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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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行政處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苗栗在這次的武漢肺炎疫情中確診數高居全國第四,其中京元電子的移工宿舍佔的比例最高,其富比一移工宿舍在三年前就已被我所檢舉,但縣府拖到三年後疫情大爆發後才對其進行相對積極的處分,讓人不免懷疑縣長徐耀昌是否因京元電子董事長李金恭及人力仲介業者盛華人力資源董事長林正庸與其私交甚篤,故對違法使用的移工宿舍輕輕放下?在疫情爆發後,我再度要求縣府檢討移工宿舍問題,讓縣長徐耀昌在縣務會議時不滿工商處長黃智群「頂不住議員壓力」,才在第三次處分時去嚴格執行公權力,而飆罵近二十分鐘,並大嗆「你準備記過降調」、「送考紀委員會」。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天經地義,我雖不滿縣府在三年前未積極處理違法宿舍問題,但主管機關亡羊補牢也是必要之作為,對於縣長因私交而施加壓力予公務人員,甚至要將其降調懲處,讓公務人員受到如此委屈,實在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縣長這種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心態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及不滿。
行政罰行政處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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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再次因為中火槓上中央政府,因為台電昨天重啟停機超過一年的中火3號機組,讓市長盧秀燕很不滿,抨擊中央是與民為敵。環保局也開出了處分單,重罰3百萬元罰鍰,但環保署和台電強調,中火3號機的重啟並沒有違法,要求環保局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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