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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制令起警員底 僅判緩刑欠缺阻嚇力
2020-10-21 13:32
2019年10月份,高等法院就禁制警員被「起底」,而頒下「臨時禁制令」。
2020年6月17日,高院法官高浩文處理首宗違反該「臨時禁制令」的起底案件。當天,39歲的答辯人、女珠寶設計師陳藹柔於高院承認一項「民事藐視法庭罪」; 根據案情,陳藹柔在2019年11月5日透過臉書帳戶轉載警員及其家人資料,並加上「血債血償(警員名稱)及眾黑警」字句,該警員的友人其後於網上發現有關資料。答辯人於翌日被捕,警方於其住所搜查電腦。被「起底」的警員在案中的誓章表示,其與妻子在境外期間,因被「起底」而擔憂及不安,故無奈地延期返港 ; 警員夫婦返港後,更曾因被「起底」而入住了安全屋3個月。他倆更曾每天接獲不少於20個滋擾電話,弄至最後只得更換電話號碼。另一方面,在2020年初,警員曾被店舖售貨員認出,及因而慘遭辱罵!據悉,答辯人的法律代表在庭上曾指出,答辯人事發前曾到英國及日本,沒有留意禁制令一事 ; 至事發時,她因受到科大生周梓樂事件之影響,頓時轉載了有關警員資料,期間並沒有想及後果,其對事件深感到後悔,亦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答辯人最終被判監禁28天,但獲准緩刑1年。
陳藹柔一方面向法庭表示因其先後到訪英國及日本,故留意不到禁制令之頒布。另一方面,最自相矛盾的,竟是她卻可以知道周梓樂事件,並受其影響!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她根本經常有從網上等途徑,不管身處何方,也密切留意所有與反政府暴動相關的消息,故其必然是清楚知悉禁制令的存在,但只是意圖狡辯,希望獲取法庭的輕判,其是否對違反禁制令有真正的悔意,也令人成疑!高浩文法官對她輕判一個緩刑,根本未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020年3月24日,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在其臉書中,違反高院之前頒布的禁制令,將一名被指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之個人資料公然披露,故被控藐視法庭。2020年10月19日,鄭麗琼的案件在高院進行聆訊,也是由高院法官高浩文負責處理。聽取雙方陳詞後,高浩文判處鄭麗琼與陳藹柔相同的刑罰,即入獄28天,但獲准緩刑1年。在聆訊中,律政司一方的代表於陳詞期間,曾極力邀請高浩文法官,在判處鄭麗琼時考慮以月計的即時監禁處理該案。律政司一方直指鄭麗琼聲稱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直至被揭發其曾於2019年於WhatsApp討論禁制令後,才改口 ; 除此以外,鄭麗琼聲稱自己不加思索便把起底訊息轉發,並加上「以眼還眼」的字句,令訊息快速傳播,正因為她從政多年,並身居重要公職,有逾3,000人追蹤其臉書,故公眾對她理應具有更大期望。而這些都是重要的加刑因素,因此被告應被判即時監禁。至於鄭麗琼的代表資深大律師則強調,其在轉發有關訊息時,確實是忘記了法庭禁制令的存在,故在犯案心理而言,屬嚴重性最低的一種 ; 另一方面,在她進行轉發時,涉案警員的資料早已被公開,並非由她號召其他人「起底」,儘管鄭麗琼初時的而且確曾經表示過不道知有禁制令,並會提出抗辯,但她在2020年10月初諮詢過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已馬上決定承認責任,及在此基礎上請求法庭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法官在判決鄭麗琼時就表示,被告稱轉發訊息時不知有禁制令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但法庭會接納當時禁令未必在其腦海裏佔上主要位置。法官又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被起底的警員事後收到超過100個滋擾電話,個人資料亦被塗鴉在街道上,甚至曾被人冒認其名義,去登記捐贈器官及叫外賣等。而他的太太更收到約300個滋擾來電,至今仍不敢獨自離開住所。法庭強調,法庭命令並不僅是行為指引,而是必須遵守。而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其責任亦越大,做任何事之前要更清楚考慮後果。然而,儘管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並裁定鄭麗琼一案的刑罰,應該以即時監禁作為起點,但法庭也同意鄭麗琼在本案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其在本案已是上了寶貴一課,其亦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最後,高浩文法官決定將有關的28天的監禁刑期,暫緩執行1年。
