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了然後呢?遲不修法的《精神衛生法》,什麼時候才能補破洞?
這幾天屏東發生了一件震驚社會的矚目案件,一名具有傷害前科的男子在超商攻擊店員,造成了年僅 30 歲的店員受到嚴重傷害,根據報導指出,該名男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經啟動強制就醫程序。
此時此刻,我最關心的是被害人以及家屬們,是否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度過這一段難熬的時間?
被害人雙眼受創,往後恐怕仍要面對諸多困境,而且,頓時失去了工作與經濟收入,接踵而來的,是手術及照顧的龐大費用,然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審議平均長達半年之久,這段期間他們的經濟支持是否足夠?
除了身心的重創,接下來被害人即將面對的是漫漫的司法過程,這些他們所面臨的不幸困境,我們的國家除了事發當下的慰問及遺憾之外,後續必須要提供更多的保護與支持。
類似的案件在這幾年間不斷上演,然而,每當發生精神危機事件時,除了遺憾、憤怒,社會大眾更想知道的,是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還能做些什麼,來避免這樣的悲劇一再重演?
此次屏東傷人案的行為人其實已有長期就醫的記錄,但是卻反覆地往返於「病房」與「家門」之間,在社區中沒有足夠的支持機構與網絡,能夠成為病人在社區中生活的支點。
這也再次凸顯了我們一再強調在社會安全網中的嚴重問題,除了醫院與返家之外,中間的轉銜機制、甚至是離院前的評估,都相當缺乏。
理想的社區服務,重視的是病人、照顧者與家庭的整體生活。藥物與住院能協助穩定疾病,離開醫院之後,則需要有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到宅深度服務、社區據點型服務、居住服務、家屬支持服務、同儕支持服務、危機支持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等服務等來承接。這些服務在國內外,其實都有具成效的經驗,但是,仍極度缺乏中央政府在政策與經費上的支持。
目前所謂的中央所提出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事實上也只是一再地將壓力下放給第一線的社工人員,導致資源及人力上嚴重的分配不均,也凸顯了政府長年以來不夠重視心理衛生政策的問題。
去年,在我們所舉辦的《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公聽會中,第一線醫療人員表達實務上所面臨的困境,是面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家屬的束手無策、以及民眾對社會安全的關注,精神醫療從業人員夾在其中,往往進退兩難。
甚至在協助強制住院治療的業務時,因涉及病人人身自由的拘束,後續陷入訴訟糾紛的處境。因此,無論是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或其他替代處遇的審酌與決定,我們認為都應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的重大爭議。
還記得 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先前在就職演說提及:「精神疾病、藥癮與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
然而現實是,目前積極介入的狀況恐怕仍遠遠不足,亦或是方向錯誤,長年缺乏完善的心理衛生機制,導致危機因應與處理機制仍然相當不足,精神疾病病人與家庭照顧者,需要的社區支持服務,更是付之闕如。
進入立法院後,針對精神衛生相關的議題,我們質詢了無數次,也積極地提出政策方向、召開多場公聽會及記者會,更在全國各地以及校園內進行倡議以及對話。終於在去年底,我們整合了各界的意見提出《精神衛生法》全案修法版本。
但,讓人不解的是,已經多年未修的《精神衛生法》,早已不那麼符合現今的社會情勢,行政院卻遲遲不肯提出相對應的版本,更別說在委員會有任何排審、修法的跡象。
修法只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其中一個環節,但如果連這個環節都不肯做,要如何讓民眾相信政府的決心?
取而代之,卻是在每當類似的事件發生時,只能看到行政官員出面表達遺憾、抱歉、會努力。
一次次的事件,往往是社會中出現了許多漏洞之後造成的結果,我希望我們的政府除了遺憾之外,能給予社會大眾更實質的具體改進措施,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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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醫院得做PCR,政府難道無須補助?】
近期有民眾反映,只是看門診做小手術,卻被醫院要求患者跟陪病者都要自費做PCR,且不接受居家快篩證明。民眾抱怨不合理!指揮中心對此回應,「我們尊重醫院的決定,但收費要事先告知、並取得病人同意。」由於事涉民眾就醫權益,呼籲中央應有一致標準,針對「進入醫院需要PCR者」,一律給予補助費用,而非由醫院自行決定,讓看病民眾及陪病者全部自費負擔。
根據中央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住院病患及陪病者,因防疫需要,必須做PCR篩檢,費用由公費提供」。至於門診或門診手術,因沒有防疫要求,指揮中心並未強制要求門診手術者要PCR,目前是居家快篩、PCR兩者皆可。不過,有醫院反映居家快篩有偽陰、偽陽問題,認為PCR比較好,所以指揮中心又說,「尊重各家醫院的防疫要求不同,但必須要病人先同意」。如此模稜兩可的答案,讓看病的民眾無所適從!
