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回覆九龍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女士】
就著九龍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女士傳來的七條問題和十個附件,在徵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以後,我已提交二十八點詳盡的書面回覆。
我留意到選舉主任先入為主地指控我借助外國力量,刻意忽略眾志半年前已改動宗旨不再主張自決,看來蔡女士似要為我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多於核實我的參選資格。
在撰寫回信的過程當中,我倒有強烈感覺,自己似是被國安公署邀約錄取書面供詞,而非單純爭辯提名是否有效,絕不排除這份答辯文件,將會成為日後國安審查的關鍵。
無論如何,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圖謀DQ和進行思想審查,其政治動機已是相當明顯,我亦知悉到網民對她的來歷有相當關注。
不過,我亦希望大家注意一下,與其對她評頭品足,攻擊她的身材樣貌,我認為集中批評她承擔政治任務,以及缺乏防疫意識七月照到私人派對不戴口罩唱歌,相對來說還是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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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敏君女士:
我已於2020年7月26日收悉你向我發出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問題一、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而你曾長時間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直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6月30日早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後,你於同日在臉書上發表貼文(附件一),宣布「退出香港眾志,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同日稍後,香港眾志在臉書上發表聲明,指「香港眾志認為本會現時運作將難以持續,深感必需化整為零,眾人應以更靈活的方式繼續投入抗爭,現宣佈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你亦沒有簽署選舉管理委員會為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的確認書。你是否同意,上述言行顯示,即使你退出香港眾志及香港眾志聲稱已經解散和停止一切會務,但其實你仍然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包括「民主自決」,即包含以香港獨立作為其中一個選項的自決前途過程?
1. 不同意。
2. 我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決定,與我過去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因此你考慮本人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其實並不適用於考慮本人提名的有效性。2020年6月30日我宣佈退出香港眾志,日後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上述言行顯示,在個人退出香港眾志及香港眾志已經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後,我既無意圖亦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
3. 事實上,香港眾志在2020年1月11日曾發表聲明,表明組織已於2020年1月8日召開成員大會,通過決議更改組織章程,組織設立的宗旨將由「推動香港民主自決」改為「推動香港的民主與進步價值」。香港眾志早於六個月前已公開宣布停止推動「民主自決」,並不視香港獨立作為其中一個選項的自決前途過程。因此,我認為你的提問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的信念和主張,並刻意忽略/扭曲香港眾志的政治主張。
4. 我留意到選管會在7月16日發出的聲明強調確認書其實「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候選人可以「自願」遞交確認書。同時,我在2020年7月20日遞交的提名表格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聲明與確認書內容一致。
5.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及/或自決。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問題二、無論如何,你仍然有意繼續推動上述「民主自決」的主張,即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拒絕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並主張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這樣的行為如何符合你在提名表格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質要求?
6. 我無意推動「民主自決」的主張。
7. 我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的政治主張。我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無意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8. 無論如何,本人過去所屬的政治組織自2020年1月8日起已再沒推動「民主自決」,我自己亦未有作出任何鼓吹和主張「民主自決」的行為與言論,此舉與我在2020年7月20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在參選人的提名表格簽署法定聲明,示明自己會真確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相符。
問題三、我注意到,你在公開場合作出一些行為及發表一些言論,顯示 :
(i) 你及香港眾志自2016年起推動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其內容包括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進行的制裁和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益的措施;
(ii) 你在2019年9月曾到美國國會的一個委員會發言,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附件二);
(iii) 《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通過後,在2020年3月,你曾與一些人發起聯署致美國國務卿的公開信(附件三),要求美國政府對香港政府官員實施制裁,並就此在3月20日與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會面及提交有關聯署信(附件四);
(iv) 於2020年3月27日,你在《華盛頓郵報》 撰文(附件五),促請美方在即將公布的 《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報告中必須有具體制裁方案;
(v) 你在與上述言行相關的臉書貼文中多次標示“國際戰線”及類似的用語。而你在 2020年6月19日的參選宣言(附件六)及 7月10日(附件七)的貼文中,表示有意延續“國際戰線”及邀請選民支持“國際戰線”。
請問:(a) 你現時是否仍有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制裁措施? (b) 你有沒有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
9. (a) 否;(b) 沒有。
問題四、你在2020年3月29日的臉書貼文(附件八)及同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附件九)中,提出要「把選舉戰線和國際戰線連結起來」。 你是否同意,你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包括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繼續推動你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
10. 不同意。
11. 本人重申,我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自己亦從來沒有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我一直積極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並鼓勵香港特區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實踐高度自治。
13. 我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議程,#促進世界和平;參加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實踐委員會所賦予的職權,包括「促進與各地議會機構的聯繫及與該等機構發展友好關係」和「研究有關與香港以外地區的立法機關成立友好組織的建議」等。
14. 我並不認同參與相關事務等同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事實上,立法會各個委員會自2004年以來已安排不下35次職務外訪,如民建聯李慧琼主持的內務委員會曾通過海外訪問,成功安排工聯會陸頌雄、自由黨鍾國斌以及建制派何君堯在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到訪英國和蘇格蘭議會,立法會網站列明行程目標旨在「建立和加強與英國和蘇格蘭議會的聯繫,並令其議員掌握香港的最新發展」。
問題五、無論如何,你上述有關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的言行,其實是借助外國力量對香港施加壓力,並讓外國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這樣的行為如何符合你在提名表格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質要求?
