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免職」與「撤職」
民眾在新聞報導中會看到某公務員因案遭免職或撤職,但「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是什麼?相信許多人都霧煞煞。
按「免職」與「撤職」同屬行政罰,係因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上法定義務而生,是對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均發生去職效果,剝奪公務人員的身分與職務,都屬最重的行政處罰。
「免職」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公務人員,由主管行政機關所課予之處罰,其課責之途徑主要有隨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兩種,隨時考核是指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過,以及平時考核之記一大過,記過與申誡處罰,定期考核則指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考列甲、乙、丙、丁四等之情形,其中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者,均生免職效果。具懲罰性質的免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屬懲處處罰中最重的處罰,乃行政機關之處罰;懲處對象以具任用資格之常任文官為主,即僅對事務官為之;被免職者,雖已免除現職,但並無停止任用期間之限制,故可至其他機關任職。
「撤職」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公務員,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課予之處罰,其處罰種類依其輕重程度分為六種,其中撤職是最嚴重的處罰,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撤職屬於懲戒處罰中最重的處罰,乃司法機關的處罰;懲戒對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包含政務官及事務官。
基於「一事不二罰」、「不得重複處罰」的法理,「免職」與「撤職」兩者互有排斥性,所以只能擇一行使,如已移送懲戒,則不再懲處;如已懲處者,原則上亦不移送懲戒,但如果情形特殊,亦非不可移送懲戒。當兩者重複時,以懲戒為主,亦即懲戒處罰具有優先性,撤職的位階高於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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