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可知公務員因貪汙判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緩刑就可以再任公職。 最高法院指出,一審雖判蔡有期徒刑,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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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可知公務員因貪汙判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緩刑就可以再任公職。 最高法院指出,一審雖判蔡有期徒刑, ... ... <看更多>
... 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銓. ... 再任公職: 有趣的是: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 ... ... <看更多>
又查同院釋字第一二七號解釋:「 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 可再任公職但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不是有說"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 ... <看更多>
年3月29日以99年度上更(二)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被付懲 ... <看更多>
... 對蔡有利,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 ... 之刑,而蔡二審時也主張免刑判決將導致他無法再任公務員,遭受比緩刑更 ... ... <看更多>
... 再任公職: 有趣的是: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 ...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 <看更多>
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 ... ... <看更多>
看了很長的時間實在不能想通,請求幫忙,(一),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規定,說明如次:1.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