15. 我必須強調 閣下片面地引述我於2020年3月29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和臉書的帖文,刻意忽略前文後理,將本人的主張扭曲為「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有違一般讀者對文章合理的理解。該文章旨在推演換屆選舉後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境,引起公眾討論,而非主張或推動某一種情境。事實上,美國總統已於2020年5月29日宣布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足證有關文章內容所推演的情境並不能準確反映現實,亦不可能成為本人政治主張的佐證。
16. 本人一直以來致力向國際社會反映香港社會廣泛民意,向外國政府重申應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相應待遇;外國政府對港政策為別國內政,本人沒有能力及意圖影響他人對港府的態度,更非 閣下所指「讓外國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17. 承上,在一國兩制的方針及《基本法》框架下,港人與國際社會交流,闡述香港情況實屬正常不過。就如行政會議成員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行會及立法會成員張國鈞、葉劉淑儀、廖長江等人在今年3月亦有親自赴美向美國議員進行解說。故此並不構成「借助」外國力量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18. 因此,本人如同在提名表格上的聲明所言,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亦清楚明白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條文(尤其是第二十九至三十條)的要求,不會作出相關違法行為。
問題六、在臉書上一項日期為2020年7月15日,以你及另外15人名義發表,題為「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的貼文(附件十)中,你們聲稱「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 你是否同意,你上述的聲明 顯示你原則上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 30日通過並在同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 特區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即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及維護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並反對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19. 不同意。
20. 本人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但並不反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21. 本人相信香港原有的多項法例已充份履行上述責任,正如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文敏指出,譬如《刑事罪行條例》規管煽動罪、叛逆罪,包含煽惑叛變及離叛罪等,已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22. 本人認為由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區政府宣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例如香港律師會也曾兩度發聲明表達對《港版國安法》的意見,關注《港版國安法》會否影響司法獨立及會否令香港市民的人權可全面得到妥善保障,因此反對《香港國安法》的單方面頒布及執行。
23. 在 郭卓堅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2020] HKCFI 152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已清晰表明在未經審訊下,法庭並未能簡單斷定「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否一致」。參考周家明法官的觀點,本人擁護《基本法》,且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並不代表必須支持任何形式的立法行為。
問題七:你在2020年3月29日的臉書貼文(附件八)及同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附件九)中,提出民主派 (即你現時在提名表格申報的政治聯繫)要「全面攤牌,搏政府停擺到肯回應『五大訴求」。而在臉書上一項更新時間為2020年6月11日,以你及另外32人及一個政黨名義發表,題為「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貼文(附件十一)中,你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公開簽署聲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迫使首回應五大訴求......」。 你發表上述的言論和聲明,是否包括以下意思:除非特區政府回應你的訴求,否則你會(或你會聯同其他有同樣訴求並佔立法會過半議席的議員)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
