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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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然變換車道定義 在 國道公路警察局-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的必吃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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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然變換車道定義 在 Re: [閒聊] 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 - 看板biker 的必吃
: → jric: 檢舉說明裡明確把法條打出來 08/07 01:00
: → jric: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08/07 01:01
: → jric: 沒開的話,去打電話去問哪邊不符合敘述! 08/07 01:01
: → jric: 不過前提是有明確影片證明,他持續逼近,然後你逼不得已退讓 08/07 01:02
: → jric: 而不是他還沒靠近,你就自己先讓出空間,那當然就很難成立 08/07 01:02
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一次檢舉回復如下圖
先上法條
(紅框是我檢舉的項目法條依據)
照推文講的致電分局詢問原因,該員警重複了約五分鐘
說構成要件是 "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他說他看影片看了很多次對方沒有這樣的行為所以不舉發
我質疑說我現在檢舉是依據第三點,但你用第四點來做為舉發標準?
他回覆他覺得沒有就是沒有,不滿意可以去申訴
這43條第一款下面五點應該是分開獨立的五個狀況沒錯吧?
照這位吳警員的邏輯,"假設"有人做了43條第一款下面的其他三點
"蛇行、超速60KM或者拔消音器製造噪音"
但只要沒有在道路上"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就不構成舉發要件?
我就照他講得去署長信箱申訴,
回覆來了還是一樣的邏輯
後面再補一句"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意思沒撞到就不算,切換車道想切就切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車就是應該要禮讓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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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62037456.A.EEB.html
然後遇到廢警曲解法條,反正警察比較喜歡到場處理事故啦 沒出事就當沒看到
反正掰不出理由再用你的行車紀錄器舉證不清楚,無法證明範圍距離...etc當理由
※ 編輯: dontSleep (111.71.213.209 臺灣), 09/01/2022 22: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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