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兩個看似個案,但反映了制度上缺失的議題。
😟【新北地檢年終考績還沒好,出了什麼問題?】😟
第一件小事是,都已經2020年5月底了,新北地檢署的書記官們2019年的年終考績還沒打好。
質詢中,我請教法務部蔡部長,以部長的經驗,考績遲延的狀況正不正常。而依據部長的說法,就算是因為涉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務評定程序,導致需要延長的狀況下,拖到五月也很不正常。更何況新北地檢早就開完考績會了。
考績,是對於公務員工作績效最重要的評定及獎懲機制,能不能及時妥當的做成考績,除了涉及了俸級與獎金等權利,更是長官有沒有好好監督所屬的問題。因此,我再請蔡部長瞭解這三個問題:
1.有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能如期辦理考績的特殊情形?
2.去年度考績什麼時候會下來?
3.是否應檢討改進考績辦理效率?
😖【行政執行署執行草率,人力極度短缺!】😖
第二個問題,從上個月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因為一萬八千元罰單未繳,拍賣債務人百萬透天厝的爭議說起。
有罰單就要繳,這部分當然沒有問題。然而,從行政執行的程序,到宜蘭分署對於事件的回應,可以說荒腔走板。
1️⃣ 首先,是宜蘭分署4月17日的臉書澄清貼文
為了表示自己的執行是站得住腳的,宜蘭分署將95年到現在,義務人的全部違規行為都貼了出來。
那這樣有什麼問題呢?
第一,公告義務人有什麼樣的違規行為,事實上會影響義務人的名譽。請容我提醒一下行政執行署,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影響名譽之處分是行政罰的一種。又依據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律規定,當然就不能給人家處罰。
第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行政執行之執行期間是五年。對於民國95年發生明顯不是本次所要執行範圍的債權之事由。拿著行政執行處拿來作為執行與否之考量,甚至拿來公布,也有想藉由公布個資影響社會輿論的狀況。
2️⃣ 再來,是執行程序上的嚴重瑕疵
首先,筆錄簽得不清不楚,書記官在107年6月1日現場測量的時候,直接把內容寫在107年4月27日的筆錄頁面上。要知道,整個法律程序就是用筆錄來記錄、證明的。結果筆錄形式上記成這樣,完全不知道這兩天到底有誰在場,真的很不可思議。
更可怕的還在後面。
謄本上,第一次到場勘驗時,筆錄記載「三層樓建物,第三層為鐵皮加蓋,顯和謄本木造一層資料不符,應有增建」。第二次現場測量時,記載「2層半,磚造,半層屋簷為鐵皮屋」。
哈囉?一層木造房屋🏚,變成磚造,還可以長高2.5倍🏘,真的沒有覺得怪怪的嗎?
然後,在5月20日,宜蘭分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因為木屋確實已於拍賣前全部滅失,所以撤銷拍賣了。
這個問題,雖然看起來是個案瑕疵,但背後其實是有非常嚴重的制度性問題。
⚖️行政執行署每年高達1100萬件的執行案件(持續增加中),只由加起來五百多位的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和執行員辦理。
在結案壓力之下,基層當然會用「更有效率」的方式辦理案件。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的:「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也就成為空談。
就此,蔡部長表示,相關的狀況會再去瞭解,並將對執行案件採用科技化、類型化的方式,減輕人員的負擔。這點我認為值得贊同。
今天討論的問題,都是從個案中出發,再進入到制度。可以想見,如果沒有對造成個案的制度性因素深入釐清並妥適處理,同樣的事情未來仍會一再發生。我也希望可以幫助部長瞭解基層人員的困境,並從設備、人力或制度面,爭取相應的資源與變革。🤝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鐵員工被追殺!公務員何時能說真話?
普悠瑪事故後,高層急著將責任推給司機,一方面被立委黃國昌質詢時一問三不知,另一方面更打算藉由《公務員服務法》出手整肅作為國營企業員工的台鐵員工,對那些接受媒體採訪指出問題的台鐵基層記過懲處。那種「解決不了問題、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醜態讓人咋舌,也讓擔任多年公務員的我感到心有戚戚焉。
這張照片,是我在公務員生涯時,以筆名「魚凱」著作《公門菜鳥飛》一書的新書發表會,然而我本人卻未出席發表會,只用人形立牌代替。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職務有關的談話;《公務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然而,「洩露職務機密」、「政府遭受重大損失」在主觀認定上有相當的裁量空間,大家都怕成為標的,於是就算看到問題,大部分的人寧願維持表面的和諧也不願說出來,而我則是持續以筆名「魚凱」寫出我對政府的觀察。
後來我寫到豁出去了,也越來越多人知道「魚凱=林于凱」,最後還集結成書。過程中我與我服務的單位都承受了滿大的壓力,同樣因為相關法規,我為了避免造成自己與單位的困擾,選擇用人形立牌來代替本人出席新書發表會,形成一幅作者不在場的諷刺畫面。如果我當初出席上台,可輕可重,最嚴重的認定,是可以撤職的。
第一線的人,常常是最知道問題的人,然而說出問題卻形同賭上自己的公務生涯。後來我即使離開公職,也惦記著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加入立委黃國昌的國會辦公室擔任法案助理後,也與黨團夥伴持續研究相關法案的修正。
如今,在普悠瑪事故後,勇敢指出問題的台鐵員工正繼續面臨懲處施壓,直到許多人提出批評才承諾不懲處。但是,其他聲量不如普悠瑪的事件呢?公務員還能有社會輿論當靠山嗎?被打壓,恐怕也無人知曉。
早在去年 11 月,時代力量黨團就針對公務員服務法中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的條款提案修正,但不知何年何月才有機會排審。面對這樣的風險,誰還願意出來勇敢指出問題?何時才能讓公務員敢於說真話?
【黃國昌助理 第①選擇】
時代力量高雄三民唯①提名 林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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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知道公務員的考績,除了一般年度考績;還有一種超格的「専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兩大過!
記兩大過就免職了;兩大功呢,除了晉本俸一級,還能多領至少一個月薪水!
這當然是大大的好處,不過規定也很厳格;各位去查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就知道了。
從99年到101年,全國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的共1109人次,其中警察人員佔81%899人次!
其實警察以外的210人次,也多半不符規定,但畢竟機關多、敘獎比例低,比較不令人側目。
警察就不同了,不但浮濫至極,而且「獎從上起,懲由下起」!
基層的兩萬名警員3年來,只有21人次!
警政署王署長勇於自我獎勵,每年一次記兩大功,竟都不止一次!
夠不夠離譜,大家評理;
我看這預算全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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