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防疫規定 在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Taoyüan - Facebook 的評價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