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汽、機車停放路邊、騎樓或退縮地遭開單、拖吊情事屢見不鮮,執法單位是否合於規定,又中央與地方法條不同,都引發民怨及議論!昨天,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昨天(13日),高雄市議員陳玫娟於議會中,針對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大馬路旁,被警察開單或遭拖吊是否合乎違規標準,以及退縮地是否等於騎樓等問題提出質詢,且先PO出幾張機車停路旁或騎樓照片,請教市長陳其邁、交通局長張淑娟、警察局長黃明昭等人,但答案都是從照片看起來合乎停車規定,但必須依據交通法條規定。
陳玫娟議員指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項條文為,騎樓地未經市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害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並以一排為限;但民眾將機車停放於不影響通行地退縮地、騎樓地,卻經常被開單且連續告發或遭拖吊,引發民怨。
此外,部分民眾常把轎車停放在住宅前的退縮地上,雖不會影響交通,又土地所有權是自己的,也繳了稅金,但仍然被開單告發或遭拖吊,讓車主感到憤怒及不服氣。
警察開單或拖吊大都是民眾檢舉,執法機關都必須前往處理,卻未能依據車輛停放的法條規定處理,出現爭議,讓百姓不知所措,抱怨不已!另警力不足,因打擊犯罪及為民服務已忙碌不堪,而檢舉的用意原在分擔警察勞務,卻因檢舉達人的過度恣意行為,不僅誤警也擾民。
陳玫娟議員建議,陳市長應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寬從檢認定只要人行道加退縮騎樓地大於1.5公尺,即採取勸導方式,研議修改法規,才不會出現爭議與民怨。
#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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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在 黃柏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柏霖提醒你愛注意
高雄市警局表示,去年5月市府已修改「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只要不妨礙通行且與騎樓外緣齊平,車頭朝內外都無所謂。
修正內容包括: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6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6公尺之通道。
(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停車要注意 #安全最重要 #高雄市警局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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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 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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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二、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 ... ... <看更多>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在 [新聞] 自家騎樓停機車竟因車頭朝外吃22張罰- 看板biker 的必吃
新聞來源:蘋果
新聞標題:自家騎樓停機車 竟因車頭朝外吃22張罰單
新聞內容:
高雄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
放,短短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總計罰款高達1萬
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質疑民眾檢舉照片可造假、1天2張罰單違反一事不二罰等
,但橋頭地院認定警方依法開罰,今判李家敗訴。
高雄市警局表示,本案22張罰單有的是因為車頭朝外,有的是因為後輪未依規定與騎樓邊
緣對齊而被開單,去年5月市府已修改「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只要不妨礙通行且與騎樓外緣齊平,車頭朝內外都無所謂。修正內容包括:(一)道路沿
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6公尺以下巷
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6公尺之通道。(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
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
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李姓女子等3人提告主張,去年3月3日至17日他們停放在自家門前騎樓的3部機車被連續拍
照舉發違規停車,警方隨即開立22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但依據檢舉人拍攝的檢舉照片,其
上雖標示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時間都可自行調整,質疑照片日期可能造假,且檢舉照片
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根本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所拍攝。
李女等人認為,照片上機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則舉發機關連續開了
22張違規通知單,甚至有同一天開立2件的情形,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還說,他們
確實不知高雄市政府訂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亦不知有規定
機車停放方式,且高市所有騎樓機車停放方式亦未統一,警方未勸導就直接連續開立22張
罰單,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希望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依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
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
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
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而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
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
橋頭地院指李女等人並未提出檢舉照片造假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
認定舉發機關認定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今判李女等3人抗罰敗訴。可上訴。(王吟芳
/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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