在自從2019年6月份開始的反政府暴亂中,黑暴大肆破壞香港 ; 唯一守護這片土地的,只有香港警察。黃絲港獨份子為了打擊異己,及除去阻礙他們推動港獨的「眼中盯」—─ 警隊,對警員予以「起底」及不斷的騷擾,便成為了他們達到目的之手法。所有有份參與非法「起底」的黃絲港獨份子,公然挑戰高等法院頒布的臨時禁制令,不管他們在「起底」事件扮演着那一個角色,例如發起人、轉載人,或張貼有關宣傳品在公眾地方的人士等,任何人只要在警員「起底」行為中有份參與,便責無旁貸,必須承擔刑責。慘遭陳藹柔或鄭麗琼「起底」的警員及家人,在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之大,根本是無法估計,也難以彌補!高浩文法審理兩宗案件時,手法也是如出一轍,即最初不停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其後卻替案中的答辯人說盡好話,再將監禁予以暫緩執行,將答辯人輕輕放過。如此輕判,又如何能夠構成足夠的阻嚇力及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律政司理應就鄭麗琼的輕判作出上訴,其最初表示對「臨時禁制令」不知情,着實令人懷疑其是否對犯案有深切及真正的悔意,及認罪只是其面對「鐵證如山」的無奈決定 !
高浩文法官在處理鄭麗琼的案件期間,曾稱其在案發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正如時任裁判官、現任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7年前的金句「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同樣地,鄭麗琼也不應因多年任職區議員而獲得輕判。擁有一份可以同時服務社會兼支取優厚薪酬的工作,到底是否該獲得減刑及輕判的因素?多年以來,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及處理手法,也因而在相關的案件中造成了判刑上的分歧。要杜絕如此的司法不公,「量刑委員會」的成立明顯地已是刻不容緩。
文: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港視官司敗訴。我看了法官的判案理由,我也不服法官的判決。而我覺得王維基的官司也打得不好。當日諮詢流動廣播的時候,已講明不受廣播條例管制,也講明可以用任何制式。但如果用一種制式,天線收到便會超過五千處所收接收到,所以需要申請廣播條例。這是不合理的。 我覺得王維基和他的大律師的理據是不夠好。我要問,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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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籲台灣勿窩藏罪犯 未收到被扣5港人家屬求助】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載網誌,指中國公安單位按相互通報機制,在8月28日通報香港警方,於8月23日在大陸水域拘捕12名港人,涉嫌非法入境,正依法處理。李家超透露,警方已把事情通知其家人,而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求助小組」及駐粵辦已與其家人聯絡,提供協助,包括向求助家屬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醒求助人可考慮使用由駐粵辦委託的一所香港機構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如有藥物需要,可用書面提出,入境處會轉達。
李家超又透露,9月11日晚一名家屬求助,希望取得關係證明以委託律師,入境處於翌日上午已發出證明書,減省了一般需時25天的手續。
他指根據掌握的資料,該12人在香港涉嫌與7宗案件有關。當中10人分別因涉嫌製造或管有爆炸品、縱火、串謀傷人、暴動、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嚴重罪行被警方起訴,獲法庭保釋候審,不准離開香港。另外一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無牌管有彈藥罪,被警方拘捕後獲准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需向警方報到。另一人因涉嫌製造或藏有爆炸品被警方通緝。
與此同時,李家超稱留意有新聞報道,指有五名港人兩個月前經東沙島抵台被捕,已被扣押兩個月。在這方面,特區政府沒有收到台方任何信息,亦沒收到其家人求助。他呼籲台方承擔打擊跨境犯罪的責任,如他們涉嫌在港犯罪,不要窩藏罪犯,希望台方依法處理涉事港人後,把他們送返香港,讓特區依法處理。香港警方已向台方查詢有關情況,正等候回覆。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9-14-2020/6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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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東方日報》刊載了我的法律意見😎😎😎
https://orientaldaily.on.cc/…/odn-20200914-0914_00176_029.h…
偷渡案掀中美罵戰 北京斥12港人搞分裂
