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洋配」不能接代言、石明謹兼球評挨罰!#禁止公務員兼職,到底合理不合理?】文/寇德曼
近日男雙組合「#麟洋配」奪得東京奧運金牌,不少廠商看準商機,希望和他們合作,奉上大筆廣告費請求代言,不過因他們是土地銀行員工,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非有法令允許,不得兼職,讓不少民眾打抱不平。
知名網紅 #石明謹,近日遭懲戒法院身為警察卻違法 #兼職球評,除降級改敘外,還要罰款20萬元。幾位立委認為應該修法 #開放兼職,合理嗎?
https://bit.ly/3n2cB7Z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的院會上, 勞動部 報告將從 #就業安定基金 動支41.25億,協助勞工度過疫情。我也要向大家報告,若你或您身邊親友的工作受到 #武漢肺炎 疫情影響,以下是勞工應有的權益: 1. 雖然大家習慣說「 #無薪假 」,但雇主不能完全不給員工薪水,在勞資協商 #減班休息 的期間,薪水仍然不可以低於基本...
不得兼職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桂宏誠 觀點】
台灣菸酒公司請「麟洋」代言,但土銀卻搬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聲稱他們是公務人員,不得兼職和經營商業的限制。
對此,作者認為,政府官員即便違反政治道德,也毫無「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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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稿:http://bit.ly/2HpW6Nv
#奧運 #公務員 #台啤 #公務員服務法 #土銀 #李洋 #王齊麟 #東奧 #麟洋配
不得兼職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東奧之後,得牌 #選手商品代言 與所屬機關法規遵循的爭議風波不斷。
人紅雖然是非多,但也是改善制度的好時候。
在情緒化支持或指責相關當事人之前,還是要先把一些法律概念給釐清:
首先,所謂的 #肖像權 是民法 #人格權 之一部份,是個人的「專屬權利」,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使用其肖像。所以,各類商品或服務若使用到他人之肖像,應是先取得當事人之授權。即使是選手服務的機關,也不得在未經同意之下任意使用所屬選手之肖像。而所謂的 #代言 (英文endorsement),除了直接以言語誇讚特定商品的優點或為某商品背書外,用影像、簽名、肖像,或各種混合形式,以達成促銷之目的,均屬之。所以,爭點根本不在於是肖像權授權?還是代言?因為肖像權授權的目的可能就是為特定商品代言。
真正的重點在於選手相關代言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 #不得兼職 的規定。
目前我國許多運動種類尚未完全職業化,選手離開學校後如要繼續發展競技運動,只能參加由民間企業或國營事業組成的業餘或半職業運動聯盟,雖然薪資沒有職業運動來的高,但起碼有公司提供的相關福利及訓練資源以延續運動生命。如因受傷或年齡不適合再參與激烈競技,可能還有機會轉職為公司其他部門正式員工或公務員。生涯較有保障,也是許多運動選手寧願參加業餘組織而選擇不參加職業運動的原因。
在此,我們應該要感謝國營事業多年來為國家栽培各項運動選手所做的努力與奉獻。所以,當選手闖出名堂發光發熱而產生代言等的商業價值時,對培養他的國營事業理當要有適當的回饋分潤,而不是單純以公務員不得兼職的僵化規定來予以限制,甚至予以處罰。
所以,國營事業所培訓的選手應該也可以有自己的 #經紀人 ,但是要 #化暗為明 。經紀人、選手及國營企業應簽訂三方合約,讓經紀人幫選手爭取更多的訓練資源,選手也有更大的激勵誘因打出好成績,所屬的國營事業也可得到額外的利潤,等於是 #三贏 的局面,讓選手多一個照顧者,讓專業經紀人處理國營事業較不方便也較不擅長的商業代言爭取業務。
當然,如果適合的話,最好有職業運動來順利銜接業餘好手的運動生涯,或鼓勵私人企業認養球員,成立非職業的企業聯賽,選手退役後也可轉職私人企業相關部門。除了企業主個人的興趣及善心外,有賴相關法令對於 #企業支持運動員生涯發展 所給予的特別優惠與獎勵。
其實,還有更多運動項目,如舉重、跆拳道、游泳等,連業餘比賽都極罕見,難以期待企業會特別予以贊助,除了轉任教練以外,難有其他發展。期待政府拿出魄力,輔導他們就業,就像輔導退伍軍人一樣,他們也是在運動場上拚戰為國爭光,而必須在中壯年期就退伍。此時,國營事業還是可以發揮作用,輔導運動英雄們就業。
總之,我關心的是 #運動員全生涯的照顧,如何讓優秀的運動員年邁時,除了滿身的傷痛,風光的回憶外,還受到有尊嚴的保障,不致晚景淒涼,值得各界省思。
不得兼職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的院會上, 勞動部 報告將從 #就業安定基金 動支41.25億,協助勞工度過疫情。我也要向大家報告,若你或您身邊親友的工作受到 #武漢肺炎 疫情影響,以下是勞工應有的權益:
1. 雖然大家習慣說「 #無薪假 」,但雇主不能完全不給員工薪水,在勞資協商 #減班休息 的期間,薪水仍然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23800/月),否則是違反勞基法。
2. #減班休息 需要勞工書面同意、而且要通報勞工局。
3. 雇主若沒有依法處理,不但要補還工資,勞工也有權片面終止勞資關係、要求資遣費。
4. 減班休息期間,不得兼職的限制取消,員工有政府補助的職業訓練可以上、也有津貼可以領。
5.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記起來,無論是諮詢勞動權益、檢舉雇主違法,24小時免付費,一通電話就能協助您。
疫情影響不只威脅國人健康,所有勞工的家計都會面臨困難。政府不會只要求大家共體時艱,更會拿出作為相挺勞工,請大家記得,#有政府 #請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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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
不得兼職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能合法化同意前的違法兼職。若台大最終與企業合作案告吹,那管中閔在這段時間向企業領取的薪資該如何處理?台大在教學研究上的損失該如何填補呢?正因如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兼職處理原則才特別規範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不得兼職的規定!
最後,有人表示共有140多位台大教授也和管案類似,先兼職再同意,法律不應責眾。站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若制度窒礙難行那便檢討制度,若行政流程不佳則應改善流程,絕非面對違法情事直接放水當成無事發生。危機就是轉機,此時正是教育部建立更好的兼職制度的時機,希望金管會和教育部能夠堅持正確的法律見解。
管案時間表
5/2 管中閔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6/14 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8/1 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大秉國會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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