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以為疫情爆發後,自己會有一段相對清閒的隔離時間,但沒想到每天的選民服務訊息爆量,許多無法從市政府與中央得到答案的民眾,紛紛求助議員辦公室。有不少問題大同小異,例如發現自家大樓有確診者,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可能擔心相關單位沒有做好防疫措施,又沒有人可以給一個放心的答案。不論如何,這種情緒都是正常與合理的。
我和團隊整理了這兩週最常被問到的幾個問題和作法,希望能幫助大家在第一時間冷靜下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另外,也有很多人來詢問勞工跟中小企業的紓困方案。雖然台北市已經公告延續去年的九大紓困措施,但中央的紓困方案預計要到週五才會比較明朗。屆時我們也會整理資料給大家,希望我們都能度過這次難關!
#我家這棟公寓,或者我同一棟辦公大樓有人確診該怎麼辦?
A:建議不要太過緊張,衛生局一定會落實消毒。除非與確診者同居、吃飯、面對面交談超過15分鐘,否則並沒有立即染疫的風險。
這一波疫情感染人數很多,而且持續攀升,大家可能會發現自己與病毒的距離比去年近上很多,但不表示你有很高的確診機率。只要有紮實的防疫觀念與行動,你還是可以保護好自己和家人。
#我家或上班大樓、附近商家出現確診者,市府會去消毒嗎?
A:出現確診者足跡的地方,最遲24小時內都會由衛生局、環保局進行消毒;若是在商辦大樓、飯店業等私人建物有確診者,業主會自行消毒,或向環保局及衛生局申請。另外,戶外公共空間(如馬路、公園等)也是由該負責單位自行或向環保局申請消毒;若有多人感染的地方,也會請求中央支援、派出化學部隊清消。
#公司疑似有確診者,卻沒有落實居家上班或分流上班,我該怎麼辦?
A:很抱歉的是,目前沒有特別的法規可以要求公司在三級警戒時,一定要開放大家申請居家上班,但指揮中心在指引中建議公司需建置分流、異地或居家辦公的措施。且如果公司啟動居家上班政策,除非契約有另外規定,原則上都要先跟勞工協商,不能強制一定要居家辦公。另外,雇主有義務消毒工作場所、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具(如酒精、洗手液等),以確保員工的健康;若員工需要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雇主也不可以拒絕。
#我被匡列為確診者的接觸者,需要接受快篩,我要多久才會知道自己有無確診?
A:如果快篩呈陽性,衛生局一定會儘速採驗及通知後續PCR結果;如果是快篩呈陰性,採檢完後會附上採檢應注意事項,上面雖有告知需等候採檢天數,但仍有可能需多等候幾天,才會知道PCR結果。
若最終PCR呈陰性,衛生局不一定會主動通知,建議下載健保署的「健康存摺」APP自行查詢。
#我確診了,但還是在家裡等通知。衛生局會接我去醫院嗎?
A:目前衛生局會按照症狀嚴重程度及年齡分流。55歲以下的無症狀確診者都一律居家隔離,55歲以上的無症狀確診者、或55歲以下需要特殊照顧者,才會由防疫巴士接送。輕症者將一律送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中重症者則一律由救護車載往醫院收治。如果家中有無人照顧的小孩或長輩,也可以一起至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隔離。
#我的快篩結果是陽性,已經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正在等PCR報告。我要自己負擔住宿費用嗎?
A:按照目前觀傳局的回覆,民眾因快篩陽性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不需要負擔費用。另外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仍可線上申辦(兩年內都可申請):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我的家人被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但需要長照服務。這樣還可以申請居服員嗎?
A:按照指揮中心的指引,除非是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的被照顧者,不然都還是可以申請居服員的照顧服務喔!目前社會局也正按照指揮中心指引,規劃居服機構如何評估暫停案家服務的標準流程,希望能讓案家跟居服員都更有明文保障。
#公司強迫我請無薪假怎麼辦?
A:按照勞動局的說明,雇主需要先跟勞工協商是否同意減班休息(無薪假),並簽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才合法。就算是無薪假期間,只要你先前是有領月薪,雇主也必須給予基本工資!也建議雇主可主動向勞動局申報放無薪假,讓勞工可以持協議書,申請中央的「安心就業計畫」補助。
#我家有12歲以下的孩童,但是因為工作關係沒有辦法在家照顧,該怎麼辦?
A:如果是0-2歲的嬰幼兒,目前仍有提供全日托育服務,可以撥打各行政區的居服中心媒合全日托保母,或是與原本的保母協議更改合約為全日托育服務。如果是12歲以下須受照顧孩童,照顧者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而另外高中以下學生(含幼兒園)的家長因故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生無法進行居家學習者,學校(含幼兒園)仍會安排人力,提供學生到校學習、照顧及用餐。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是否有展延繳款方案?
A:只要是向台北市產業發展局申請的融資貸款,目前都有本金及利息展延六個月的措施;青年貸款利息部分,市府會全額補貼。
#我是醫護警消,我因為工作染疫風險較高,擔心回家住宿可能也讓家人暴露於風險中,市府是否有合作旅宿或補助?