另,指揮中心也宣布,從明日(8/24)開始,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等特定病房,或住院七天以上病患,都「開放探病」,但親友須提供居家快篩或PCR。不過部分醫院也認為居家快篩認定有難度,似乎再度跟中央不同調?
我們認為,如果「該門診手術」會提高醫院風險,醫院強調要做PCR,中央應比照「住院者」標準,一律給予PCR公費補助嗎?反之,若風險不高,民眾只要花幾百元用居家快篩即可。建議中央應速對此訂定一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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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就醫費用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指揮中心公布了7/13適度鬆綁的微解封措施,各項指引非常繁雜,引發了相當多的討論,這些問題,我們會幫大家持續追蹤。
然而,在「社區清零」還有困難、疫苗覆蓋率仍偏低的現在,逐步恢復社會生活後的 #擴大篩檢、#定期篩檢,就成為 #與病毒共存 的必要措施了。很可惜的是,今天的適度鬆綁指引,比較沒有這方面的討論。
今天上午,時力召開記者會也針對這部分特別提出幾點看法。
#接觸者解隔離前應進行PCR採檢
依照「COVID-19接觸者注意事項」,其中並無解隔離前強制採檢的規定。目前各縣市政府作法不一,恐有形成防疫破口的疑慮。舉例而言,在嘉義市即有匡列當下PCR陰性,解隔離前採檢陽性的案例,此類「陰轉陽」案例不可輕忽。請指揮中心研議修正「COVID-19接觸者注意事項」,納入接觸者解隔離前強制採檢的規定。
#擴大公費PCR範圍
#降低自費PCR價格
根據消基會的資料,台灣的自費PCR檢驗常規費用,較鄰近的香港(約新臺幣 865-5,292 元)、澳門地區(約新臺幣 320 元)高出不少,儘管部立醫院醫院的自費採檢費用,自6月27日起從新台幣 5000 元降至 3500 元,急件 7000 元降至 4500 元,對於民眾來說,仍是相當高的一筆負擔。
不論是就醫被要求自費採檢,或是如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所說,已康復的解隔離者返回工作岡位、就醫,仍被要求出示陰性證明,這些現象都再再顯示,對於某些族群,高額的自費PCR費用,會形成各種門檻,將他們阻絕在醫療、工作之外。
因此,自費PCR的價格仍有調降的必要,才不會對有需要的民眾,形成就醫、工作、安養的經濟門檻。
更進一步說,指揮中心應該研議,擴大公費PCR採檢的範圍,降低需要PCR採檢、陰性證明的民眾的經濟負擔。
#補助高風險族群行業場域進行定期PCR檢測或抗原快篩
再者,因為工作、照顧需要,而處於染疫高風險的族群、行業、特定場域,定期PCR檢測或是抗原快篩,已經是無法避免的需求。今天的鬆綁指引,也要求健身教練每週進行檢測。
但是,如果讓勞工、或是事業單位負擔全部的篩檢費用,將會是相當大的負擔。
參照他國經驗,國家是可以適度介入補助的。
加拿大:200人以上的公司、有比較多密切接觸者的公司,都可以從政府得到免費快速檢測。
英國:只要上網註冊登記,企業自行配置篩檢程序,就可以得到免費的檢測試劑,類似的經驗,值得台灣參考。
#持續增加台灣的檢驗量能
最後,目前台灣的每日PCR採檢量能,已經提升至每日5萬件,最大可以達到將近9萬件,但是台灣的每千人檢驗率,至7月5日僅達到63.131,遠低於日本的125.771、南韓的206.635、新加坡的2325.984;每日每千人檢驗率,僅1.113,遠低於新加坡的7.813,這都顯示,台灣的檢驗量能仍有持續提升的必要。
在疫苗覆蓋率不足,社區清零短期難以達成的現在,請指揮中心研議相關措施,讓疫情下的社會生活,能夠早日恢復正常。
強制就醫費用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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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就醫費用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
談到毒癮犯吸食毒品的社會問題,您一定覺得和您的生活距離遙遠,或者說會有警察能夠保護您的生命安全,然而誠實大叔走訪警局,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太多的不合理讓警察無執法公權力,打擊警察士氣,近期從北到南更是頻頻發生,警察與毒癮犯追逐,發生傷殘的悲劇!
這不該是民主法治的現代生活日常。
#張誠將以最堅決的心 #防治毒品漏洞,#捍衛家園的治安!
張誠進立法院要做的事,現在就告訴你!