十二名意圖偷渡往台灣而被內地海警拘獲涉不同罪行的港人,現正於深圳被刑事拘留,事件引發中美官員隔空發炮。涉案港人目前扣留在鹽田區看守所。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指涉案者已被當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正在偵辦中。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昨日在社交平台發文,強調被捕者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反駁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早前的言論。有學者認為,華春瑩的言論是針對有關人士在港時犯下的罪行,不一定針對偷渡一事。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塔格斯上周五在網上表示,合法政府不需在國家築起高牆,阻止公民離開;又指十二名「香港民主活動人士」被捕,是香港人權惡化的另一悲傷例子,呼籲廣東當局須確保正當的法律程序。
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昨在社交平台回應奧的言論,稱:「認真的嗎?事實核查:那十二人是因在海上非法越境被逮捕。他們不是民主活動人士,他們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美方被轟將12人英雄化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表示,相信華春瑩所指的,或許是有關人士曾在港違反《港區國安法》,其言論估計是針對近日美國多個政客「美化」涉事十二名偷渡港人,以免美方以「偷換概念作出的顛倒黑白言論」進一步發酵。陳又認為,美方把該十二人「英雄化」,是希望維持自身在東南亞地區的勢力及地位、強調自身在東南亞地區的影響力、鞏固在港及在台反華派別的信心,俗稱「要照住佢哋啲(口靚)」。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該十二名偷渡港人確實有人曾違反《港區國安法》,而針對他們偷渡往台灣的行為,則需要視乎案件調查後的證據。根據目前所得的資料,事件中的蛇頭若曾直接或間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組織該次偷渡行動,有機會符合《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第二十九(二)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訂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定罪條件。
港府指當中十人被通緝
特區政府回應指,警方於上月廿八日,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通報,十二人涉嫌非法入境內地被拘留,指相關罪行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特區政府尊重並不會干預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行動。特區政府表示,他們在港涉嫌干犯不同刑事罪行,其中十一人被頒令不准離港,當中有十人為通緝人士。
特區政府又表示,截至昨日中午,入境處和駐粵辦共接獲十一名人士的家屬求助。據悉,該十二名港人現時身體狀況良好,及已聘請內地律師代表。入境處及駐粵辦已向求助家屬解釋相關的內地法律和法規,及提醒求助人可考慮使用由駐粵辦委託的一所香港機構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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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視官司敗訴。我看了法官的判案理由,我也不服法官的判決。而我覺得王維基的官司也打得不好。當日諮詢流動廣播的時候,已講明不受廣播條例管制,也講明可以用任何制式。但如果用一種制式,天線收到便會超過五千處所收接收到,所以需要申請廣播條例。這是不合理的。
我覺得王維基和他的大律師的理據是不夠好。我要問,當日發流動廣播牌的時候,那牌是不是有專利的。如果沒有的話,那就不會用錢去申請。但現在無線也有做流動電視,他的制式是可以在流動播放。如果是這樣的話,流動廣播牌要來做甚麼。無線只有廣播牌,也能夠做到流動廣播,是侵入流動廣播的專利權。為何不要求無線用的制式是不能作流動廣播。因為這世界根本不存在這制式。
相反,又有何制式是流動廣播收到,但天線收不到呢?這東西又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以前中移動那制式在天線也收到的。根本不能造到一種制式只能在一種廣播中收到。那即是特區政府發了一個不能執行的牌出來,一旦執行出來已變成免費電視廣播。而那諮詢時也講不受免費電視廣播條例。如是者,那東西邏輯上是不存在的。沒一種東西是可以做流動廣播,但不需電視廣播牌。
為何會出現這情況。因為那法律不能預視到科技把流動視和大氣電波二者合而為一,所以互相侵犯了對方的領域之中。當你定下一條法律的時候,而不能預視這情況,別人便有權利用這法律的程序。政府是不能「搬龍門」令這東西不存在。這等於今日也不能要求無線用一種流動裝置接收不到的制式。相反,那也不能要求流動廣播牌用一種不能被天線接收到制式。這應該是雙向的,因為情況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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