A:目前台北市尚未直接提供醫護警消免費住宿,但有20間合作的旅宿,只要向旅館出示服務證,每晚皆能以均價1200元到1600元的優惠價格入住。(合作旅宿名單請上觀傳局官網查詢:https://www.travel.taipei/zh-tw/news/details/27506)
這段時間我們感受到的最大問題就是,雖然很多問題,市府與中央已有對策,但是可能事情發生得太多又太快,所以沒有好好地布達到每個單位。許多服務電話打不通,打通了也未必能回答問題。
例如很多人來問快篩陽性後入住防疫旅館的費用問題,我們發現即使撥打1999,服務人員也無法回答是自費還是公費,但其實市府早已決定可以公費處理。防疫期間的問題我們盡量以勉勵取代苛責,但是還是希望中央與市府可以在資訊流通上做更好的準備。我們也以書面質詢方式,向市府表達這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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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怎麼算天數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載自 #石明謹
昨天晚上七點半左右,很意外的接到體育署張署長親自打來的電話,跟我說明有關女子國家足球代表隊的集訓待遇問題,將會以整年度的集訓計畫來認定,由於一年內比賽+訓練天數超過180天,所以未就業未就學的選手,將會給予每月45000元零用金,而學生及其他依然有正常收入的選手,每個月將比照亞、奧運培訓選手,每個月給予15000元零用金,而且,可以依照足協的計畫,進行以賽代訓+階段性集中訓練的方式,不用侷限在訓練基地。
非常感謝張署長親自來電說明,令我受寵若驚,嚴格來說,昨天上午十一點由劉世芳、吳思瑤、賴品妤三位委員,聯名在在立法院召開的協調會,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當然,從周末開始便不停向體育署去電諮詢的其他幾位委員,也給予了非常有力的支援,讓事情很快的圓滿落幕,希望選手們短期內可以心無旁騖的備戰九月的亞洲盃,其實吵了這幾天,能領到45000元的選手,還不到十人,也就是說,大家爭的就是每個月45萬的差額而已,拉到國家的層級來看,實在應該覺得羞愧。
當然對我而言,這只是個案的妥協,並沒有解決真正核心的問題,就算現在女子足球代表隊可以依照自己的節奏來集訓,但是其他項目呢?每個月45000元或是15000元的零用金,是比每天316元來得優渥,但是這是否是台灣的運動選手所應該獲得的待遇呢?我們需要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來幫助更多的運動選手,才是最終目標。
我想,我們應該來深入討論,過去台灣在國家隊選手培訓上面,所碰到的幾個迷思,或許才能找出真正的解決之道。
第一個迷思「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這個概念原則上沒有錯,但光有勇夫是沒用的,勇夫不代表成功,假如體育署宣布,如果拿到世界盃足球賽金牌,每位選手都可以得到十億新台幣,我相信這依然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空談,事實上,根本不必拿到世界盃冠軍,只要能打進世界盃決賽圈,所得到的成就與效益,早就超越某些運動一百面金牌的價值。
簡單的說,你把獎勵的目標,放在踢進世界盃,跟拿到世界盃冠軍相比,選手才會真正有動力,也才有可行性,在亞奧會不分項目,都設定超高額獎金,本身就是一種謬誤,也造成許多在國際上真正具有地位的運動項目,台灣的競爭力反而奇低,因為越競爭越受歡迎的項目,以目前的獎勵及訓練方式,越不可能達成目標。
有些項目的獎勵金其實不用訂到那麼高,但是必須是具有達成可能性的,例如男子足球踢進亞洲八強是有可能的,拿世界盃或奧運金牌,暫時是癡人說夢,何不訂一個進入八強,可以領到兩百萬或三百萬獎金的門檻,這種不一定要很重的重賞,才會讓勇夫有機會,否則預算都只是編好看的。
第二個迷思「集中式管理」
長期以來,台灣的國家隊訓練,一直都是三、四十年前的觀念,認為把選手進行軍事化管理,選手的能力就會一飛沖天,在五十年前或許可行,因為那是個運動科學及國際交流還不興盛的年代,如今已經是各種運動項目高度職業化、技術化的世界,特別是團體型的球類運動,透過高強度的比賽及技術交換,才能夠讓選手突飛猛進,關起來閉門造車的方式早已不可行。
每項運動有其不同的特性與訓練方式,體育署跟國訓中心,應該採取更開放的心態,對於每種運動的訓練計劃與場地,給予更多的自由空間,不管是「以賽代訓」、「移地訓練」、「集中訓練」等等,都應該視每個不同運動協會的規劃來因應,切莫不要有「不在中心就是不受管理」的上位心態,基本上能夠進入國家隊的選手,不太可能領了補助之後,訓練時都在郊遊、烤肉。
退萬步言,就算全部項目都集中到左營訓練中心,體育署長官又怎麼知道選手在練什麼、效果如何,勝負本來就是各單項協會與教練要承擔,沒有人比教練更清楚該如何訓練,一旦成績不理想,教練也自然該負起辭職下台的責任,這才是天經地義。
第三個迷思「 選手不應該領雙薪」
這個想法在邏輯上其實有非常大的謬誤,體育署總是覺得選手既然領有國家的補助,自然不應該又在外面有其他的工作領有酬勞,這是非常錯誤的思想,縱使是美國NBA選手或是歐洲足球超級巨星,除了母隊的工作之外,他們也會有廣告代言,甚至經營商業品牌等行為,參加國家隊的比賽時,該有的酬勞與獎金也不會少拿,因為其實這正是證明一個運動選手價值的最好時機。
我們舉個例子好了,一般選手平常每個月可以賺50000元,參與國家隊的比賽或訓練時,可以領45000元,照理說一個需要被國家徵召的頂級選手,身價應該比一般的選手高才對,但是當他辭去一般的工作,代表國家出賽時,他的收入反而比一般的選手少了,這在邏輯上就說不通,如果讓選手在進入國家隊領有補貼,他又有能力得到另一份酬勞,這才是能夠顯現出選手的不同之處,否則如果領有補助就不應該另有收入,照理說應該連316元的每日零用金也不該領才對啊!
