這反而是侵害七龍珠作者的著作權)
之前有個案例
忘了是國家地理頻道還是哪個科學期刊,總之它們在架設網站的時候,
把過去的期刊文章採用單篇獨立的方式提供他人下載,
因而破壞了原作者的版權,雖然雜誌社本身擁有整本雜誌的著作權,
但不代表它可以因此侵犯單篇內容的版權
編輯著作之權利並不及於內容,同樣的,亦不使其內容之著作權消滅
當然講了一堆看起來好像是限制的東西
我想有人不禁會開始想,
那我今天創作的時候,如果用到別人的梗或橋段是否會被告?!
事實上,著作權法是挺自由的,他只設限"你怎麼做"而不會去設限"你怎麼想"
這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概念表達二分法"(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表達的方式,像是西城故事,羅密歐與茱麗葉這些仇家子女相戀
的橋段雖然一再地出現現代舞台戲劇或是動畫情節中,概念雖然相同相似,
但是表達手法若是不同,則沒有受到著作權限制,而各種表達方式亦受到著作權保障
像是音樂本身也有類似的東西,
比方說今天同樣是月光奏鳴曲第三樂章
*這是要強調一下是公共財,所以無著作權問題,
如果今天是伊藤賢治或是revo的作品就有問題了
我彈奏的跟Wilhelm Kempff大師彈的同樣受著作權保障
因為我們的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之前一堆有人會喊看似抄襲可是到最後不了了之的原因,
可能客觀上他真的就是能舉證出他在表達方式上不同的地方
而且這客觀是"是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客觀" 如果只是內行人或專家才看的出來差異的話
可能還是有機會被判為抄襲 最著名的案件就是GROSS v. SELIGMAN
這個案件原攝影師將一張藝術照把權利賣斷給了別人,然而兩年後又用同一個模特兒
擺出幾乎相近的姿勢拍另一張照片,雖然專家證言兩幅照片的表達意境不同
然而一般大眾卻難以分辨 所以最後判他敗訴
這也是告訴我們要抄可以 但是請不要把內容抄得太像XD
我們以前教授就說"所以考試作弊要抄考卷也別抄到人家姓名
除了作弊被抓以外 還有機會被苦主告侵害著作權(胡扯)"
以上算是基本對於著作權的架構說明了 基本上著作權並不鼓勵二創,
因為說難聽是一種寄生的行為,如果你真的是有好的創意的作者或網路作家,
不妨試著自己寫出屬於自己的同人作品(EX.月姬 東方都是同人作品起家...etc)
著作權其實相當歡迎你的獨立創作 並且保護你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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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四十グラム、亞鉛二十五グラム、
ニッケル十五グラム、照れ隱し五グラムに、
惡意九十七キロで、私の暴言は鍊成されている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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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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