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一篇良家婦女照,關於日本性產業,我們都講的不是很到位。所以有一位很專業的陳姓聽眾來信分享:
首先,日本並沒有劃設專區,雖然在古時候是有遊廓這樣的設置,如在江戶時代的劇,有出現藝妓花魁時常會看到的吉原,不過現在的性產業算是散在各處,在東京都內比較密集的地區有吉原(現在已不是遊廓但仍然有很多泡泡浴)、鶯谷、池袋、新宿、新橋等地,非密集區也是會有,其他像大阪的飛田新地、松島新地(也是過去的遊廓)、福岡中州、北海道薄野應該都是遊客比較知道的風化區。而在非集中的地區,還是會分散存在各種的性產業,所以日本其實並不算是有專區的設置,只是會自然集中在某些地方。
再來講到玩法,其他就不用多提了,直接就講性交這件事吧。
其實日本的所有性服務都是禁本番的,在性行為上的本番意思就是真的插入,所以不管怎麼玩只要不插入就都合法,所以也發展出了一個叫「素股」的玩法,也就是女生用大陰脣夾住男生的陰莖磨擦,做一個疑似性交但沒有真的插入的動作,節目上講的肛交什麼的,也不是說沒有,但並不是每個小姐都能接受被插後面啦,這絕對不是什麼走法律邊緣的手段。
其實小姐能玩跟不能玩的,理論上都會寫清楚,像能不能伸手指進去啊,能不能DEEP KISS啊之類的,能肛交的當然也是會寫出來。
再來就介紹規避法律規範的手段啦。
剛剛講到禁本番,但只有泡泡浴是大家默認可以本番的,並不是說在泡泡浴從事插入行為合法,而是店家可以有這樣的說詞:「我就只是借個場地讓客人洗澡,然後叫個小姐去幫客人擦背,我怎麼知道他們擦著擦著就擦出感情來了」,其實大阪的新地也是類似的說詞,新地的業種算是小吃店「客人只是來吃東西的,我怎麼知道他跟陪聊天的小姐聊著聊著就聊出感情來了」,所以他們所使用的藉口就是「自由戀愛」。
#thisisken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絲路北彊怪石溝是中國西部巨大怪石群庫之一。位於博樂市東北38公里處,東西長20公里,南北寬7公里,總面積230平方公里,海拔高度在780—1350米之間。素以奇石象形而聞名遐邇。怪石峪被當地哈薩克人稱為“闊依塔什”,意思是像羊一樣的石頭,並以怪石林立象形而聞名。怪石溝是由花崗岩組成的穹窿構造山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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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各位,今天跟大家解析一場家喻戶曉的格鬥比賽,那就是中國古拳法第二大代......不是,是中國古拳法第二代大弟子─何金銀VS空手道斷水流大師兄。
好的,相信不少人看到開頭,馬上就無法淡定了。因為這分明是電影「破壞之王」當中的惡搞橋段,莫非老ㄕ是要解析電影嗎?
錯了,我還真就是要解析電影中,周星馳與黎明......又說錯了,是周星馳與林國斌飾演的空手道大師兄對戰的第三回合。
表面上這只是無厘頭的胡鬧,但這當中可是暗藏玄機,就不賣弄關子,好好解釋一下這當中有什麼看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來段前情提要,這是一場歷經三回合的格鬥,中國古拳法使用心理戰術(外加金瓶梅以及魔鬼筋肉人在擂台下丟東西的奧援下),雖然頭頂中了一顆沒有毒的榴槤,但也K了大師兄好幾發拳腳,兩人基本上打了平手。
如此的局勢,對習練武術多年,而且綜合實力明顯佔上風的斷水流,自然是感到憤恨及焦慮,於是第三回合一開始,大師兄就展開積極的搶攻。
此時!
何金銀使出了鍛鍊一個月的絕招,也就是中國古拳法黃牌防守絕技─金蛇纏沾手!
