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X光機問題就是飛安國安問題 採購驗收不能得過且過】
(更新:增加航警局書面說明,請看留言)
大家還記不記得2014年的X光機採購弊案?
當年航警局的承辦人員,因為受到中國清華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桃色關係和收受賄賂,讓與解放軍關係密切的同方威視,可以用不合格的X光機得標,並獲得強力護航驗收。直到一位民眾的貓躲藏在行李箱,被誤認是鴨賞放行到韓國後,全案才曝光。
除了是中國廠商的產品之外,在法院的判決中,也認定X光機驗收後仍持續出現儀器畫面顏色不正常、影像切割、不同步、黑屏(黑螢幕)等瑕疵情形。航警局甚至在驗收未通過的時候,就先啟用X光機,置國境安全於不顧。
正是因為X光機涉及飛航安全和國境安全,當我接獲現在正在驗收階段的「109年度各機場雙涉源手提行李X光檢查儀15部汰換案」,有驗收不確實、已經發現的問題沒有載明缺失的檢舉時,也更加重視。
在「抽驗」驗收的過程中,航警局只發現三個問題:
1⃣ 感應不良:金屬門腳踝感應不良。
2⃣ 顯示異常:爆藥級毒品自動鎖定顯示顏色異常。
3⃣ 油水分辨:塑膠、玻璃瓶裝之水與汽、柴油呈色差異不明顯。
❗ 然而,實際上有更多的問題出現,但竟然沒有被列入:
1⃣ 鎖框異常:仿爆裂物及仿毒品,會因為放置與角度不同,影響鎖框準確度。
對於這項問題,廠商主張要以其認定的「最佳角度」放置才算。不過旅客放行李還有放到最佳角度的嗎?
2⃣ 未載明液體辨識最小單位:採購規格書只約定要辨識700毫升以下的液體,但並沒有載明最小單位。
3⃣ 顯示畫面異常:包括物品通過卻無畫面,或正、側射源螢幕顯示畫面完全不是同一件行李。
4⃣ 穿透力不足:無法穿透測試箱的金屬片。
5⃣ 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測試箱中厚薄不同之金屬片。此外,所有有機物(包括非液體與液體),外型輪廓融在一起,無法快速辨識出行李內有無液體(例如汽柴油)。
6⃣ 嬰兒車檢查:X光機口徑無法讓部分較大的手持嬰兒車通過,無法有效檢測毒品。
7⃣ 螢幕畫面錯誤:同一件行李被切割成好幾個畫面,以及螢幕變成黑白畫面。
8⃣ 未驗即用:驗收程序尚未完成就投入使用。
這裡的每一個問題,都足以造成X光機安檢的漏洞。然而,明天即將進行的複驗程序,只會針對抽驗時被列入不合格的項目進行檢驗。
飛安國安不能得過且過。務必針對已經發現並反映的問題,依據採購法令及契約妥善處理。該不合格的項目就要不合格,該請廠商補正複驗的就要補正複驗,不該通過的就不能通過。
也請警政署和工程會,務必善盡監督責任,維護納稅人的血汗錢和飛航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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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我們與惡的距離
這幾天眾所關心的就是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對於國宅的「揭弊案」,進一步幫忙大家了解案情。
1⃣「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是開口式契約,汙廢水幹管疏通,非全面換管。
2⃣依據中央法規及規範資料:「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皆可使用。
3⃣因契約中「詳細表(訂約用)」有編訂PVC橘色汙排管及PVC汙廢排水管。橘管跟灰管可證兩者皆可使用,原則上若使用PVC汙廢排水管那就需塗上橘漆。若不能使用,為何編定「PVC汙廢排水管」?
4⃣依據「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勞務契約仍在合約期中,尚未到期12/31,目前也未「總驗」與瑕疵修正完成,何來北市府「弊案之說」?
