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判詞大點評
今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訟法庭嘅判決,認為政府賣地同為原居民換地起丁屋同樣合憲【註一】。換句話說,丁屋政策又「打回原形」,"business as usual",令唔少香港市民都幾詫異。喺研究判詞後,本研為大家點評上訴庭嘅判詞嘅幾個大疑點。
▍仍舊未處理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嘅老問題
今次嘅判決依然冇正面處理到歧視女性同非原居民嘅老問題,而基本法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有保障香港人免受歧視。丁屋政策對於香港人嘅歧視係咪必要,以致是否正當(justified),及合乎比例(proportional),上訴庭係無處理到嘅。
若然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相信呢點會是焦點之一。上訴庭三位法官認為,只要狹義睇基本法第40條(而唔睇其他條文),討論究竟「合法傳統權益」包唔包丁屋政策已經足夠。
▍合法性:基本法草委無諗過丁屋政策會畀人JR?
關於丁屋政策嘅合法性(legality),判詞第92段講到上訴庭認為,換地 (land exchange) 同私人協約批地 (private treaty grant)呢兩種丁屋批地方式,喺1990年頒佈基本法時係被香港法律認可嘅(recognized as lawful)。正因為如此,上訴庭認為草委都應該無預過丁屋作為「合法」權益會被挑戰(the drafters did not intend to leave open the question of lawfulnes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但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如果是的話,為何不乾脆將「丁屋」寫入條文?),到底上訴庭點樣肯定當年嘅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值得商榷。
▍傳統權益:變咗質嘅丁屋仲係咪傳統??
就定義何謂傳統權益(tradition)而言,判詞第91段上訴庭法官認為傳統係會經歷演變(human experience shows that tra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might evolve…),重點係演變過程中要保留咗當中嘅「重要元素」(without losing its essential feature),先能夠被稱爲「傳統」。
咁今日嘅丁屋政策,係咪仲保留到一百多年前嘅「重要元素」?唔好計佢哋嘅建築形態變成點(西班牙別墅、北歐簡約「豪宅」....),淨係睇歷來至少近四分一嘅丁屋已經變成疑似套丁屋苑【註二】,大量丁屋一起好就當一手樓盤販售,已經好清楚丁屋已經被濫用,當年原居民起屋「自住」嘅「重要元素」已經消失得七七八八。上訴庭似乎無考慮到丁屋政策現實嘅運行情況。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另一個令人比較詫異嘅判詞(判詞第132段),就係上訴庭接納咗政府同鄉議局一方嘅講法,認為司法覆核申請人喺丁屋政策實行後近50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近30年之際,先提出司法覆核,係屬於超乎想像嘅嚴重"delay" (a phenomenal delay)。
而丁屋政策因呢個"delay"實行多年,如果突然遭到挑戰,好多人嘅利益將會受到損害(the prejudice caused to them (villagers) would on any view huge),例如可享用丁屋政策嘅原居民、以致政府嘅「良好管治」(!!)(good administration)都會受到影響,即係代表法官認為現在嘅丁屋政策係「行之有效」嘅。
由此可見,上訴庭採納政府及鄉議局嘅睇法,而完全冇理會新界現實上發生緊乜事,而香港人因丁屋政策遭到濫用而受到嘅傷害(損害法治、浪費土地等等),上訴庭一樣係無考慮嘅。
丁屋政策與人權法中歧視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其實早喺30年前已經有所討論,翻查英國解密檔案【註三】,90年代初時任港督衛奕信將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盡量避而不談,因為未有一個權威嘅法律解釋(no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yet),話需要等待日後法庭審判。但到了今日,正值處理呢個矛盾嘅當下,上訴庭竟將當日嘅推諉成為合憲嘅理據。
▍司法覆核的資格論:非原居民 have no stake?