(以下解說可以搭配連結影片觀看使用)
此後的局勢發展,雖然大師兄逐漸取得上風,但最終讓何金銀拖延完第三回合的時間。這時我要提出一個關鍵問題:「為何斷水流拿何金銀沒有辦法呢?」
大家可以透過影片連結仔細觀察,「金蛇纏沾手」是一門什麼樣的功夫?
首先,何金銀前兩個回合,他也是積極搶攻(有一幕,大師兄好不容易甩開何金銀,結果一回頭,何金銀又馬上凌空撲過來),一直在跟大師兄做近身纏鬥。
再來,何金銀的近身纏鬥,很少施展打擊技,大部分時刻選擇跟對手扭抱,並且將對手帶入地面,最經典的一幕,就是他幾下纏抱,就跟大師兄一起做出有傷風化的動作。
除了纏抱,何金銀有一次還直接對大師兄使出了抱腿摔,之後立刻騎在大師兄的背上,並用力扳住大師兄的雙腿往後折,疼的大師兄是不要不要的。(要說斷水流也是天生神力,在僅用臂力且是往後級打的狀態下,竟然還能把何金銀打到口吐鮮血,大家其實可以重建一下場景,如果你身處大師兄當時的動作,你的擊打基本上是很難有效果的。)
說到這,有些朋友大概了解到「金蛇纏沾手」是什麼樣的功夫,以現實層面解釋,它兼具「貼身抱摔」以及「地面技」。
還記得魔鬼筋肉人在地獄式死亡特訓前是怎麼告誡何金銀嗎?那就是:「阿銀,拳腳方面,無論你怎麼練都不是大師兄的對手......」
是呀,人家大師兄在精英中心已經透過海扁四位垃圾主將,顯示他在格鬥技上的碉堡級戰鬥力,所以何金銀要跟斷水流正面硬剛拚拳,那是絕對送死行為。
但這裡就要解釋「空手道」的武術本質,那就是:這是一項立技運動。
所謂「立技」,就是以站立狀態下進行競技格鬥,如果對手倒地,立技格鬥通常不會再做追擊,而是要讓雙方重新恢復站立狀態才能對打。
為了更有公信力以及認識空手道,我特別請教兩位習練過松濤流空手道的朋友(其中一位還有格鬥比賽經驗),詢問他們:「空手道有沒有地面技?或是對付地面技的方式?」
其中一位回答我:「雲手中有一些招式,大致上就是側躺在地上用側踢或旋踢,算是一種地面技。但說真的,空手道很少有地面技。」
另一位則回答:「跟地面有關的技巧(比如:打滾站起),主要都是防禦為主,目的是為了盡快回到站立狀態。」
從以上兩位所說的判斷,空手道不熟悉地面技而且對於地面技也比較少研究。
所以魔鬼筋肉人果斷地讓何金銀練金蛇纏沾手,而他的目的就是要把對手拖入一個自己不熟悉的局面,削弱對手的實力,並讓己方的實力獲得最大化的發揮。
從影片情節來看,斷水流真的被地面技給打矇了。
其中有一段,何金銀幾乎就是蹲在地上,大師兄先試一招旋踢踢空,何金銀就立刻衝進自己的攻擊範圍,對大師兄的下體施展連擊和頭槌,甚至還破壞大師兄重心,讓大師兄在此摔倒被固定下半身,然後遭到何金銀的一頓胖奏。
之所以會有以上情節,除了前面幾次吃鱉造成大師兄心態上的混亂,另一方面,何金銀的架式這麼低,這對平常習慣立技的空手道來說,也是較為少見的對戰場面,然後大師兄應該過往都是參加立技比賽,此時他竟沒選擇類似手刀(自上而下的攻擊)、下鞭腿(下盤對下盤的攻擊)等招數,反而是通常踢向上半身的旋踢,那當然就會吃鱉啦。
之前有介紹過,綜合格鬥的初期,巴西柔術的格雷西家族曾經擊敗眾多流派並至霸大多數的賽事,讓巴西柔術一時之間成為所向披靡的格鬥技。
之所以如此,就是當時大部分的格鬥技都以立技為主,對於地面技基本研究甚少。這時我想大家可能會提問:「為何以前大家部研究地面技呢?」
