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放在健身房/SPA的置物櫃被偷,可以跟店家求償嗎】
之前去松山運動中心運動
發現他們有了新規定
就不能帶大包包進場說會妨害到別人(???)要求我把包包放外面
我說可是你們外面這個置物櫃是開放式的
東西掉了你們要負責嗎
工作人員指指上面的標語說 他們不負保管責任
我想說你要求我把包包放外面,又跟我說掉了你的事
都不覺得哪裡怪怪der嗎
我當時只想跑步懶得跟他們爭執
其實依據民法
健身房、三溫暖、SPA等場所之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如果毀損或喪失,其實店家是有責任的,而且還不得事先免除責任
民法607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第608條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第609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雖然法條只規定飲食店或浴堂
但修法理由已經放寬到劇院、健身房、醫院等地方都算是「相類場所」
這些地方的場所主人都負有 #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也就是對客人攜帶之物品,如果有毀損、喪失的情況
客人可以要求店家負起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是客人自己的故意過失造成,或是金錢、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沒有事先報值,主人不必負責)
更重要的是
民法609條明示
如果用標語或是口頭告知不負責保管責任自負等等
其實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以後去健身房重訓/去烏來洗溫泉/去做SPA/去上瑜伽/去ROOM18吃牛肉麵
東西放在置物櫃掉了
除了可以報警、請店家幫忙調監視器之外
其實是可以依照民法第607條跟店家請求損害賠償的喔
(後話:我很久沒去松山運動中心了,因為他們的環境實在有夠鳥,為了賺錢把已經很小的健身房硬隔出很多教練課的專用場所,今天早上又去跑了一下步,發現又被隔得更小了,導致器材之間擠得不得了....旁邊如果汗臭嚴重的真的是跟惡臭同行RRRR 有人可以請他們改善一下嗎)
#巴毛律師
#上蝦皮搜尋防小人應對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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