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仁推動校長遴選立法
終獲市府善意回應
因為今年初市府教育局對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修改為遴選過程和委員名單不公開,又仁提案要求教育局應改回事後公開,其實該要點10年間已修改10次,多次修改都是教育局為了自身作業方便而做更動。再因5月時國中校長遴選發生教育局行政介入導致諸多爭議。又仁認為這都非教育之福,故又仁著手提案要求將市立高中、國中小校長遴選行政規定改由市議會立法制定「自治條例」。
一路走來雖受誤解及教育局出手抵制,但在議會同仁支持下,連署人數超過法定門檻,上週五終於成案,希望在九月初臨時會排入議程審查。
不過,市府本週釋出善意,提出折衷方案,將校長遴選相關行政規定改為「自治規則」,雖非由議會主動立法,但以「自治規則」位階,如有更動,相關遴選辦法要送議會查照,議會也可討論和審查。教育局表示,預計在111年校長遴選作業開始前完成法規訂定程序。
現行規定是行政規則,不需要送議會備查,教育局說,較適合以行政規則訂之,這不全然正確,難道制定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的台北市、新竹市、苗栗縣、花蓮縣,訂定校長遴選自治規則的基隆市,他們的校長遴選制度就不優秀不穩定了嗎?
又仁要感謝參與過連署的議會同仁們,也感謝教師組織、家長團體的支持,又仁推動校長遴選由議會立法的初衷就是要求教育局依法行政,勿過度干涉,破壞家長、教師及校長參與的民主機制,並能接受議會的民主監督。市府同意就校長遴選辦法訂定「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也是朝這個目標有所進步。
深切期盼台南市的教育事業持續提升,更加優質!開學在即,各位教育伙伴,大家辛苦了,加油!
#延伸閱讀
《臺南市議會》議員許又仁-推動校長遴選提升法源位階 南市府釋出善意訂定自治規則 送議會查照 https://reurl.cc/LbR3Gx
《臺南市政府》南市教育局:在不影響運作和及時回應需求的原則下,會將穩定的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調整為自治規則,讓校長安心辦學 https://reurl.cc/ogWLal
#媒體報導
《中時新聞網》南市校長遴選惹議 教育局將訂「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解套 https://reurl.cc/VEk6AQ
《自由時報》南市校長遴選風波解套 教育局將訂「自治規則」送議會查照 https://reurl.cc/6ar2ry
《中華日報》校長遴選擬訂自治規則 府會雙贏 https://reurl.cc/ZGpODA
《聯合新聞網》台南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爭峰迴路轉 改訂自治規則
https://reurl.cc/vqVD9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完整版內容上集:https://youtu.be/fhUJq5-Ny5A 完整版內容下集:https://youtu.be/VgunrOhioI4 今日議題:蔡英文:要總統政治介入嗎 拔管置身事外裝傻?總統控拔管有人試圖政治化 不敢指名道姓玩政治?總統喊台大校長事件政治化 徐國勇閉嘴就不政治?蔡英文...
111校長遴選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恰恰時隔一年,回頭看,當時一堆自詡法律人的荒謬硬坳解釋大學法,聲稱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人選有審查權,真是令人不齒與可笑!
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少數自甘墮落的法律人硬坳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人選有審查權」的謬論,根本完全忽視大學法修法歷程,才會出現這種錯誤解讀。
82年舊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置校長或院長一人,綜理校(院)務;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
92年舊大學法第七條規定校長之聘任:「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到後來94年修法改為:「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從「由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修法歷程尚顯然立法者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從最早的「全由教育部決定」改為「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就是把原本教育部內部執行的項目,強迫外包給學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為何?體現大學自主嘛!第一條開宗明義:「...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就是把相當程度的產權內容,劃撥給大學自由使用。
再者,同樣第九條規定「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若真如部分法律人宣稱的「聘任時教育部有審查權」,試問那又何須特別立法再加入此段文字?。
此段文字的存在,恰恰證明聘任時無審查權,才需要聘期屆滿一年前明文規定教育部有權進行評鑑,作為續聘之「參考」。注意,只是「作為大學是否續聘之參考」,而非「作為教育部之參考」。顯見教育部依然無權「審查而拒絕聘任」!
反觀私立大學,最早民國36年舊大學法第八條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
但從61年舊大學法則修改為:「...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此後私立大學一直是「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從「無審查權」到「有審查權」,立法文字進化歷程清清楚楚。
再者,國家財源密切與否和「大學自主」完全是兩回事。
立法歷程文字變化使用與立法者邏輯清清楚楚,連非法律人都看出公立私立大學二者之校長遴選方式,立法者有意為不同之處理。法律人偏偏可以為了政治目的硬坳。還硬扯案由其實完全無關的大法官釋憲文,在在只是彰顯台灣案例法教育的失敗,連最基本的case law application都用錯,我這種在美國法學院待過的真是看不下去。
最好笑的是這群硬坳的法律人,特別是由台大某劉姓教授帶頭的,當年服貿協議、貨貿協議這種開放人民自由的法律都能硬坳成「需要嚴格憲法審查」;而面對今日這種明明教育部擅自擴權、曲解法律的惡行,卻自甘為犬服其勞,有夠禮義廉的!
111校長遴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聽說土條點名我單挑?><敬覆黃士修先生>
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只是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杜部長為判斷前,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另外再給你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今天判決大放送,都倒給你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
這個是教育部聘任師大校長,給了聘書後,
教育部發現這個校長不符合校長資格,
發函請師大原本的遴選委員會確認,
遴選委員會無法判斷,就請教育部逕行認定,遴選委員會自己解散,
教育部決定撤銷其聘任,請師大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原本的校長不爽提告教育部,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校長請求~
教育部發出聘書後,都可以撤銷聘任了,
你說教育部可不可以直接不聘任呢?
(那個時候你們這些人怎麼就沒人跑出來捍衛大學自治?)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111校長遴選 在 少康戰情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完整版內容上集:https://youtu.be/fhUJq5-Ny5A
完整版內容下集:https://youtu.be/VgunrOhio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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