我一樣請教我詢問的空手道朋友,其中參加過格鬥比賽的朋友提到:
「立技比較靈活主動,可進可退,而地面技比較像是被動地設下局勢,將對方拖入自己擅長的戰場。還有,在一對多的情況下,使用地面技跟送頭沒啥區別,因為當你纏住一位對手時,可能其他對手就會趁機攻擊,到時自己可是沒有絲毫防禦能力。很多武術最初設立的目的,都有考慮到多對多、一對多的形勢,所以就不會特別想發展只適合一對一的地面技。」
而且地面技在一對一就沒有缺點嗎?答案是:當然有。
另一位朋友提到:
「要施展地面技,大多需要破壞敵人重心,那架式就要擺的比對方低(大家看破壞之王的對戰,前面我也提過何金銀的確擺出了較低的架式),所以你的頭就比較容易暴露在對手的攻擊範圍內。」(大家想想,在立技的狀態下,如果要攻擊頭部這個弱點,需要施展動作較大因此破綻露出時間較多並且也較耗體力的高踢腿,但如果對方主動把頭降低,那我可以使用側踢、旋踢,甚至連平常只能踢到下半身的前踢都能輕鬆攻擊到頭,換言之,擺低架勢其實也要付出相對應的風險。)
而前面那一位朋友提到:
「我遇到對手想對我施展地面技,我其實還是可以用一些方式閃避。以抱腿摔為例,當對手撲過來時,可以選擇後退,或是在對方下前抓腿時,將腿抽開並反壓在對方身上,通常這時裁判會認定攻擊失敗,而會將選手分開好讓雙方重啟攻擊。」
所以巴西柔術橫掃賽場的時間也只有在綜合格鬥的初期,後來的選手因為已經見過這種場面,在經過研究後,對於巴西柔術就不會那麼無解。
不過我們注意到,我朋友提到他面對地面技會後撤,或是爭取重新擺好架式。
這代表什麼意思?就是時間會被拖掉。
然後我們何金銀在該場賽事的目的,不是要贏,而只是打完比賽並且不要死呀!(我明明花全家財產買你被打死呀魂淡!)
所以這時我們就能了解電影中,為何有位武術評審會說:「何金銀戰術使用成功。」
這的戰術可不是第一二回合的心理戰術(說真的,要是播報員一直唸倚天屠龍記,或是第二回合後沒有廠商置入好像太陽那麼溫暖的位元堂養陰丸廣告,何金銀大概早就被打死了),指的是揚己之長攻敵之短,而斷水流大師兄的心理建設或是武術見識也實在是有點差,最終在陌生的情境下讓對手逃出生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好啦,「破壞之王」其實真就只是個搞笑片,很多東西其實拍得很魔幻。(且先不提那朝無敵風火輪,大師兄在好幾次被地面技固定下竟然隨便滾一滾都能掙脫,合理解釋是何金銀功夫還沒練到家,不合理解釋就是......等一下,這部片還需要合理性嗎?)
本人也只是半認真半搞笑的,藉機說一些自己蒐集及研究武術上的心得。
但說真的,我認識不少武術相關人士,都說破壞之王對他們有相當的啟發......當然不是騙弟子捐錢給人人有功練,而是裡面很多人情事故是用非常笑鬧但高明的方式隱隱然呈現。
電影「寒戰」曾有這麼一段台詞:
「每一個機構,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不管是明是暗,第一步學會它。
第二步,就是在這個遊戲裏面把線頭找出來,學會如何不去犯規,懂得如何線球裏面玩,這樣才能勉強保持性命。」
格鬥競技其實也就是種遊戲規則,如何了解遊戲的運作、如何了解自己以及對手的本質、如何在規則下營造出對我方最有利的局勢?武術格鬥如此,其實很多人事物也是如此不是嗎?