24. 否。本人若當選,將會按《基本法》(尤其是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條)、《立法會條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議事規則》履行職務。
25. 同時,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26. 而立法會議員是否運用否決權乃至財政預算案以及其他重要議案是否獲得通過,則視乎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的互動、議案的內容以及特區政府是否願意回應訴求解決問題。
27. 所以,從上述條文可見,《基本法》本身是有容許否決政府議案與財政預算案的空間。同時,立法會本身作為民意機關,議員本來可依從人民意願去對政府議案作出支持、反對或棄權的決定。是故,即使否決議案亦無礙本人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28. 我必須指出,閣下多番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本人嚴正反對相關做法。選舉主任查問參選人的政治立場,甚至審視候選人的言行,用以決定是否限制其參選權,絕對有違公平民主選舉的準則。敦請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20年7月20日提交的提名表格,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決定提名是否有效。
敬祝
#身體安康
2020年立法會選舉
九龍東地方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來賓:大律師 Geoffrey 🍻支持法白打造更好台灣法律文化,49元小額募集中! https://buff.ly/2WGKTyR 香港《國安法》通過在即,由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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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管制範圍擴及全球:允許送中、祕密審判、指定法官、終身監禁】
今天(7月1日)是香港移交中國23週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天。香港民眾號召在下午2點左右於銅鑼灣的維多利亞公園聚集,遊行反對敲起一國兩制喪鐘的香港《國安法》。
但在下午1點多,一位男子在銅纙灣附近被警方搜出持有香港獨立旗幟,成為首位以香港《國安法》逮捕的人士;現場警察舉起首見的「紫旗」,並表示民眾喊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也會被逮捕。寒蟬效應下,仍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聚集在街頭,偶爾會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並揮舞旗幟,試著突破限制。在銅鑼灣街道上有示威者搭起傘陣與警方對峙。
下午近3時,警方再度以《國安法》拘捕一名女子,指她在銅鑼灣東角道展示「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標語。截至今晚統計,七一遊行已有300人遭拘捕,其中有9人是以《國安法》名義。
1997年後,香港在7月1日主權移交這一天,都有遊行習慣,多年來,七一大遊行成為香港民主抗爭的精神象徵。2003年曾有50萬市民上街,之後連續每年七一都有遊行慣例,2019年人數更達55萬。但今年的遊行,港警以疫情「限聚令」為由,拒絕民間人權陣線在一個多月前的遊行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
■港警對七一上街人潮首次祭出紫旗,象徵《國安法》落地
今天香港警察出動5,000人在港島各地的交通要道、金鐘立法會及政府總部附近等地嚴陣以待,截查往來民眾,同時出動水砲車驅散人潮。目前維園附近銅鑼灣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據馬路,與警員對峙中。港警也首次在街上舉出「紫旗」,有別於以往的黑、橙、藍等程度不一的警告旗幟,上頭寫著「你們現在展示旗幟或橫額/叫喊口號/或其他行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圖,有可能構成《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你們可能會被拘捕及刑事檢控」。而在中環也出現支持中共的群體,拉起大大的五星旗遊行,也有人在街頭發放小的五星旗旗幟,帶著滿滿的微笑。
這顯示,香港《國安法》施行的第一天,港府就已開始嚴厲嚇阻,決心對反政府的示威者嚴格執法;過去一年在運動中常見的行動,包括喊出「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或是「香港獨立、民族自強」,又或是破壞政府機構、阻礙大眾運輸者,在新法裡都將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恐怖活動罪」,情節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則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香港《國安法》條文,6月30日,由中共人大常委會全數通過,香港政府在同日晚間11點公告實施。該法律總共有6個章節、66條法令,法案從生成到訂定生效總共只花了41天。除了制訂的過程完全不公開之外,條文細節也在最後一天的最後一小時才公布。雖然香港民間、台灣與國際上批評聲浪不斷,仍無阻中共立法決心。