5⃣網友質疑照片中白版沒日期,因為契約中範例中有說圖例明白板填寫或是文件說明,兩者皆可使用
6⃣承包商承受龐大精神壓力
7⃣ 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
8⃣感謝 @立法委員 黃國昌 長期為台灣貢獻付出以及揭弊
9⃣選舉是一陣子,朋友是一輩子!任何「粉」都是台灣人,台灣需要更團結而不是分裂!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qDA8rD
📌參考資料👉 https://reurl.cc/aljk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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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是開口式契約
所謂開口合約 「Open contract」,是指經買賣雙方同意,在合約內將所有的權利義務均詳加載明,並約定工作內容、時程、價格,另以工作指派單(Work order)約定,作為合約之一部分,若遇緊急業務需要,即就工作項目、內容、時程、價格另行約定,通知承包商立即辦理,即可於最短的時間內,可能數天或一、二週內完成工作,如此即可節省每次辦理採購的漫長程序,立即解決業務上的緊急需求。
國宅之勞務採購維修標案,主要是做「汙廢水幹管疏通而非全面換管」,若是如黃委員所說:「沒疏通也沒更換,直接上漆偽裝新管」那住戶的汙廢水應該至今排不出來怨聲載道了吧!若是廠商及都發局確認有部分換管,使用的是新灰管再上橘漆,黃委員或其他人員如何用肉眼即可判定未換管?所以才應交由第三方單位鑑定,若發現有可修正之處應為"瑕疵"並非弊案。
2⃣#依據中央法規及規範資料:「#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
台北市是地方一定要符合中央法規、規範。"橘色管"和噴漆橘色管都是橘色管,橘色管並非科學或規格上的"專有名詞" 只是外觀上的描述 只要符合橘色認知即可,所以並不構成任何貪圖問題。既然要照採購合約走,那麼就照規定來,橘色管沒有科學定義,只要是橘色認知就好,作為區分識別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三十二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管線老化、#劣化檢測修復」P122
(3)管路配置設計方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二十九條
4露明管路應依照國家標準規定, #塗漆明顯標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公廁修繕、#新建工程之硬體設備與配件設計參考及施作規範輔導手冊」P13.
7. 天花板及管線:
(1) 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老舊廁所改善計畫」#108年第二梯次核定補助說明會簡報P.46
天花板: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 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廁所空間環境整建講習會」簡報P.40
參、施作規範
十一、天花板: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污水下水道全方位品管課程」2.3.1管材製造
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推進用管應依 CNS 1298 之 B 管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 計,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 660kgf/cm2 以上。其長度為 1.0m。
3⃣#因契約中「#詳細表(#訂約用)」#有編訂PVC橘色汙排管及PVC汙廢排水管。#橘管跟灰管可證兩者皆可使用,#原則上若使用PVC汙廢排水管那就需塗上橘漆。#若不能使用,#為何編定「#PVC汙廢排水管」?
契約P.4 明訂,查驗或驗收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下,得於必要時減價驗收。詳細表(訂約用)中包含:PVC汙廢排水管及橘色PVC汙排水管,廠商被要求換過的汙水管要是橘色,所以選橘色PVC汙排水管報價,單價僅差幾十元。也先求證原廠南亞丶大洋塑膠或是同等品廠商的汙水管材質PVC灰丶橘料相關實驗報告書其材質檢驗相同,僅色料不同。何況另外上漆的油漆及工錢總價比橘色PVC汙排水管貴,若非沒貨料已安裝且合約未明訂,廠商實在沒必要這樣做。(之前標案及現場研判汙水管管材使用皆是PVC汙廢管(灰管)可見)
4⃣#依據「#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勞務契約仍在合約期中,#尚未到期12月31日,#也未「#總驗」#完成何來弊案之說?