(當然如果你能像「少林足球」中的強雄一樣,有本事讓裁判、球證、旁證都成為自己的人,讓人沒法跟你鬥,那就另當別論了。)
說到底,我究竟要說啥呢?
我真正要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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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篇文章是不是花你很多時間?疫情這麼無聊,我還幫看官你消磨時間重溫經典,是不是應該謝謝我?
不過沒關係,我這個人一項淡泊名利,謝謝就免了。
記得要給個紅包呀。
#破壞之王
#金蛇纏沾手
#中國古拳法PK空手道
#靚女_如果疫情期間無聊可以來我家_我家的床又大又舒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EeA99vO6oM
風化區意思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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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路北彊怪石溝是中國西部巨大怪石群庫之一。位於博樂市東北38公里處,東西長20公里,南北寬7公里,總面積230平方公里,海拔高度在780—1350米之間。素以奇石象形而聞名遐邇。怪石峪被當地哈薩克人稱為“闊依塔什”,意思是像羊一樣的石頭,並以怪石林立象形而聞名。怪石溝是由花崗岩組成的穹窿構造山地,經過億萬年的風霜雨雪的侵蝕。這裡怪石嶙峋裸露,呈現出千姿百態的自然景觀,如天狗望月、石猴母子、大象戲水、迎賓將軍石、黑熊探海、喚雲峰、鯊魚石、孔雀石、烏龜石、野豬石、鷹嘴石、羚羊石、犀牛石,還有曲徑通幽、天橋橫貫的異境。真是鬼斧神工,自然天成,令人驚歎不已。怪石群的形成,不同於世界聞名的喀斯特昆明石林。據專家考證,1.9億年前,由於地殼運動,炙熱岩漿侵出地表形成花崗斑岩。花崗斑岩在冷卻的過程中形成了許多原生立方體節理(裂縫),節理就成為日後風化侵蝕的突破口,整塊岩石慢慢分割成相對獨立的塊石,球狀風化繼續深入進行,便形成了石蛋地形,如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飛來石”就是這樣形成的。由於怪石峪地區晝夜、冬夏溫差大,岩石產生強烈的物理脹縮作用,由於岩石中不同礦物脹縮率不同,粗粒斑晶在強烈的差異脹縮反復作用下而崩解,再加上長石和雲母的水解腐蝕,花崗斑岩表面逐漸疏鬆,經過暴雨的洗刷,岩面形成凹處,強風又將鬆散的岩屑吹走,如此反復,岩面上的凹穴不斷增大,逐漸形成了孔穴地貌。怪石峪的古代岩畫又是一道景觀,主要是狩獵圖和動物岩刻畫。還有許多突厥古墓,距今有1300多年歷史,是遊人考古探秘的理想去處。怪石山下,一條由山泉彙聚而成的小溪蜿蜒而下,這裡原本是一片海底龍床,千百年滄桑巨變,造就了這方神奇的世界,充分展示了大自然傑作而獨特的魅力,吸引了大批的遊客慕名而至,飽覽奇境。1997年怪石峪被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及博爾塔拉河谷旅遊觀光區,使新疆烏魯木齊至伊犁這條黃金旅遊線旁側又多了一條獨特的旅遊區。
克拉瑪依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下轄的地級市,位於準噶爾盆地西北緣,為中國重要的石油生產地之一,也是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在地。全境面積9252平方公里,常住總人口391,008人。克拉瑪依油田是這個城市的支柱產業,克拉瑪依市也是因為石油才建立設市的。起初這個城市的所有市民都屬於中石油公司。來到這裡的目的也很明確,就是為石油而來。現在的克拉瑪依市已經是一個年產石油一千萬噸的大型石油城市。自然,經濟也是依靠石油的。 2008年,GDP總產值達到661億人民幣,人均GDP達到34901美元,在中國大陸659個城市中排名第一。克拉瑪依油田,地處新疆克拉瑪依市。大慶油田投入開發之前中國最大的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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