中共在去年底就開始形容香港必須要「二次回歸」(second return)。此法訂立後,包括中國官媒《人民網》等形容,這是去除最後一丁點西方對香港的影響與自由價值的餘毒。中共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並發表聲明強調,「不要低估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後的剛性約束」,並以「風雨過後,『一國』之本更加鞏固,『兩制』之利更加彰顯,香港發展的前景更為廣闊」來詮釋此法。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昨天則表示,此法令的通過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但透過這個廣泛而嚴厲的立法,共產黨幾乎立刻壓制目前香港民主運動的能量,更甩開了各國政府的反對,展現習近平威權統治的決心。
■香港《國安法》6個章節、66條法令的重點
法案第1章的總則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直接採用中共在2015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中,包含了國土安全、軍事安全、非傳統政治安全、文化安全與科技安全等,範圍廣泛且模糊。
法案第2章主要談未來管理國家安全的機構。香港將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並且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祕書長一職來領導。此祕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由中共中央任命。國安會由中央監督,而國安會將立事務顧問,由中共中央指派,並列席國安會議提供意見。
此外,在即將新設的組織中,香港警務處將會擴大權力,其職責為:一,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二,部署協調國安行動;三,調查危害國安犯罪;四,進行反干預調查;五,維護國安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等。這顯示中共中央可以直接伸手指導香港國安委員會,而港警權力持續擴張,此外,國安會不受香港的機構與組織(如立法會)監督,任務可以祕密進行且不用受到司法覆核。
法案中第3章「罪行與處罰」規定裡,包括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4個罪名。從第20條到30條,列出的犯罪型態幾乎涵蓋了所有反送中運動裡所出現的示威手法。
例如在「分裂國家罪」(20和21條)中,對於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威脅破壞國家統一和分裂國家行為者(所謂分裂範圍包括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視為領土的區域),最高處無期徒刑。這裡處罰的不只是首要領導分子,也包括積極參加者與參加者。
在「顛覆國家政權罪」(22條和23條)則規範了攻擊、破壞、干擾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和香港政府機構設施者(例如過去一年因運動經常受到影響的中聯辦、立法會、警局等),也要處罰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參加者。
在「恐怖活動罪」(24條到28條)定義範圍更廣,從破壞交通工具、干擾網路、縱火等,以及組織領導恐怖活動,包括提供物資、資金、勞務、運輸等,都會予以懲治。
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9條到30條)指出,若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與境外勢力或外國政府共謀,或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都能入罪,也就是游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此外,「透過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及造成後果」(例如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在中國的執行方法上,也可以用這條入罪。
以上涉及國安的罪行,最高都可處以無期徒刑。
■行政指揮司法,中共國安公署成最終權力源,允許祕密審判和「送中」
香港《國安法》的第5章甚至再加碼,在第48條到61條當中,表示中共中央會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共中央派駐。作家也曾是中國的政治記者趙思樂在《Matters》平台上分析,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共國安公署並立,但實質上,最後會由膨脹的警務部門與中共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在香港《國安法》第55和56條規定,國安公署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立案偵查,執行司法權,並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非香港法律。這表示若遇到特殊案例,香港人可以被送至中國法院審理。
這也表示從去年6月開始,香港民眾因為不相信中國司法系統發起「反送中」運動,到現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以往被送到中國審判的擔憂將在香港成真。除了被送中的事實成真之外,在第39條裡又讓國安法庭可以有追溯嫌疑人以往行為來定罪的權力,幾乎讓所有曾經參與過反送中的示威者都被包含在內。