一、#醫療機關通報
醫療機關在受理警方強制就醫案類中,若檢體結果有毒品反應,應該列入通報機制轉檢警通知複驗,若仍有毒品反應,檢卷移送法院審理,藉由司法處分達成勒戒目的。
二、#社區安居專案
大樓或社區住戶若有吸食毒品(k他命)行為其煙霧氣味瀰漫而明顯影響同社區住戶者,建請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檢舉,警方可依職權入戶檢視及強制驗尿等作為,以達嚇阻作用。
三、#強制勒戒治療
毒品經現行犯遭警方逮補詢後犯行無訛,(無論販毒或食用者)直接接受勒戒處分3個月(逐次增加月次)勒戒所需費用由當事人繳交,拒付者拘役代勞;讓吸毒者有勒戒斷毒的機會。
四、#根絕毒品來源
販毒者事實明確者,直接收押管束審理至判刑確定直接執行,以儆效尤,讓販毒者不敢再犯。
我們一起推張誠進入國會修法,讓警察有執法的依據。
如果您的社區有類案,請立刻留言告知張誠。
→警察影片來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毒品影片三部曲:
★關於毒品(上)-人民篇:生活在恐懼中!惡鄰「毒癮犯」拿菜刀在馬路上叫囂|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7WiOJ-hgoVA
★關於毒品(中)-警察篇:警察來回200趟也無法將毒癮犯法辦!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oZIXvQ_yb_k
★關於毒品(下)-政策篇:【誠實大叔-反毒救治安】反毒政策
https://youtu.be/0jaxt5_v7TA
#投張誠不要怕
#誠實大叔 #張誠 #平鎮 #龍潭 #立委 #雄三
#反毒救治安 #簡化警察搜索 #立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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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龍潭區 立委候選人 誠實大叔 ③號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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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就醫費用 在 Re: [請益] 精神病患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的標準- 看板LAW 的必吃
※ 引述《M4smss (56)》之銘言:
: 麻煩大家給我任何的意見都好!!
: 我鄰居有多項重大疾病(精神病+自閉症+曾犯多次自傷傷人舉動)
: 其他的症狀還有:
: 1.遇到人就不斷用強迫的口氣騷擾追問他人同一件事情,造成他人心理壓力
: 2.白天夜晚都會大吼大叫(他的鄰居都被影響到,都可以做証)
: 3.故意找機會摔碗筷來影響家人,鄰居
: 4.還打破他家玻璃窗,造成鄰居,家人恐慌
: 5.打他的家人
: 6.會隨手拿鄰居,商家的東西且不付錢
: 我們幾戶鄰居跟他的雙親溝通過,希望能讓他住院治療
: 但他的雙親卻說:
: "不想支付龐大的住院費用",如果政府肯幫助他們,
: 那當然能同意讓他強制住院治療.
: 我剛在網路上看到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這段
: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想請問大家關於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的標準是什麼?
強制住院的標準在第41條。
簡單說:
1.嚴重病人(定義在第3條)
2.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這兩項都是由精神科醫師判斷。
: 該患者以上的行為是否有達到"免費住院"之標準?
Yes and No.
首先,單就法條來說。
其他幾項到底能不能成立,恐有商榷之餘地。
"打他的家人",可能是有傷人之虞。(如果是近期發生。太久以前的就...)
只要有一名精神科醫師認定有全日住院必要,如果病人拒絕,就可以緊急安置。
兩天內經過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鑑定,確定有必要,就可以送申請給審查會。
審查會同意,就可以關60天。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延長。
不過實務上,不是每個醫師都願意淌這攤混水。
況且聽你說起來...
家屬似乎沒有很想讓他住院,只是你們鄰居想要,這尤其容易出問題。
被家屬帶來或騙來急診,被精神科醫師確診後
大部分案例還是會使盡渾身解數「說服」病人「自願住院」
萬不得已才會發動緊急安置的大訣,六個禮拜我才聽到1例。
(morning meeting會報前幾天的急診case)
再說,你的意思似乎是打算讓精神科醫師帶人上門去押人?
之前也有案例是父親請醫師帶人上門去押兒子
後來醫師被兒子告上法庭,罪名是妨害自由還什麼的。結局我忘了,總之纏訟很久。
父親都這樣,何況只是鄰居...願意淌混水的醫師恐怕...
考慮一下,檢警機關對於拘提或通緝之被告,無法院命令,也不過只能留24小時
一名精神科醫師判定就可以留至少2天,兩名精神科醫師判定就可以留至少5天。
審查會同意就可以留60天。法院除非病患或保護人聲請裁定否則不會介入。
這是很大的一個權力,自然必須審慎的使用。
: 感謝!
--
No guts no glory.
Neither is bloo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5.30
※ 編輯: lawfulevil 來自: 61.224.45.30 (01/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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