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些國外的判例,認為破解自己合法購買的電子訊號是無罪的。像是美國法院就認為iPhone使用者不想被綁定在特定的電信商而破解蘋果的保護是無罪;更早在2003年時挪威的強納森因為破解DVD的保護被起訴,但奧斯陸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他破解的DVD是自己合法買來的,破解後的檔案只有供個人欣賞。
但在台灣著作權法裡,第80-1條規定,「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同時,第80-2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刑法裡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也有一些相關的罰責。
所以,按照我國的法律,即使是破解後自用不外流,依然是違法的行為。
依照現況,基本上你選定一個平台之後,就是綁定在那個平台上,如果有某本你想看的書該平台沒有,那麼你只能去別的平台購買,同時在別的平台裝置上閱讀。』
drm移除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13期
2018年11月30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美國] 著作權局公告例外允許的DRM迴避行為的增修 <作者: 梁祐銓>
根據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針對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製造或散播用於迴避(circumvent)其數位著作權管理機制(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的技術、裝置或服務是違法的,另外,迴避DRM的行為本身亦是違法的。美國著作權局每3年會修訂例外允許的迴避DRM的行為,例如,2015年的修訂中就例外允許對行動裝置「越獄」以加入或移除App。在2018年10月26日公告的規定中,對DRM迴避行為有以下放寬:
(1) 針對新的(未使用過的)行動裝置,允許解鎖以使用不同的無線網路。
(2) 可對語音助理裝置「越獄」以執行合法的程式。
(3) 針對地面交通工具裝載的軟體的診斷、修復及修改,擴展到其遠距通訊及娛樂系統。
(4) 允許存取家用電器及智慧家用小工具中的軟體,以進行診斷、維護及修復。
(5) 使數位鎖無效以對軟體進行安全性研究不再限於先前指定類別的裝置。
參考資料: https://the-parallax.com/…/primer-new-dmca-exemptions-hack…/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