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不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 在 始無庸沒收。 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Facebook 的評價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二次犯罪所得合計140 萬元,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沒收,上訴人雖返還行賄者潘忠豪,惟潘忠豪並非被害人,無被害人優先原則及發還排除沒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