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眾報告】第一會期成果正式上線!
立法院第二會期即將在9月18日開議,在開議之前,我們想先跟支持民眾黨的好朋友們報告一下,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在第一會期為民眾做了哪些福國利民的事情?
本黨團第一個會期,在防疫紓困、公共衛生、一憲二法、居住正義、財政紀律、公共安全、人權倡議、環境及土地正義、組織改造及司法改革上都有提出我們的法案,其中也包含大家關心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難民法草案」等等,總計提了52案,其中有43案完成一讀及6案完成三讀。
我們最先倡議「一憲二法」的修法主張,其中包含: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把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外,也把被選舉門檻從23歲調降為18歲。
同時提案力促立法院於第一會期盡快先組成「修憲委員會」,獲得朝野各黨團支持,並在9月14日的朝野協商會議達成共識,共同簽署同意於第二會期依政黨比例組成第十屆「修憲委員會」。
在大家關心的居住正義問題上,我們也提出了三項重要法案,包含:
一、囤房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房價公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修正草案
三、實價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9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
針對香港議題,我們也提出了「港澳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難民法草案」,司法改革方面,我們也提出了「兩制並行版的參審法」等重要時事議題法案。
第二會期,民眾黨團將會提出「財政紀律、廉能政治、國家治理、經濟發展、社會人權、國家安全、勞動權益、環境保護」等八大面向的修法規劃。
本黨團在這邊完整曝光第一會期的成果報告,在接下來的會期,民眾黨黨團也會持續全力以赴,為民眾謀更多福祉!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第一會期成績單看這裡:
https://issuu.com/tpp2020/docs/_______.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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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上一屆立法院起,時代力量便關注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動態,並呼籲各政黨應共同發布援港聲明,同時敦促政府組成專案小組來援助香港朋友。此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提出《難民法》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法律草案,一再呼籲應將港澳居民向台灣申請庇護的程序制度化。
而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北京和港府對香港民主派人士的壓迫更趨強烈,近日港警更逮捕壹傳媒黎智英和民運領袖周庭等指標性人物殺雞儆猴,甚至強搜壹傳媒大樓,企圖影響新聞自由。未來類似的情況將越演越烈,面對中國霸權擴張,政府應有進一步的反制作為,而強化援港機制更是刻不容緩。
立法院即將召開本會期第二次臨時會,時代力量呼籲,本次臨時會議程除審查紓困預算3.0之外,更該因應香港近日局勢,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處理,在既有的援港機制上,進一步完善法規制度,讓尋求政治庇護的香港朋友,能夠有可依循的明確程序規範與救濟管道,也讓「台灣撐香港」的精神能落實在法規之中。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6.12.28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內政、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質詢內容:港澳協議按照條約締結法、兩岸政治性協定交由人民公投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張小月
發言時間:10:22:37 - 10:32:40
老師說明,之前陸委會副主委來說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的時候自己曾提出一個問題,副主委當場尚無法回覆。
現在台灣在與澳門、香港簽訂各種協議時,協議簽署的法規基準是什麼?
主委表示根據港澳條例。
老師追問,在接下來的審議當中到底要怎麼審議,自己將港澳條例從頭到了看完了,完全沒有看到相關的規定。
可以跟我講根據港澳條例的哪個條例的規定嗎?
如果說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還有相關規定,它定的好還是不好,規範密度夠還是不夠,當時我們在太陽花運動時候都有提出來過。
但港澳條例第一條就排除了兩岸關係條例的適用。
接下來的條文我看不到這個協議不管是從簽署,到後面的審議的法規基礎。
主委回覆,從過去到現在處理港澳關係,認定是外國人比照國際關係來處理,接下來比較是比照條約締結法的規定來送立法院。
老師道(笑),所以不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老師確認主委意思是,按照條約締結法把香港跟澳門視為外國政府。
主委支吾,比照...比照嘛...參照...視為。
老師再詢問,如果要按照條約締結法來做,那對於香港與澳門政府要如何定性?
若要按照條約締結法,將香港澳門政府視為外國政府,老師覺得自己完全沒有問題。
只是老師擔心這真的是現在陸委會的立場嗎?