香港《國安法》也一反港人過往享有的公平、獨立、公開的審判。第41條雖然指出審判應公開進行,但又寫到,「因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這表示間接允許了祕密審判;些外,第42條針對觸犯國安法的人,不准予保釋;第46條則是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狀況下進行。
未來在擴大的國安議題上,香港民眾即便沒有「被送中」,留在香港受審時,權利也無法獲得保障。
■香港《國安法》管轄範圍影響台灣和全球
香港《國安法》管轄的範圍不只是在香港的港人,在第36到38條裡,訂定了適用人員與適用情事。這3條法令對於在香港以及香港境外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無論是否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範圍──這表示國外人也可能因為批評香港政府或者鼓動國外對香港進行制裁,都可能因而入罪,如同在台灣評論中國時事的李明哲,在進入中國澳門準備經過珠海市拱北口岸進入廣東前,被中國公安逮捕。
而相關執法單位得以進行逮捕的地點除了香港境內,香港籍的航空器(例:國泰航空)與船隻也在規範的範圍之內。若外籍人士在本國發表支持港獨、或被中國視為分裂國土的言論(如台獨、藏獨、疆獨),一但進入香港或搭乘港籍航空的飛機,就有可能已觸犯香港《國安法》遭到逮捕。
■香港多個民運組織解散,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分成兩派
香港《國安法》正式通過後,多個民運組織宣布解散,包括黃之鋒、羅冠聰、周庭等人昨日(6月30日)相繼宣布退出香港眾志,要以個人名義繼續參與反抗運動,香港眾志繼而發表聲明要解散和停止一切會務;其他團體如「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也宣布解散及成立海外分部。這證明香港《國安法》法令還沒生效前,已對頑抗的反對者製造了寒蟬效應,許多曾參與運動的人刪除了自己的Telegram帳號和Facebook言論,這對過去香港人習慣了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高度自治,產生莫大的破壞。
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並且實施之後,在瑞士日內瓦舉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包括英國、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日本等27國立刻發表聯合聲明,敦促北京政府三思。但同樣在人權理事會中,包括緬甸、巴基斯坦以及古巴等53個普遍被認為是欠缺民主法治的國家,則是表達對中國訂定香港《國安法》的支持。
■中美政府過招,企業動向受矚目
為了反制中國通過香港《國安法》,美國參眾兩院在美國時間6月30日提出了《香港安全港法案》(Hong Kong Safe Harbor Act),希望給予受到迫害的港人第二級優先(Priority 2)的政治庇護。法案若通過,可以讓香港民眾在香港,或是在第三國提出政治庇護要求,申請成為美國永久居民或公民。雖然申請並不一定會被接受,但仍給予香港人民另一個求援的管道。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在30日表示,美國政府正在著手討論收緊對香港出口軍民兩用科技的限制,未來美國公司若要出口相關產品至香港,必須申請許可,這代表美國不再給予香港特殊待遇。
蓬佩奧指出:「我們不能再分辨受管制物品是出口到香港還是中國。我們不能讓那些物品落入解放軍手中,因解放軍的首要任務是不惜一切維護中共獨裁政權。」蓬佩奧特別強調,美方採取的作為,是回應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是針對北京當局而非中國人民。中美外交戰不斷升溫。
面對升溫的外交戰,以及人心惶惶的香港社會,原本做為金融中心的香港,中共為了要確認其對香港手段的正當,在過去幾年間持續鼓勵中資進入香港。
《紐約時報》今日的報導也指出,中國企業近年在會計上的醜聞,讓中企愈來愈難在美國募資,所以募資管道流回香港;富瑞集團(Jefferies Group LLC)預測,明年會有6千億美元從美國轉至香港股市尋求募資。此外,過往點綴香港天際線的摩天大樓,也慢慢被中國所有者接收,高力國際(Colliers International)統計,目前已有5%的摩天大樓被中企所擁有,取代了香港大亨與英國的經濟勢力;仲量聯行指出,商辦公間的閒置率為7.4%,奢侈品牌的銷售空間也在縮水,這些都是2009年金融危機來最高點。
雖然中國資金和中企持續加碼香港,但香港美國商會近日對180名商會成員的調查顯示,約60%認為香港《國安法》會損害其業務運營,約30%的受訪者正在考慮從香港轉移資金和業務運營、其餘70%尚無計畫;48%對香港中長線前景感到悲觀。
另外,台灣與加拿大政府都分別對本國國人發出旅遊提示,提醒國民前往香港旅遊會有因為國家安全理由被拘捕或引渡至中國的可能。
(文/李雪莉、楊智強;攝影/陳朗熹、簡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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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香港 #國安法 #中國 #中共 #HongKong #送中
香港國安法條文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新【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管制範圍擴及全球:允許送中、祕密審判、指定法官、終身監禁】
今天(7月1日)是香港移交中國23週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天。香港民眾號召在下午2點左右於銅鑼灣的維多利亞公園聚集,遊行反對敲起一國兩制喪鐘的香港《國安法》。
