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轉發分享—與大家分享最新大型研究結果》
維他命D 是近幾年來特別受到關注的微量營養素之一。有些人認為很多人都缺乏維他命D ,在電視上引述了許多維他命D 對疾病與健康有助益的文獻,建議人們應該額外補充維他命D 以保健康;但有另外一派的人說,維他命D 吃過量,反而會增加骨折風險,甚至讓某些疾病的罹患風險增加。
JAMA最新的一篇臨床試驗研究,在311人長期追蹤三年之下,比較每天服用高劑量(4000或10000單位)與低劑量(400單位)維他命D的人骨質密度。
#JAMA是非常頂級的醫學期刊
💊與低劑量組比較,#高劑量組中每天服用10000單位 維他命D的人 在 #橈骨和脛骨的骨密度都比較低; #高劑量組中每天服用4000單位 的人則在 #橈骨的骨密度較低。
🛎總而言之,#補充高劑量的維他命D並沒有改善骨頭健康。
另外附上兩篇也是2019,發表在NEJM的文章
#NEJM也是醫學類的頂級期刊
#兩篇樣本數都很大
#兩篇研究設計都是隨機臨床試驗RCT
(這三個都是非常值得參考研究結果的指標)
兩篇研究都是隨機分配到維他命D組和安慰劑組(安慰劑就是沒有效果,但外表會與假設有效的那一組服用的外觀長一樣)
結果就是:
💊服用維他命D與安慰劑的組相比
#服用維他命D 那一組 #並沒有比較顯著降低罹患糖尿病風險
#服用維他命D 那一組 #並沒有比較顯著降低罹患癌症與心臟病風險
🛎綜合以上:
#目前沒有臨床證據顯示服用維他命D有好處的
💕我的個人建議:
1。除非你去抽血25(OH)D是低的,再與你的醫師討論,是否真的有需要服用的需要,不然在不知個人狀態是否需要補充之下,跟風大量服用維他命D,不見得對健康有好處。( #目前沒有研究證明服用維他命D是有益處的)
2。如果你不是缺乏維他命D高危險群(年長者、少曬太陽者、皮膚黑者、肥胖且做過胃繞道手術者、患有脂肪吸收不良疾病者),只需要做到🌞 #曬太陽《在台灣建議 #早上9點到10點 或 #下午3點到4點之間 曬太陽,避免正中午易曬傷,部位:至少讓臉、手臂、腿或背部晒 5-30 分鐘的太陽 #怕黑的人可以曬背即可》及🐟🍄 #吃魚或蘑菇《可上網搜尋其他含維他命D高的飲食》
敬祝大家健康平安快樂幸福
G. Hsu
P.S. 我沒服用過維他命D,也很怕曬太陽,還天天防曬(臉和脖子會防曬,手臂背部會隨著夏天服裝露出曬太陽),但我很愛吃魚跟蘑菇,今年8月初檢查骨密度2.3 (正常值:-1 ~ +1)。
註明: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前往期刊查詢文獻,我在這就直接講了我覺得很重要的重點
rct醫學手術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67.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最近「國師」在網上口出狂言,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https://goo.gl/yGysjH、https://goo.gl/9ZWHF8)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
(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
(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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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
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注:本文改編自筆者與 Dr Who 為香港大學醫學院時政關注組織 青醫匡時 合寫的文章(原文鏈接:https://goo.gl/qBWQWd),請大家移玉步到該專頁多加支持。
圖片來源:Pixabay - 生死本是相扣,逝者已矣,希望家人能支持器官捐贈,為有需要病人的生命注入希望。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
rct醫學手術 在 Dr Wh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x Dr Who
#好文共賞
#好文因為是我有份寫的
#DrWho好耐無寫過書面語
#打返兩句口語拉返平均先
最近網上出現言論,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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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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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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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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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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