履約期間:自開工日至108/12/31。
爆料檢舉日:108/12/26
給付條件:「個案查驗,並分段驗收」。
保固期間:2年
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開口契約採購,適用於各機關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依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採購,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預約(開口契約)維修勞務採購履約及驗收作業規範」:本勞務採購採定期、零星、預約方式辦理經常性之維(檢)修。廠商有2次經機關通知書面改善之機會。機關辦理複驗時,應就記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如有發現「新瑕疵」,機關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正,其瑕疵修正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
5⃣#網友質疑照片中白板沒日期,#因為契約中範例中有說圖例明白板填寫或是文件說明,#兩者皆可使用
網友質疑白板沒日期,因為契約中「住宅服務科維(檢)修前、中、後照片」範例中有說範例白板填寫或是文件中說明,2者皆使用。範例中照片施工白板未寫拍照日期,僅需於檔案表格標註日期即可,所以依據合約中所提供執行。
6⃣#承包商承受龐大精神壓力
老闆的兒子禮拜六晚上回台,過去退休的父親幾年前的確有接過市府標案,去年兒子接棒所以這是他第一次做政府標案,工程行負責人是媽媽,媒體直播後已經好幾天睡不了覺,承受龐大精神壓力,甚至想要輕生。(不想再看到1450網軍害人)...(其實我受網軍攻擊也壓力也超大)
本人並非偏袒、護航廠商(我慎重說明事前不認識廠商)或是台北市政府承辦,僅是以專業態度、透明公開、事實求證、實事求是精神,進一步了解合約內容,以期「爆料者、北市府、承包商」三方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方式。基層工人、市府承辦人微言輕,在媒體前的聲量和委員或市府都是不對等的,希望社會大眾了解事實。
7⃣#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
都發局新聞稿表示:由於此案是小型且零星之修繕工程,合約內並無設有監造人員、圖說監工人員,且無管理站,尚無法掌握施工過程。本人超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而非開罰.但PVC橘色汙排管一事的法源依據尚須符合中央法規規範之建議及規定.若以中央法規規範而言.上橘漆目前並未違反契約規定。
8⃣#感謝立法委員黃國昌長期為台灣貢獻付出以及揭弊
特別感謝 #黃國昌委員 的努力揭弊,爆料者之所以爆料可能心有定見,所以爆料內容有偏頗也是可想而知的事,助理應多方求證保持中立立場,我也懇請國昌委員能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施工單位一個慰勉而不是道歉,給第一線工作人員鼓勵和打氣,我想政府與人民以及承辦單位都是應該互信才能互相成長,台灣才能越來越好。
9⃣#選舉是一陣子,#朋友是一輩子!#任何「#粉」#都是台灣人,#台灣需要更團結而不是分裂!
小弟博宇會秉持著公開務實丶實事求是丶做事踏實的精神為大家服務,日後查證資料一定也會多方證實避免假爆料真傷人,日後若是有不敬不周做錯的話,我也會公開道歉,敬請原諒,小弟博宇由衷感謝🙏
#政治就是服務眾人之事
#以下為延壽及南港國宅的施工中照片
#2020立委選舉這是一場寧靜的革命
#票投15民眾做主
#台灣民眾黨
#專業民意價值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管線老化、劣化檢測修復」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公廁修繕、新建工程之硬體設備與配件設計參考及施作規範輔導手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老舊廁所改善計畫」108年第二梯次核定補助說明會簡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廁所空間環境整建講習會」簡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污水下水道全方位品管課程」
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全台最好用的違規檢舉網站就在新竹上線啦!】
在我長期關注我們新竹交通議題的同時,也經常收到市民陳情交通違規的情況。我可以理解市民朋友往往期待能由議員協調派出所加強執法,但目前全台都有警力不足的狀況,讓警察同仁需常長時間工作、輪班,個人健康都不一定顧得好,怎麼兼顧交通違規執法呢?