但在下午1點多,一位男子在銅纙灣附近被警方搜出持有香港獨立旗幟,成為首位以香港《國安法》逮捕的人士;現場警察舉起首見的「紫旗」,並表示民眾喊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也會被逮捕。寒蟬效應下,仍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聚集在街頭,偶爾會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並揮舞旗幟,試著突破限制。在銅鑼灣街道上有示威者搭起傘陣與警方對峙。
下午近3時,警方再度以《國安法》拘捕一名女子,指她在銅鑼灣東角道展示「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標語。截至今晚統計,七一遊行已有300人遭拘捕,其中有9人是以《國安法》名義。
1997年後,香港在7月1日主權移交這一天,都有遊行習慣,多年來,七一大遊行成為香港民主抗爭的精神象徵。2003年曾有50萬市民上街,之後連續每年七一都有遊行慣例,2019年人數更達55萬。但今年的遊行,港警以疫情「限聚令」為由,拒絕民間人權陣線在一個多月前的遊行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
■港警對七一上街人潮首次祭出紫旗,象徵《國安法》落地
今天香港警察出動5,000人在港島各地的交通要道、金鐘立法會及政府總部附近等地嚴陣以待,截查往來民眾,同時出動水砲車驅散人潮。目前維園附近銅鑼灣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據馬路,與警員對峙中。港警也首次在街上舉出「紫旗」,有別於以往的黑、橙、藍等程度不一的警告旗幟,上頭寫著「你們現在展示旗幟或橫額/叫喊口號/或其他行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圖,有可能構成《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你們可能會被拘捕及刑事檢控」。而在中環也出現支持中共的群體,拉起大大的五星旗遊行,也有人在街頭發放小的五星旗旗幟,帶著滿滿的微笑。
這顯示,香港《國安法》施行的第一天,港府就已開始嚴厲嚇阻,決心對反政府的示威者嚴格執法;過去一年在運動中常見的行動,包括喊出「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或是「香港獨立、民族自強」,又或是破壞政府機構、阻礙大眾運輸者,在新法裡都將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恐怖活動罪」,情節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則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香港《國安法》條文,6月30日,由中共人大常委會全數通過,香港政府在同日晚間11點公告實施。該法律總共有6個章節、66條法令,法案從生成到訂定生效總共只花了41天。除了制訂的過程完全不公開之外,條文細節也在最後一天的最後一小時才公布。雖然香港民間、台灣與國際上批評聲浪不斷,仍無阻中共立法決心。
中共在去年底就開始形容香港必須要「二次回歸」(second return)。此法訂立後,包括中國官媒《人民網》等形容,這是去除最後一丁點西方對香港的影響與自由價值的餘毒。中共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並發表聲明強調,「不要低估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後的剛性約束」,並以「風雨過後,『一國』之本更加鞏固,『兩制』之利更加彰顯,香港發展的前景更為廣闊」來詮釋此法。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昨天則表示,此法令的通過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但透過這個廣泛而嚴厲的立法,共產黨幾乎立刻壓制目前香港民主運動的能量,更甩開了各國政府的反對,展現習近平威權統治的決心。
■香港《國安法》6個章節、66條法令的重點
法案第1章的總則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直接採用中共在2015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中,包含了國土安全、軍事安全、非傳統政治安全、文化安全與科技安全等,範圍廣泛且模糊。
法案第2章主要談未來管理國家安全的機構。香港將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並且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祕書長一職來領導。此祕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由中共中央任命。國安會由中央監督,而國安會將立事務顧問,由中共中央指派,並列席國安會議提供意見。
此外,在即將新設的組織中,香港警務處將會擴大權力,其職責為:一,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二,部署協調國安行動;三,調查危害國安犯罪;四,進行反干預調查;五,維護國安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等。這顯示中共中央可以直接伸手指導香港國安委員會,而港警權力持續擴張,此外,國安會不受香港的機構與組織(如立法會)監督,任務可以祕密進行且不用受到司法覆核。
法案中第3章「罪行與處罰」規定裡,包括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4個罪名。從第20條到30條,列出的犯罪型態幾乎涵蓋了所有反送中運動裡所出現的示威手法。