主委表示,「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送審要有依據,所以在港澳條例增列29-1。
老師提醒,增列29-1沒問題,但整個協議處理的程序沒辦法按照29-1去做,因為除了租稅協議外可能還有其他協議要處理,所以整個法制作業上有可能還要再盤整一下。
老師接下來質詢,兩岸協議締結條例現在陸委會的立場來講,這個條例的審議有沒有急迫性?
主委表示,當然希望越早通過越好。但現在好像有5個版本都還在立法院。
接下來來有貨貿要處理...。
老師再質詢主委,對於兩岸政治性協定一定要交由人民公投的看法。是否贊成政治協議須交由人民公投入法?
老師強調,這不僅是現任政府,也是馬政府宣示過的原則。
前主委王郁琦都說是馬總統的政治宣示一定會做,只不過當時民眾的觀感與想法可能與王主委完全不一樣。
如果政府的立場上是支持政治決定都要公民投票,身為主委是否贊成這個立法原則入法?
主委回應,有法律面與政治面的問題,公投本身是民眾的權利,但要與中國大陸簽政治協議本身的政治敏感度就很高,需要社會更多討論。
再現在狀況下,自己不認為,兩岸之間有可能討論到政治議題。
面對老師的追問,主委表示這個問題已超過自己作為陸委會主委的權責範圍,
一方面要顧及到國內民眾的看法,關係到兩岸的和平穩定。現階段不可能與對岸討論到任何有關政治性的協議,至少目前不可能。
老師歸結,自己問的是法律原則的問題,主委回答的是事實層面的問題。
接下來的立法工作不管是公民投票法或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一定會觸碰到,主管機關一定要有一定的立場,不可能全部都推說尊重立院決定。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Ks_GzIx_Tqg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4994/1M/N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面對中國的威脅,現在當下更適合討論台灣目前『中共代理人法案』。
為什麼會有這種法案出現呢?其實呢,主要是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來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其中又以中國的作法和影響最受關注,像是常見的買媒體、社群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來滲透、分化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制規範,來管制在台灣的外國代理人。」
雖然聽起來很合理,可是仔細想想卻有超多問題的欸!因為怎麼判定是中國代理人?這不僅舉證不容易,事實認定也有一定難度!光是『代理』的定義怎麼界定?台美友好算嗎?中天說中國好棒棒,柯 P 説兩岸一家親算嗎?退伍將領去中國聽習近平演説是代理行為嗎?有拿錢就算嗎?變成網紅算嗎?沒拿錢但心甘情願擁抱中國宣傳中國好棒棒就可以嗎?
台灣有言論結社自由,對兩岸主張有表達自由,但如果威脅到國安,甚至動搖主權,就要謹慎以對。不過代理人的對象跟行為如果定義不清楚,很容易有思想犯的爭議。這也是國民黨、親民黨反對的理由,他們認為,已修正的《國安五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已經有完整規範,代理人法推出後,是不是只要被政府懷疑是中共代理人,就可以通知到場說明,這是不是把兩岸往來交流的人都當成賊了?到底是在補國安漏洞?還是政治迫害?
今年在立法院通過的《國安五法》,包含《刑法》的修法,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外患罪》的適用範圍,還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中,也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可以說是已經完成最後一塊國防拼圖。但現在也卡在說,中國對台滲透嚴重,修法應該『事前預防』?還是『事後懲處』?或者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做到『事前預防』跟『事後懲處』的效果。」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代理人法》不是台灣獨有,美國也有,像是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跟外國方面包含活動、款項關係。2017 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 年 9 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澳洲在去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也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包括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把活動種類、目的這些內容透明化。
『事前預防』也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禁止』,如果想要一次到位,這樣爭議性會很大,我國遊說法裡面已經有不允許中共聘請代理人進行遊說行為的規範,這不是新的法律,是現行法,但荒謬的地方在於沒有法律制裁效果,只是寫好玩而已,因此針對『事後懲處』要有更明確規範。
國際化就是你要跟外國來往,但這個外國的影響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壞的,現在這些法律就是希望把這些壞的擋住,但大家要小心不要把好的也全殺光了,你對民進黨新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有什麼想法嗎?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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