為了解決這問題,我經常督促各派出所的所長,如果民眾打110檢舉違規,務必依法行政,該開單時則開單,如此才能收到勸阻之效。而同時,我也期許市民朋友能一起來守護交通秩序,自己的城市自己救,看到違規馬上來檢舉。
以我過去在竹科工作的經驗,我很快瞭解到若要提升檢舉改善交通的成效,新竹市違規檢舉網站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介面要更簡潔,使用上更直覺才能有效提升使用率。
因此自去年上任以來,我就一直持續關心 #新竹市交通違規檢舉網站 的改版議題,也一口氣送出好幾封改善建議信,和警察局交通隊積極討論檢舉網站的改善事項。
終於,一年過去,終於看到成果了!新版檢舉網站有幾個特色:
① 24hr內免重複身份驗證:
目前檢舉已經是完全實名制,檢舉人需完全負責。各縣市的檢舉網站,幾乎每次送出檢舉後,想再檢舉其他案件都要重複一模一樣的檢舉人身份驗證動作。只要檢舉數量稍微多一些,這樣機械化的驗證動作,很容易造成疲乏,因此簡化驗證流程有其必要性。
② 新增連續檢舉功能:
過去的檢舉網站,都是每一次檢舉、每一次重複輸入個資,而新竹市的新版網頁只要按下 #繼續檢舉,就不用再重新輸入了。
③ 提升附件上傳容量:
舊檢舉網站容量才 20MB,實在不符合現代行車記錄器、手機影片等大檔案的潮流,因此本次改版提升到80MB。
④ 光纖寬頻上傳:
舊檢舉網站上傳速率僅 10MB,現在頻寬提升 30倍達300MB。
⑤ 輸入資料暫存:
使用政府網站應該都遇過「一個地方輸入錯誤就送出失敗,接著要全部重新輸入」的窘境,但新版網站已新增資料暫存功能,減少重覆輸入提升效率。
⑥ 新增下拉式搜尋選單:
路名、違規項目等,因為選項多,下拉式選單相當長,現在可以直接在欄位輸入關鍵字搜尋,加快資料輸入效率。
好用的資訊系統仰賴好的開放商,新的網站會好用,是因為有「Fixtw - 極速檢舉」的開發者來協助改版作業,Fixtw是相當有口皆碑的好網站,同樣的開發者所更新的新竹市交通違規檢舉網站,絕對會讓大家有耳目一新的感受。
也呼籲市民朋友們不吝以 #市政信箱 多鼓勵我們警局的「交通隊」,讓市府知道做對的事情民眾會支持,在未來能有更多動力持續優化網站,我們一起努力讓新竹有更好的交通秩序。
#政黨票投綠黨
#新竹多兩席立委
#從地方到中央全面落實交通改革
👮新竹市交通違規檢舉網站👮♀️
http://bit.ly/2RrH7bA
📰新聞連結📰
竹市交通違規檢舉提升網速與容量 達人檢舉量暴增
https://bit.ly/38e18bK
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在 中和警好讚- 自111年4月30日起,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的必吃
自111年4月30日起,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 民眾可檢舉 的違規 項目 共 46項 ,如新增 惡意逼車、擋車、使用手機、超重等,放寬開放舉發, ... ... <看更多>
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在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正面表 的必吃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正面表列兩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一路從2016年為153 ... ... <看更多>
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在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正面表- 看板biker 的必吃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侯俐安
3.完整新聞標題: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列46可檢舉項目
4.完整新聞內文:
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不僅引發民怨,也讓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正面表列兩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一路從2016年為153萬7000多件,攀升到2020年598萬6000多件,檢舉案件量增加四倍之多。其中,去年民眾檢舉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的3分之1。許多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一路開車、紀錄、截圖。
有民眾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現行「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民眾舉發法源,去年底經政委唐鳳召集協作會議討論後,決議保留條文,但民眾檢舉項目應該要做原則性規範。為此,交通部、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討論後,日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其中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
「靜態違規」項目則有五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但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此外,民眾交通違規檢舉案量高,申訴情況也不少。警政署曾看過檢舉達人在5分鐘內,就檢舉9次違規。但法院認為,6分鐘內的違規,是同一行為,應只舉發一次。
對此,三讀版本也明定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943053?fbclid=IwAR2wptg_sEt78x4HnQASQyWBSumLig4DTstjeps7s67XD85OPM_T_chJhEs
https://reurl.cc/2odgdn
6.心得及附註:
三讀囉~ 迎接大違規時代
沒看到三讀後的條款,應該跟提案一樣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98998
相關討論可參照
#1W4J-7o- (biker)
#1VCug7Mz (biker)
#1XNd_nLg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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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三讀條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116.pdf
擷取裡面第七條之一的修改後為
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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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4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38852371.A.F4F.html
粗略就路口、消防車、公車站十米內才算
膽子夠大停個內側車道也行啦~
這個也不能檢舉喔~
一個負責提 一個負責過 合作無間
幫補充:內側可以放腳踏車或是機車喔~
補個三讀條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116.pdf
三讀通過的有增加「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也沒提到特定地點
不知道會不會有施行細則之類的作為補充
第 31-1 條
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 編輯: mwiei (61.220.41.87 臺灣), 12/08/2021 11:10:4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