例如在「分裂國家罪」(20和21條)中,對於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威脅破壞國家統一和分裂國家行為者(所謂分裂範圍包括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視為領土的區域),最高處無期徒刑。這裡處罰的不只是首要領導分子,也包括積極參加者與參加者。
在「顛覆國家政權罪」(22條和23條)則規範了攻擊、破壞、干擾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和香港政府機構設施者(例如過去一年因運動經常受到影響的中聯辦、立法會、警局等),也要處罰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參加者。
在「恐怖活動罪」(24條到28條)定義範圍更廣,從破壞交通工具、干擾網路、縱火等,以及組織領導恐怖活動,包括提供物資、資金、勞務、運輸等,都會予以懲治。
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9條到30條)指出,若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與境外勢力或外國政府共謀,或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都能入罪,也就是游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此外,「透過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及造成後果」(例如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在中國的執行方法上,也可以用這條入罪。
以上涉及國安的罪行,最高都可處以無期徒刑。
■行政指揮司法,中共國安公署成最終權力源,允許祕密審判和「送中」
香港《國安法》的第5章甚至再加碼,在第48條到61條當中,表示中共中央會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共中央派駐。作家也曾是中國的政治記者趙思樂在《Matters》平台上分析,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共國安公署並立,但實質上,最後會由膨脹的警務部門與中共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在香港《國安法》第55和56條規定,國安公署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立案偵查,執行司法權,並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非香港法律。這表示若遇到特殊案例,香港人可以被送至中國法院審理。
這也表示從去年6月開始,香港民眾因為不相信中國司法系統發起「反送中」運動,到現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以往被送到中國審判的擔憂將在香港成真。除了被送中的事實成真之外,在第39條裡又讓國安法庭可以有追溯嫌疑人以往行為來定罪的權力,幾乎讓所有曾經參與過反送中的示威者都被包含在內。
香港《國安法》也一反港人過往享有的公平、獨立、公開的審判。第41條雖然指出審判應公開進行,但又寫到,「因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這表示間接允許了祕密審判;些外,第42條針對觸犯國安法的人,不准予保釋;第46條則是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狀況下進行。
未來在擴大的國安議題上,香港民眾即便沒有「被送中」,留在香港受審時,權利也無法獲得保障。
■香港《國安法》管轄範圍影響台灣和全球
香港《國安法》管轄的範圍不只是在香港的港人,在第36到38條裡,訂定了適用人員與適用情事。這3條法令對於在香港以及香港境外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無論是否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範圍──這表示國外人也可能因為批評香港政府或者鼓動國外對香港進行制裁,都可能因而入罪,如同在台灣評論中國時事的李明哲,在進入中國澳門準備經過珠海市拱北口岸進入廣東前,被中國公安逮捕。
而相關執法單位得以進行逮捕的地點除了香港境內,香港籍的航空器(例:國泰航空)與船隻也在規範的範圍之內。若外籍人士在本國發表支持港獨、或被中國視為分裂國土的言論(如台獨、藏獨、疆獨),一但進入香港或搭乘港籍航空的飛機,就有可能已觸犯香港《國安法》遭到逮捕。
■香港多個民運組織解散,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分成兩派
香港《國安法》正式通過後,多個民運組織宣布解散,包括黃之鋒、羅冠聰、周庭等人昨日(6月30日)相繼宣布退出香港眾志,要以個人名義繼續參與反抗運動,香港眾志繼而發表聲明要解散和停止一切會務;其他團體如「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也宣布解散及成立海外分部。這證明香港《國安法》法令還沒生效前,已對頑抗的反對者製造了寒蟬效應,許多曾參與運動的人刪除了自己的Telegram帳號和Facebook言論,這對過去香港人習慣了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高度自治,產生莫大的破壞。
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並且實施之後,在瑞士日內瓦舉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包括英國、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日本等27國立刻發表聯合聲明,敦促北京政府三思。但同樣在人權理事會中,包括緬甸、巴基斯坦以及古巴等53個普遍被認為是欠缺民主法治的國家,則是表達對中國訂定香港《國安法》的支持。