最後最令人詫異嘅係,法庭指上訴人'no stake'。判詞第134段更提及司法覆核嘅申請人並唔係原居民,佢地冇意圖(intention)亦冇受到丁屋政策嘅優惠同利益,因此唔夠資格(no sufficient standing)對丁屋政策進行司法覆核。
原本丁屋政策不止關於原居民利益同資格,更涉及整個新界各種規劃、管治及法律問題。當判決認為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合憲時,會令到本來900多公頃可以拎出嚟發展嘅閒置丁地冇咗,當中更有塊成32頃嘅地係鄰近新市鎮係可直接作公共房屋供應【註四】,呢啲土地運用絕對係關乎公眾同市民嘅利益。
可見,判詞忽視丁屋政策對日後新界土地規劃、潛在房屋供應嘅潛在影響,所以非原居民都應有權向丁屋政策提出質疑同挑戰。
▍場仗未打完:或再上終審
雖然今次上訴庭判決重新合理化丁屋政策嘅存在,但判詞理據十分具爭議性,明顯見到判決有偏頗政府及鄉議局,可能案件將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丁權司法覆核案還未能下定論,本研會為你繼續狙擊丁權最新現況。
#同你鬥長命
#鄉紳唔好咁開心住
【註一】明報:丁權案上訴庭裁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換地建丁屋合憲 https://bit.ly/3i7AUgi
【註二】本土研究社 《新丁再現:新界套丁研究報告2020》報告全文 https://bit.ly/2TmftN0
【註三】本土研究社:震驚英國外交部的丁屋問題 http://bit.ly/3qtE5SH
【註四】本土研究社《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http://bit.ly/2pfJr6j
▍延伸閱讀
端傳媒 深度 2019年2月19日 黃肇鴻【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 】 https://bit.ly/2Q5EhaB
【丁權司法覆核上訴前瞻】
https://www.facebook.com/localresearch/posts/3295688053860578/
【申請權 vs 建屋權】法官:政府能全權決定是否批准丁屋申請
https://bit.ly/2Dtd8eZ
明報 2020年1月1日 【丁屋政策爭議「留法院定奪」 英外交部批衛督不負責任】
https://bit.ly/35EGq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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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信不可用於清盤】
在民事訴訟之中,基於和解或調解的書信往還,可謂無日無之,這類書面往還的做法,猶如雙方在密室「講數」,其內容雙方習慣上皆會保密,這是指當調解終不成功之時,信件的內容也不會在法庭上公開,作為對薄公堂任何一方訴求的理據。這類信件之上,皆打上一個術語,叫「Without Prejudice」(無損權利)。這些信件的內容,只應在訴訟分出勝負之後在有關訴費(cost)的爭議之時才被拿出來。下面的案例法官詳細解釋了何謂「Without Prejudice」的重要性。
Chu Chung Ming朱松明 V Lam Wai Dan 林煒明〔2012〕5 HKC
原訴人與答辯人皆為夫婦,第一答辯人為第二申請人的兄長。這是一件典型的家庭式公司糾紛民事案件。在1994年一間叫Sun Shing Construction的公司成立以替代原先的合夥人商號。
在2009年,申請人夫婦與答辯人夫婦關係轉差,第一申請人申請要將公司以公正合理為理由清盤(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這是典型的理由,適用於合夥人形式轉為以多數控制的公司模式,爭議之合理處是原來存在於合夥人商業的信託關係(trust)應繼續存在於公司之中,破壞了這種基於互信的信託關係,構成公司被清盤的理由。
在2011年2月,雙方安排了希望避免清盤的和解(mediation),在和解會談中一封印上Without Prejudice字眼的信交給了第一申請人。
在2011年11月,申請人正式入稟清盤,申請一方的指控為:
(一) 答辯人拒絕了申請人檢查公司的賬簿及紀錄。同時排除了申請人參與公司的管理。
(二) 安排公司的一些重要合約而事前不獲申請人的同意。
答辯人想依賴信件中的第一及第二段的內容作為答辯的理由,法庭拒絕了並批准了清盤的申請:
(一) 調解的重要基礎為保密,法庭只會在為了公正處理案件之時才會強制公開調解的內情。
(二) 當一份文件被確定為調解的一部份而雙方有協議保密,法律原則是這必須保密,辯方有舉證的責任說服法庭有何公家利益的理由以壓倒(override)這一法律原則。
(三) 在調解過程之中,混雜了解說、承認、指控、利益估計、表達需求等各類事情,保密的原則適用於所有情況。
(四) 答辯人要求的公開部份,並非為案件的程序公平所必需。(Not for the fair disposed of the case.)
(五) 所謂Without Prejudice原則不單有關承認任何事情。第一及二段本身沒有承擔過失但涉及一些自承的事實,這也為這法律原則所應包括。
(六) 法庭在特別的情況下是可以偏離一般的法律原則從而容許信件的披露。但本案信件的第一及第二段不符要令案件公正處理的特殊要求。這兩段文字所涉及的事情可經其它方法求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