若選手因為有其他酬勞而不夠認真努力,他也可能因此被踢出國家隊,此時他的身價就回復到一般人,這才是正常的市場機制,國家隊選手就是應該有機會賺得比一般選手多,而不是反過來為了國家,必須犧牲其他可能的收入。
回到我們一開始所說的,女子世界盃的培訓待遇暫時解決,只是個案審查拉鋸後的結果,並沒有改變結構性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就是要提高選手進到國家隊比賽或是訓練時的待遇,如果每日訓練津貼能夠高於一般選手的正常收入,那麼也就不用執著於到底怎樣叫長期集訓,什麼情況可以領月薪,什麼情況不可以,全部回歸到依照天數計算即可。
其次是要針對每個不同單項運動,進行不同的計畫審查,不要害怕「如果每個協會都提不一樣的方案怎麼辦?」,事實上每個協會的方案一定是不一樣的,大家的訓練方式都一樣才是不正常,體育署應該針對不同的個案,召集學者專家來研究各協會的方案是否可行,同樣的,建立責任機制也是必要的,一旦各個協會的訓練計劃出了弊端,或是成績一落千丈,相關的組訓人員也應該負起責任。
過去六年,台灣運動彩券總共挹注了超過兩百億台幣的發展基金,但是我們卻未能看出具體的成效,其原因就在於運發基金是一個新的項目,大家仍然對於該如何使用,還沒有完全掌握,同時各種規則辦法也尚未齊全,我倒是建議是否應該立法規定運發基金中的10%或是15%,只能用在國家隊選手的待遇或是獎金,剩下的才能用在各種軟硬體設施,因為運動回歸到最後,「選手」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過去六年,台灣各種代表隊選手,能分配到三十億的薪資待遇,每年五億的經費,如果以重大賽事半年一期的訓練期程,每年可以讓兩千人次得到我們這兩天吵鬧不休的待遇。
至於實務上要如何運作,法令應該要如何修訂,希望能有更多專家學者給予意見,立法院的委員跟體育署的長官共同參與討論,個人覺得觀念轉一轉,放下舊思維,一切沒有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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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有些人習慣把特休壓在年底,放個長假出國去玩,像米編這個月本來也是打算跟朋友出國,但今年真的礙於疫情影響,只能忍痛取消😅(反正簽證也下不來......),如果是一般的上班族遇到這種情況,行程取消而突然多出好幾天特休,眼看在年度結束前可能用不完,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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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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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辦法有兩個
❶折算未休日數的工資
如果你真的在年底終結前無法排完特休假,那雇主是要折算工資給你的!計算方式為👉🏻未休特休天數x一日工資(以月薪制來說,為年度終結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
❷勞雇雙方合意協商,遞延至明年使用
像米編的上一份工作就是可以讓今年未休完的特休假,遞延至明年繼續使用,但僅限一次,也就是說明年再沒使用完,就不能再延到後年了(是要拖多久😂)。不過這部分一定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喔!雇主不能堅持要你排休掉,你也不能堅持我就是要延到明年✊🏻遞延後還是沒休完的話,雇主還是得折算工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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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今天的貼文可以稍稍幫大家解惑,問題看起來雖然很小,但也是會造成勞雇雙方間的大誤會啊!喜歡這篇貼文請狂點讚、狂收藏並且狂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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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正常吧⋯⋯ 不足月以上班天數計算,做幾天就算幾天 ... 月薪應計入休假日;要依實際上班天數給薪的話,用時薪來算才比較合理吧?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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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google了一小時
很多文章都說月薪不論大小月都用30天去算
我問朋友他說看公司 有的用31天去算
所以法規有明文規定只能用30天算嗎?
還是31也可以
我薪資單被用31去算 想了解有沒有違規 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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