■中美政府過招,企業動向受矚目
為了反制中國通過香港《國安法》,美國參眾兩院在美國時間6月30日提出了《香港安全港法案》(Hong Kong Safe Harbor Act),希望給予受到迫害的港人第二級優先(Priority 2)的政治庇護。法案若通過,可以讓香港民眾在香港,或是在第三國提出政治庇護要求,申請成為美國永久居民或公民。雖然申請並不一定會被接受,但仍給予香港人民另一個求援的管道。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在30日表示,美國政府正在著手討論收緊對香港出口軍民兩用科技的限制,未來美國公司若要出口相關產品至香港,必須申請許可,這代表美國不再給予香港特殊待遇。
蓬佩奧指出:「我們不能再分辨受管制物品是出口到香港還是中國。我們不能讓那些物品落入解放軍手中,因解放軍的首要任務是不惜一切維護中共獨裁政權。」蓬佩奧特別強調,美方採取的作為,是回應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是針對北京當局而非中國人民。中美外交戰不斷升溫。
面對升溫的外交戰,以及人心惶惶的香港社會,原本做為金融中心的香港,中共為了要確認其對香港手段的正當,在過去幾年間持續鼓勵中資進入香港。
《紐約時報》今日的報導也指出,中國企業近年在會計上的醜聞,讓中企愈來愈難在美國募資,所以募資管道流回香港;富瑞集團(Jefferies Group LLC)預測,明年會有6千億美元從美國轉至香港股市尋求募資。此外,過往點綴香港天際線的摩天大樓,也慢慢被中國所有者接收,高力國際(Colliers International)統計,目前已有5%的摩天大樓被中企所擁有,取代了香港大亨與英國的經濟勢力;仲量聯行指出,商辦公間的閒置率為7.4%,奢侈品牌的銷售空間也在縮水,這些都是2009年金融危機來最高點。
雖然中國資金和中企持續加碼香港,但香港美國商會近日對180名商會成員的調查顯示,約60%認為香港《國安法》會損害其業務運營,約30%的受訪者正在考慮從香港轉移資金和業務運營、其餘70%尚無計畫;48%對香港中長線前景感到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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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通過在即,由中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繞過香港立法機關,大力動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基礎。外界也擔心,港版《國安法》條文不夠明確,可能將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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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決定制訂「港區國安法」,港府保安局長李家超透露,警方正成立新部門,負責港區國安法執法。港區國安法草案尚未出爐,具體條文固然重要,然而執行機制可能才是港人最感忐忑的安排。人大決議提到,中央將「根據需要」在港設立國安機構,李家超提及的專責部門,角色傾向是本地國安執法主力,還是作為內地駐港國安機構對口單位、負責支援執法,有待進一步釐清。外交部表示,訂立港區國安法「勢在必行」,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亦承認,港區國安法已成既定事實。早日釐清國安機構在港職權,確保本地國安執法根據普通法原則辦事,對於減少公眾疑慮至關重要。
東方正論
反修例活動至今持續一年,近期黑暴有死灰復燃迹象,警方於前日有關活動一周年之際,在元朗洪水橋搗破一個藏有真槍實彈的村屋武器庫,檢獲一把曲尺手槍、近四百發子彈及伸縮棍等武器,以涉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一家三口。警方相信有人透過外國網站,以拆件式購買槍械配件,收貨後再自行組裝為槍枝。由於有人曾於社交媒體揚言開槍襲擊警察,警方正加緊調查該些槍械彈藥的用途,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蘋果頭條
港版國安惡法條文未出,港府已急不及待準備執法。保安局長李家超接受傳媒訪問時透露,香港警隊已成立由警務處長鄧炳強直接管轄的專責部門,港版國安法生效首日即可執法,執法方式會參考澳門;惟他拒絕交代新部門如何與內地國安機關合作,以及會否有中國人員在港執法。民主派批評港府一直聲稱未掌握港版國安法細節,「係講緊大話呃香港人」。
星島社論
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港區國安法」,遏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四項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在反對團體籌劃「公投」,揚言罷工罷課反對立法之際,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致函全港中小學校長,嚴詞批評有人以學生利益與前途作政治籌碼,強調不容師生參與任何形式罷課,首次表明教師參與罷課是「親手將政治帶入校園」,要求學校作紀律行動,並表明當局會嚴肅跟進。有校長透露不會容忍學生在校內外罷課,「要麼繼續上堂,不然請家長接走」。
經濟社評
美國納斯達克指數屢創新高,皆因疫下資金氾濫,紛紛湧入受疫情衝擊較小的科網股。疫情嚴重衝擊傳統經濟,改變了大家的生活形態,為新經濟帶來新契機,在人們更倚賴科技的新常態下,資金追逐新經濟股成大趨勢,投資者在做足功課,了解趨勢後,不妨趁勢、順勢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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