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 在 有意調降房仲收費費率,將現行「服務報酬百分之六」的上限規定 的評價 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這百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